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落实“十二五”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
生效日期: |
2012/03/05 |
颁布日期: |
2012/03/05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
生效日期: |
2012/03/05 |
颁布日期: |
2012/03/05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落实“十二五”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环通[2012]41号)
各市、州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推进污染源监管与总量减排体系、环境质量监测考核评估体系和环境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实现对新增约束性污染物指标的自动、连续、实时监控,为顺利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1]1314号)要求,现将我省落实2011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十二五”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及内容
根据环境保护部《2010-2012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我省涉及氨氮和氮氧化物的国控企业共有216家企业:其中废气国控企业71家108套,废水国控企业及污水处理厂145家145套(建设名单详见附件1)。通过对现有国控重点污染源总排口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加装监控设备、系统更新改造、完善和整合联网平台等方式,提高对新增约束性污染物指标(氨氮和氮氧化物)的自动、连续、实时监控能力。
二、建设进度要求
各市、州环保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各企业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及验收技术规范做好新增污染物自动监控现场端的加装或升级改造建设工作,并按程序向环保部门申报,各企业必须于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建设任务,实现向国控污染源监控平台上报新增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的稳定传输。
三、建设资金补助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照西部40%的比例补助,其余资金由各企业自配。原则上废水重点企业和污水处理厂按一个排口计算,废气重点企业按两个排口计算。每新增或升级改造一套氨氮监控能力按10万元计算(即补助4万元/套),每新增或升级改造一套氮氧化物监控能力按5万元计算(即补助2万元/套)。现有现场端已经安装新增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或新增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已经纳入建设配置计划并开始实施的,已投入的建设资金可作为本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计算。
各企业如期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省环境监察总队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污染源企业,可向我厅申请建设专项资金补助。
四、建设监督管理
省环境监察总队具体负责对各重点排污企业自动监控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调度各企业建设情况,跟踪督促落实。省环境监控中心负责各企业数据采集传输仪MN编码分配及数据传输工作。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厅编制了《2011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见附件2),请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及负责人,切实加强对辖区新增污染物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调度,跟踪监督,确保各企业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附件:
1、贵州省“十二五”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企业名单(略)
2、《2011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仅发至市、州环保局)(略)
自动监控建设联系人:杨文斌 电话:0851-5565617
数据传输工作联系人:李 宁 电话:0851-5569229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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