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
颁布机构: |
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6/06 |
颁布日期: |
2012/06/06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6/06 |
颁布日期: |
2012/06/06 |
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的通知
(鄂建墙[2012]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目标,根据《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建筑节能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筑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制定了《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的贯彻执行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密切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
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
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湖北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推进全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积极促进我省建设行业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省“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为“十二五”,即2011~2015年。
规划分五个部分:“十一五”主要工作回顾,“十二五”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十二五”工作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重点工作任务,以及保障措施。
一、“十一五”主要工作回顾
(一)工作成效
“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各单位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建筑节能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取得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全省建设领域实现节能480万吨标煤,减排二氧化碳1196万吨,全面完成了工作目标,为我省节能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大幅提升。2010年与2005年相比,全省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由75.3%提高到100%,竣工阶段由50%提高到96.5%。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初具规模。“十一五”期间,全省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1532万平方米,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面积44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55兆瓦。
--绿色建筑发展起步良好。武汉、黄石、孝感、仙桃、潜江等5个城市,启动了绿色建筑示范项目38个,总建筑面积345万平方米。武汉绿景苑住宅小区等6个项目获绿色建筑创新奖(国家级3个,省级3个),金都?汉宫等6个项目取得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
--“禁实”与新型墙材同步推进。全省县(市)级以上城区已全部实现“禁实”目标。2010年,全省共有新型墙材生产企业1467家,新型墙材产能达到375亿标砖,生产新墙材237亿标砖,新型墙材应用率达到82%。
(二)主要措施和经验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力推进建筑节能。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成立了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直17个部门组成的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全省17个市(州、林区)和73个县(市、区)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省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印发了《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鄂建墙[2009]7号),进一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形成了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全省建筑节能事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
2008年5月,省政府组织召开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会议,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会上,省政府与各市(州、林区)政府签订了2008~2010年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目标责任书,将建筑节能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强化了工作责任,加大了工作力度。
2、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激励机制,科学推进建筑节能。
在2005年省政府颁布《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281号令)、2006年省人大批准《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材应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2009年省人大审议颁布了《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各地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建筑节能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促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科学发展。
省直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空调节能管理的通知》以及《省对市(县)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在政策强制执行建筑节能的同时,采用激励方式引导各级政府重视建筑节能,逐步完善了激励约束机制。
3、加强能力建设,完善考核机制,高效推进建筑节能。
编制发布了6项建筑节能地方标准、23项标准图集、26项工法,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地方技术标准体系,为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组织科技立项83项,鉴定科技成果41项;发布6批“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和淘汰(限制)目录”,累计推广新技术、新产品345项,限制淘汰落后技术37项,指导各地高效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型墙体材料。
依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协会学会先后成立了省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太阳能建筑应用专业委员会、地源热泵专业委员会、绿色建筑与节能专业委员会等技术支撑平台,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印发《湖北省“十一五”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将建筑节能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每年组织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通报考核结果,把考核结果与相关经济激励政策挂钩,激发了各地实施建筑节能的工作热情。
4、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机制,全面推进建筑节能。
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3万多人次,提高了生产、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通过举办建设领域节能减排论坛和 “湖北省建筑节能科技产品展览会暨墙材革新成就展”,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高了社会公众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010年,省编办批准将“湖北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更名为“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核定事业编制6人,纳入财政全额拨款。各市(州、林区)、县(市、区)也参照设立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固定专职工作人员495人,负责全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日常监管工作。
省、市、县各级主管部门通过经常性的工作巡查和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改正。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深入推进“禁实”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促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发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一五”期间,我省建筑节能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制度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出台后,与之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还不够完善,一些规范性文件需要尽快研究制定。
2、组织机构还需进一步健全。少数地方建筑节能工作机构还没有实行归口管理,人员经费没有实行全额财政资金保障,不利于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3、建筑节能标准执行能力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完善“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理、专项监督、专项验收”等管理制度,提高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特别是县(市)级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还不健全,擅自变更节能设计、不按节能设计施工、不严格执行节能材料进场复检制度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4、建筑节能技术水平有待提高。适合我省地域特点的建筑节能应用技术体系尚需进一步研发,围护结构节能保温体系防火安全、建筑能效检测等配套技术有待进一步研发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等集成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十二五”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十二五”要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节约能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推广低碳技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建筑节能作为全社会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将更加繁重。
从外部环境来看,我国已向世界庄严承诺“到2020年实现单位GDP能耗、二氧化碳排放降低40~45%”,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发展的共同趋势。与“十一五”时期相比,国家明显加大了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和“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对建筑节能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建筑节能作为四大重点节能领域之一,将承担重要节能任务,面临巨大压力。
从自身发展来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湖北省城乡建设事业迅速发展。2010年,我省城镇化率达47%,全省城镇既有民用建筑面积9.46亿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为6.5亿平方米,公共建筑为2.96亿平方米。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要求到2015年我省城镇化率达到52%,城镇人口净增约300万,预计新增建筑2亿平方米。2015年全省城镇既有民用建筑面积将达到11.46亿平方米,比2010年增加21.1%。我省能源资源相对匮乏,“十二五”期间,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优化能源结构仍是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战略。
因此,在“十二五”期间,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两型”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建筑节能向纵深全面发展,为我省节能减排做出更大贡献。
三、“十二五”工作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节约能源法》、《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建筑节能纳入全省节能减排政府工作目标,统筹安排、全面推进,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通过健全地方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等措施,切实提高建筑能效水平,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形成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长效工作机制,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约为主,开发并重原则,在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同时,开发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原则,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的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推动和调节作用,形成节能减排长效发展机制;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原则,在全领域、全方位推进建筑节能的同时,争取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取得明显成效。
(三)规划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力争通过建筑节能实现节约700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750万吨,并形成每年节约标准煤3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750万吨的持续节能减排能力。具体目标如下:
1、通过新建节能建筑实现节约670万吨标准煤。全面执行国家新颁布的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比例达到95%以上,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到2015年,与“十一五”期末相比,提高30%以上。计划新增节能建筑2亿平方米,形成年节约标准煤275万吨的节能能力。
2、通过节能改造实现节约5万吨标准煤。争取武汉市列为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从2012年开始,组织开展既有公共建筑15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450万平方米;在3~5所高校开展节能改造示范。预计完成改造后的既有建筑将形成年节约标准煤4万吨的节能能力。
3、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替代常规能源25万吨标准煤。计划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5000万平方米,新增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65兆瓦,形成年节约标准煤21万吨的节能能力。
4、实现17个市州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全覆盖,发展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在3~5个城市新区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和学校、医院、文化等公益性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开展绿色建筑项目示范。
5、加快省、市两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建设节约型校园5~8所。选择200栋重点用能建筑,分期分批实行分项计量与动态监测。到2015年,实现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与省级平台的全面对接,促使高耗能公共建筑按节能方式运行,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6、到2015年,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量达到357亿块标砖,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比例达85%以上,县级以上城区新型墙材应用率达到90%;继续巩固县级以上城区“禁实”成果,完成100个重点镇“禁实”。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严格实施新建建筑节能监管
加强新建建筑全过程监管,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和省新颁布的节能设计标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理、专项监督、专项验收”等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等环节实行严格监管,确保新建建筑符合强制性节能设计标准和政策法规强制要求。
逐步扩大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执行范围。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有计划、分步骤实施,武汉市中心城区率先执行,2012年扩展到武汉城市圈及襄阳、宜昌两个省域副中心城市,2015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执行。
修订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地方标准。在《武汉城市圈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42/T 559-2009)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修改完善,形成《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全省新建居住建筑执行低能耗节能设计标准提供技术支撑。
完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省级(含)以上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其他类型新建建筑逐步推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二)组织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研究制定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与实施方案。开展城镇既有建筑存量及不同年代典型建筑能耗调查,为科学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提供基础。2012年底以前,全省地级以上城市要完成既有建筑存量及能耗情况调查,摸清建筑类型、建筑年代和建筑能源状况。总结推广武汉市与法国合作开展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经验,研究制订湖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为稳步推进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技术指导。以机关办公建筑和高能耗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结合旧城改造工程、城市市容整治工程,引导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大力推广更换节能门窗、增设外遮阳、改善通风条件、改造用能系统等经济适宜的节能改造技术。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拓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融资渠道。
(三)加快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
严格执行12层以下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有关规定。完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对高层、小高层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研究,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水平。继续争取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支持,进一步扩大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加强对列入国家示范的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示范城市和示范县的工作督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示范项目实施进度和验收评估,确保示范取得成果,发挥示范效应。
(四)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湖北省绿色建筑规划,引导城市新区(商务区)按照绿色低碳生态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大力支持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武昌滨江商务区“零碳未来城”、咸宁华彬金桂湖低碳生态区等城市新区按绿色建筑标准组织建设;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和学校、医院、文化等公益性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开展绿色建筑项目示范。以城市新区、示范小区、试点工程为载体,综合推广应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展示工程技术成果,总结工程建设经验,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2014年开始在政府投资类建筑中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十二五”期末比例达到70%。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五)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完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以及新建建筑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加快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对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全口径能耗统计,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和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煤的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并组织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快省、市两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选择重点用能建筑,分期分批实行分项计量与动态监测。武汉市级监测平台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分别选取一定数量不同类型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医院、商场、宾馆、饭店、酒店等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耗监测,获取可靠能耗数据;2012年启动宜昌、襄阳两个省域副中心城市市级监测平台建设;2015年,实现全省地级以上城市能耗监测平台与省级平台的全面对接,促使高耗能公共建筑按节能方式运行。加强高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探索“节约型校园”建设模式。
(六)深入推进“禁实”与新型墙材发展
巩固县级以上城区 “禁实” 成果,“十二五”期间,完成100个重点镇“禁实”达标任务,指导墙材生产企业合理布局,同步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继续限制淘汰落后墙体材料,推进新型墙材及节能建材产业化基地建设,引导新型墙材和保温材料的升级换代。积极推广应用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大力发展墙体自保温高性能混凝土砌块、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外遮阳系统等建材和部品。继续执行新型墙材认证制度,严格实施目录管理。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引导市场消费行为。加强新型墙材及节能保温材料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目标,强化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理顺各级建筑节能日常管理机构的工作关系,提高各级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的工作协调能力。签订“十二五”省级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责任书,分解全省建筑节能各项任务指标;督促各市州进一步分解任务,与所辖县(市、区)分别签订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责任书,完善考核管理办法和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责任目标管理,严格责任目标考核,确保全省“十二五”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全面完成。
(二)健全制度体系,强化政策激励
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节能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及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原则,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明确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建筑节能工作的法律地位。
设立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完善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低能耗建筑项目、建筑节能产业化发展等建筑节能重点工作扶持政策。坚持“点面结合、注重实效”原则,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奖励达到节能示范效果的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进一步扩大示范效应,促进全省建筑节能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完善地方标准,强化技术支撑
加大地方标准、技术规程、标准设计图集、施工工法的编制力度,不断完善我省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修订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地方标准,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地源热泵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规定等地方标准、技术规程,进一步增强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建筑节能的标准化水平。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搭建技术创新平台,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重点开展建筑节能技术集成应用、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绿色建筑技术、墙体自保温技术、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新型建筑材料等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
总结推广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实施经验,形成符合湖北实际的建筑节能技术路线。加强对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技术鉴定和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认定工作,定期发布技术公告和“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和淘汰 ( 限制 ) 目录”,引导社会公众选用国家和省推广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
(四)突出重点工作,强化监督管理
完善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指导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出工作重点,采取得力措施,抓出工作成效,不断提高建筑节能工作水平。
从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备案及销售等关键环节入手,严格把关,确保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政策法规的强制规定。各级政府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强制执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有关规定,以各级示范项目为抓手,促进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进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和项目示范,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完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制度,加快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同步推进“禁实”和新型墙材发展,组织实施新型墙材及节能建材产业化基地建设,促进新型墙材和保温体系的提档升级。
加强建筑节能监督检查,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全面落实。继续组织开展全省建筑节能专项督查,通报检查结果;市县要坚持现场巡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把建筑节能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违规行为举报和处理结果通报制度。
(五)加强宣传培训,强化能力建设
通过电视公益广告、报刊、杂志、展览会、现场会等方式,广泛开展建筑节能宣传。积极宣传建筑节能的重大意义及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形成全民自觉实施建筑节能的良好局面。
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培训工作,对设计单位、审图机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相关专业人员开展技术培训,把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技术规程作为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提高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节能专业素质;对各级管理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物业单位等相关人员开展以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运行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履行建筑节能相关工作岗位职责的能力。
通过考察访问、学术交流、展览参观、专题论坛、合作研究等多种途径,不断拓宽国际、国内交流合作领域,加强建筑节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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