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园林镇申报评审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8/17 颁布日期: 2012/08/17
颁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8/17
颁布日期: 2012/08/17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镇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建城〔2012〕67号)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委、杭州市园文局、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要求,更好地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25号),提升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品质,我厅拟订了《浙江省园林镇申报评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积极行动。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高度,围绕实现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把开展园林镇创建,作为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品质的重要手段,作为优化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全面协调、注重特色、积极行动。   二、加强指导,扎实推进。各地要按照绿色城镇行动方案要求,加强对镇、乡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服务,提高镇、乡园林绿化水平。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切实加强园林镇创建工作的指导,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完善功能、提升品质、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和指导方案,扎实推进创建工作。   三、着眼实效,注重提升。各地要按照《标准》和《办法》的规定,扎实做好申报组织与初审工作。同时,要着眼综合提升,进一步加强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服务,争取创建国家园林镇,使镇建成区的公园绿地分布更加均衡、结构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景观更加优美,人居环境更加优美舒适、和谐宜人。   四、统筹兼顾,完善体系。各地要按照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要求,加快提升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构建市、县、镇三级园林城镇体系,为打造“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园林生态浙江作出更大的贡献。   考虑到今年是《标准》和《办法》实施的第一年,申评2012年浙江省园林镇的镇,请于9月25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创建申请,并抄送所在设区市(含义乌市,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于10月20日前完成对申报镇的指导和实地考评并书面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镇命名为“浙江省园林镇”。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将提供相关指导服务。   联系处室:城市建设管理处   联系电话:0571-87052802,87055145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浙江省园林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2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打造“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绿色城镇,参照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和评审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申评时间和对象   (一)省级园林镇实行申报制度,每年评审一次,全省各建制镇(不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均可申报省级园林镇。   (二)各设区市每年申报的园林镇原则上不超过2个,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设区市视实效可适当增加。   二、申报条件   (一)制定了创建省级园林镇实施方案,镇园林绿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对照《浙江省园林镇标准》组织自查,认为达到了《浙江省园林镇标准》的各项主要条件;   (三)近三年内未发生严重破坏绿化成果或生态污染的事件。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镇人民政府在评审年的前一年10月底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创建申请,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含义乌市,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下同)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于评审年的4月份组织专家对申报镇进行实地查看指导,并将查看指导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申报镇根据专家实地指导意见进行整改、完善和提升,基本具备条件后,镇人民政府在当年的8月底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考评的请示,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申报材料   (一)镇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及所在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申报镇的园林镇创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1.园林镇创建工作情况(文字报告和音像片(DVD);其中文字报告不超过4000字,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0分钟);   2.对照《浙江省园林镇标准》逐项指标的自查情况及说明;   3.镇概况,基础设施情况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4.镇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在建制镇总体规划内独立章节即可)及实施情况的说明,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体现节约型园林的理念;   5.镇绿化情况的说明(公园、游园、绿地建设,城镇环境绿化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等有关资料);   6.镇绿化管理情况的说明(市、县标准的落实、养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7.全民义务植树和创建园林式单位、小区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开展情况及有关资料。   五、考核评审程序   (一)实地考评   1.实地考评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通常在9月份完成。专家组由园林绿化、生态市政、村镇建设等方面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组成。   2.实地考评采取听取情况介绍、审查各类材料、现场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了解园林镇建设情况。   3.实地考评结束后,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形成书面考评报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综合审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园林镇创建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审查,通过审查文字报告和DVD音像片,核查实地考评意见、相关指标和工作完成情况等,对申报镇进行综合评分,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三)公示和命名   1.综合评审达到标准要求的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在“浙江建设信息港”进行公示(10天);   2.公示结束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命名申报镇为“浙江省园林镇”并授牌,同时将其列入国家园林镇申报预备库。   六、动态管理   (一)对已命名的“浙江省园林镇”实行动态管理,委托设区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每3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浙江省园林镇”称号;复查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其“浙江省园林镇”称号。   (二)对获得“浙江省园林镇”的镇发生严重破坏园林绿化成果或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其“浙江省园林镇”称号。 ------End------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