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试行)

颁布机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5/26 颁布日期: 2006/05/26
颁布机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5/26
颁布日期: 2006/05/26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青浦区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青浦区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区防汛预警、响应机制,提高防汛防台应急管理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市规定的"蓝、黄、橙、红"四色预警和四级响应的要求,结合青浦的实际,特制定本区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   一、Ⅳ级响应   (一)Ⅳ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区防汛办视情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1、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后;   2、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后;   3、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后;   4、青浦区水文部门预报泖甸潮位超过3.50米警戒线,或南门水位超过3.20米警戒线;   5、造成一般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即民居进水10户以下;农田受淹或农作物及设施受损100亩以下;房屋倒塌3 间以下等)。   (二)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区防汛办组织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应急办。   2、有关镇、街道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视情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3、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区防汛办的要求,协助有关镇、街道防汛指挥部实施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三)Ⅳ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级防汛部门和有关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2、各媒体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安全提示;   3、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安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4、低洼、易受淹地区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5、沿江沿河单位及时关闭各类挡潮闸门;   6、各防汛排水泵站加强值守,适时进行水位预降;   7、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必要时加固或拆除户外装置;   8、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抢修力量的配备;   9、绿化管理部门加强巡查,对风口、路口及易倒伏的行道树进行修剪、绑扎、加固等;   10、城镇排水系统量放水人员和市容环卫清扫人员及时进岗到位,确保排水畅通;   11、市政部门检查加固高架、高速道路的各类指示标志,落实下立交等重点部位的防积水和紧急排水措施;   12、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应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13、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二、Ⅲ级响应   (一)Ⅲ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区防汛办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1、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后;   2、上海市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后;   3、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后;   4、青浦区水文部门预报泖甸潮位超过3.70米,或南门水位超过3.40米;   5、一线堤防发生险情,可能造成局部地区危害的;   6、造成较大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即民居进水10至30户;农田受淹或农作物受损100至1000亩;房屋倒塌3至10间等)。   (二)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区防汛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提出专项工作要求。有关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应急办。   2、各镇、街道防汛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各镇、街道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岗位,加强汛情监测,掌握汛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3、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有关镇、街道防汛指挥部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全区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驻青部队、民兵应急分队进入经常性战备状态。   6、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预警信息,加强防汛防台知识宣传。   (三)Ⅲ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镇、街道和各部门启动相关预案,做好防汛防台各项准备。   2、各媒体及时播发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3、提醒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应注意安全避险。   4、加固户外装置,拆除不安全装置;对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暂停作业。   5、预降内河水位,防汛排水泵站转入暴雨模式运行。   6、城镇排水系统量放水人员协助市容环卫清扫人员提前进行道路排水口清洁工作,做好降雨过程中的疏排水工作。   7、消防部门加强备勤力量,做好紧急排水准备。   8、绿化、房地、公路等管理部门加强巡查,对风口、路口、新建绿地以及易倒伏的高大树木等进行修剪、绑扎、加固等。   9、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及时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10、蓝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三、Ⅱ级响应   (一)Ⅱ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区政府报告:   1、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   2、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后。   3、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后。   4、青浦区水文部门预报泖甸潮位超过3.95米,或南门水位超过3.55米;   5、一线堤防发生险情,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   6、造成重大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即民居进水30至100户、淹没农田或农作物及设施受损1000至5000亩;房屋倒塌10至50间;因汛死亡1人等)。   (二)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区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作出防汛防台应急部署。   2、各镇、街道防汛指挥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镇、街道分管领导和防汛指挥部领导必须进入指挥岗位,加强汛情全时监测,严密掌握汛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3、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有关镇、街道防汛指挥部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全区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驻青部队、民兵应急分队进入三级战备状态,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6、各媒体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三)Ⅱ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镇、街道和各单位按照区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抓紧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各媒体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3、提醒市民尽可能留在室内,关门、关窗、收物,防止高空坠物伤人,注意收听收看媒体发布的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一旦室内进水,立即切断电源,防止触电。   4、建设工地按照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暂停施工,并落实相关措施,尤其对塔吊、脚手架等建设设施进行加固或拆除。   5、大控制片外各类作业人员和工地临房、危棚简屋内人员按预案撤离,转移至指定安全地带。   6、所有在航船舶按规定进入防(抗)台风状态。   7、消防官兵全部上岗待命。   8、城镇排水系统量放水人员坚守岗位,市容环卫清扫人员提前上岗。   9、市政、绿化、房地、公路等管理部门及时处置对市民人生和交通安全等具有较大危害的树木。   10、卫生部门落实医疗救护力量和设备。   11、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迅速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12、黄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四、Ⅰ级响应   (一)Ⅰ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区防汛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同意,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   1、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   2、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   3、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后;   4、青浦区水文部门预报泖甸潮位超过4.04米,或南门水位超过3.70米;   5、一线堤防决口;   6、造成特大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即民居进水100户以上;农田受淹或农作物及设施受损5000亩以上;房屋倒塌50间以上;因汛死亡1人以上等)。   (二)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区政府主要领导(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防汛防台紧急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区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动员全区军民全力抗灾抢险;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2、各镇、街道防汛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各镇、街道主要领导和防汛责任人进入防汛防台抢险指挥岗位,迅速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抢险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防台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4、全区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防台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5、驻青部队、民兵应急分队进入二级战备状态,根据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6、各媒体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防汛防台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三)Ⅰ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媒体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防汛防台提示和紧急通知等。   2、市民根据防汛防台提示,进一步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3、中小学校(含高中、中专、职校、技校)、幼托园所和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实施停课或其它措施。   4、除政府机关和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视情决定是否停产、停工、停业。   5、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全力组织排险,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6、橙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本规范所称响应行动,由各级防汛部门和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和实施;防御提示作为组织防汛防台准备时考虑的要素,供各相关单位和公众掌握,具体按照相关预案和防汛指挥机构、相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   本规范由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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