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2/03/15 颁布日期: 2012/03/15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2/03/15
颁布日期: 2012/03/15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陕环发〔2012〕24号)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   现将环保部《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5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大力推进规划环评,从决策源头防范环境污染   突出抓好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流域开发等规划环评。对具有累积性环境影响因子的涉重金属工业园区以及化工石化等高环境风险产业园区开展回顾性评价试点。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充分运用“区域限批”手段,严格执行区域、流域未开展规划环评的,不受理单个项目的规定;凡设立三年以上的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未落实的,不再审批除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   二、严格环评审批,把好环境准入关   (一)加强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以及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项目管理,做到“六个不批”: 即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一律不批;环境污染重,产品质量低,特别是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项目一律不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的一律不批;建设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项目一律不批;化工项目不进园区,或位于饮用水源地附近、江河两岸以及人口密集地区、群众搬迁量大的项目一律不批;流域区域内开发规划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单个项目环评一律不批。   (二)针对区域和行业特点,实行差别化的环境准入要求。在关中地区按照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对火电、水泥、焦化、煤化工等行业实行规模控制,尤其在渭北二阶台地以南和秦岭北麓以北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焦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和项目;陕北地区要慎重进行化工石化类项目的环评审批,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陕南地区在矿产资源开发、水电开发时,应积极开展环境监理,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防范非正常排放、尾矿库事故排放等突发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有色金属等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应坚持“在开发中保护,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并严格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掘类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通知》(陕环函〔2011〕755号),强化尾矿库环评和环境风险管理。   水电开发应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的原则,强化水电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和运营期生态调度。受理审批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有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支持。对开发历史较早,未开展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流域,受理审批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有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成果支持。   煤化工行业应坚持“优化布局,以水定产,适度发展”的原则,化工项目必须进园区,统筹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从源头上减轻布局性和结构性环境风险。   (三)强化总量控制要求,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应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将关注重点从单个项目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扩大到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容量,将区域的环境承载力作为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环保管理要素。   (四)建立环评审批信息公开机制,实现科学规范审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在受理建设项目后,在政府网站或采用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项目受理的有关信息和审批结果,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环评审批的全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下放部分审批权限   (一)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项目;锅炉脱硫、脱硝等环保工程;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项目,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   (二)强化责任,做好项目审批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应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严禁违反程序审批、拆分项目审批和降低环评等级审批。凡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违法、违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严重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将责令其予以纠正。   四、加强监管,确保“三同时”要求落实到位   (一)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对化工、电力、交通、水利、矿产资源开发五大类建设项目;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批准试生产和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严把试生产和环境保护验收关。应对需进行试生产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现场检查,未按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和落实措施的,不得同意试生产。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分期、分阶段开展环境保护验收。水电、水利枢纽等项目应在初期蓄水之前,完成蓄水阶段环境保护验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在开采前申请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分期或分阶段验收项目的环境监测或调查重点,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运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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