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012修订)
        
        
          
            
              
                | 颁布机构: |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2/09/01 | 颁布日期: | 2012/07/23 | 
            
          
         
        
          
            
              
                | 颁布机构: |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2/09/01 | 
              
              	| 颁布日期: | 2012/07/23 |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
(鲁煤安调〔2012〕105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调度部门安全生产指挥职能,结合《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省煤炭工业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煤炭工业局。
  附件: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及各类合法生产煤矿(企业)。
  第二条 标准化调度室必备条件
  (一)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标准化调度室必备条件:
  1.所属煤矿全年原煤产量均不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2.不超过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标,无瞒报事故行为,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3.设有独立的调度机构,并实行24小时值守。
  (二)煤矿标准化调度室必备条件
  1.原煤月产量不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全年原煤产量不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2.在组织指挥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无重大调度指挥失误;
  3.不超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无瞒报事故行为。
  第三条 评分原则
  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实行百分制,各小项扣分至扣完为止。
  第四条 评定等级
  标准化调度室分三个等级:
  (一)一级调度室总分在90分及以上;
  (二)二级调度室总分在80分及以上;
  (三)三级调度室总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五条 考核办法
  (一)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调度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每半年自检一次,省煤炭工业局每年检查一次。
  (二)煤矿调度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煤矿每月自检一次,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省煤炭工业局每半年检查一次。
  (三)煤矿调度质量标准化得分计算方法:本年度得分=本年度内每月实际得分之和/12;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调度质量标准化得分=本年度内每半年实际得分之和/2,单位自检得分与上级检查得分不一致时,按上级检查结果计算。
  第六条 考核评级
  (一)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二、三级调度室,由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一级调度室由市煤炭管理部门申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查确定;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考核评级,由省煤炭工业局审查确定。
  (二)煤矿二、三级调度室,由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核准,报省煤炭工业局登记备案;一级调度室由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申报,省煤炭工业局核准。
  (三)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于每年12月10日前申报本年度一级调度室。
  第七条 对达到标准化一级调度室的,省煤炭工业局给予命名表彰并统一授牌,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应不低于其他专业质量标准化奖励标准。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达不到一级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所辖煤矿达不到二级的,必须限期整改;考核不达标的煤矿按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处理。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调度质量标准化评级不得低于同等级别。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按照本标准并结合管理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九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2009年11月4日公布的《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鲁煤安调〔2009〕19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略)
  2.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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