(湖北省)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6/18 颁布日期: 2012/06/18
颁布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6/18
颁布日期: 2012/06/18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鄂建办[2012]12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组织开展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建办科[2012]19号),并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是推进建筑节能的基础性工作,是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前提条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结合《“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及《关于调整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中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开展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为建筑节能工作打好数据基础。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统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房产、供电、燃气等部门共同参与统计调查工作,确定统计调查对象和样本建筑,建立统计调查数据库,开展统计人员培训,确保统计调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明确工作要求,抓好工作重点,确保统计调查质量。根据《关于确认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城市名单的通知》(建办科函[2010]507号),我省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被确定为全国开展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的试点城市,上述试点城市除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能耗和节能信息进行统计外,还需对辖区内抽样确定的街道(城关镇)中所有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其他市州需对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基本信息、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报表制度》要求,认真组织调查统计,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监管,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   四、按时报送统计调查报表和分析报告。《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两年报。其中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相关信息统计的报告期为两年报,其他统计内容报告期为年报。2011年度年报统计内容的报送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前,2012年度年报和试点城市2011-2012年度两年报统计内容的报送时间为2013年4月30日前。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编写《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分析报告》,随各相关统计调查报表一并报送省厅。   联系人:   李 振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电话/传真:027-68873063/68873088   附件:《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办科[2012]19号)(略)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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