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8/16 颁布日期: 2012/08/16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8/16
颁布日期: 2012/08/16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 (渝交委安〔2012〕1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委质监站:   现将《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提高特殊时段安全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特殊时段的安全监督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特殊时段是指:暴雨汛期、冰雪及浓雾等恶劣天气时段;“春节”(含春运)、“五一”、“十一”黄金周、清明节、端午节等法定节假日时段;“两会”等重要会议活动时段。   第四条 特殊时段安全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大力整治安全隐患,完善交通应急预案,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切实减少一般事故。   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收集、分析和传递暴雨、大雪等极端天气和汛情等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通报气息、水文状况和交通通行情况,对严重积雪、积水、浓雾天气和其它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停运停航。   第六条 高速公路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路面管控和疏导,加大超速治理;出现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情形,要及时采取限速通行、限车型通行、间断通行、带队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时采取暂时封闭高速公路措施;对因雨、雾、冰、雪而受困的客运车辆,要迅速协调相关部门,全力营救受困群众;对执行抢险任务的指挥车辆和运送救灾物资、抢险人员的车辆,要予以优先通行。   第七条 浓雾天气时段,港航管理机构要收集发布雾情信息,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督促船舶加强航行瞭望,保持安全航速行驶,严禁船舶抢航、抢漕、冒雾航行。   第八条 暴雨汛期时段,港航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工作要求:   港航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港口码头、渡口、锚地等现场的巡查、巡航力度,切实做好值班瞭望、宣传督促等工作,督促业主加强值班管理,增强船舶系固;及时处置险情,在达到停航封渡水位时,及时实施禁航管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汛期安全警示培训,加强对易发塌方、易发洪水的路段运行的客运车辆的监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要予以停班;督促汽车客运站根据暴雨汛情合理安排发班;督促汽车客运站、企业加强对车辆的检验,特别是对轮胎、刹车、雨刮器的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路网监测监控,加大安全隐患处治力度;及时排除险情,清除障碍,保障汛期公路安全畅通。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以防垮塌、滑坡和泥石流为重点,抓好工地现场的安全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计划,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涉水工程要避开汛期施工;做好对办公营地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排查;汛情预警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施工、撤离人员等措施。   第九条 冰雪天气时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工作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检查车辆车况是否良好,三角木、防滑链、灭火器等防护设备是否齐全,及时整治安全隐患;督促客运站配备草甸等防滑物资,对安全防护设备不齐全的,不能允许出站。   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巡查力度,储备防雪防冻防滑物料、抢险车辆和有关机具;遇大雪结冰,要及时采取铺设草垫、撒布防滑料及洒盐融雪除冰等措施。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防冻、防滑等措施的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加强高空作业和深基坑作业的安全防范,作业时避开恶劣天气,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   第十条 各单位应深入重点企业、车站、码头、执法一线和建设工地,采取暗访、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开展督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应当面指出、责令限期整治;对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监管工作不力的,应通报批评,提出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应储备应急保障运力,适当调整线路和班次(航次),防止发生大量旅客滞留情况。发生旅客滞留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开展疏导和应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应急物料、抢险设备和机具,落实应急运输车船,加强应急演练。水上、道路抢通、应急运输救援队伍应保持待命状态,确保抢险救援人员熟悉预案流程、职责以及相关应急措施,确保各类抢险装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发生突发事故或险情,各单位负责人要靠前现场指挥,确保措施、人员、物料、装备及时到位。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和信息上报工作,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定领导带班、专人值班,公布值班电话,及时处置突发事件。要严格按照信息报告制度做好有关统计和总结工作,特殊时段发生的安全事故、险情及相关处置信息要及时进行统计,并按要求上报。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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