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切实做好京杭运河山东段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2/08/13 颁布日期: 2012/08/13
颁布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2/08/13
颁布日期: 2012/08/1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京杭运河山东段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2〕121号) 京杭运河山东段沿线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进一步加强京杭运河山东段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清水廊道”目标的实现,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担负着向京、津、冀地区和我省胶东地区输水的任务。沿线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东线工程的关键,水质好坏直接关系着用水地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做好航运水污染防治,是保障南水北调东线输水水质安全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南水北调工程的顺利实施。   京杭运河山东段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与航运结合的末端,主航道全长251公里,支线航道众多,沿线港口年吞吐量6500余万吨,年运行船舶73000艘次,并呈现增长态势。据测算,区段内航行船舶年约形成固体垃圾180余吨、液体垃圾2.5万余吨。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完善工作机制,充实防治力量,落实防治任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切实做好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为:到2013年年底,完成京杭运河山东段的航运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实现港口污染排放满足环保要求,船舶垃圾、船舶油污水上岸处理,具备应对航段内船舶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航运水污染监管能力显著提高,实现航运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初步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京杭运河航运体系。   (一)加强内河港口(港区)水污染防治。认真执行《山东省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结合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加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整合现有港口岸线资源,按照法律及相关许可程序,搬迁、改造、拆除一批规模较小、污染重的码头作业点,实现港口的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港区码头前沿要建立挡水装置、堆场喷淋除尘设施,建设码头货场污水收集、沉淀和中水再利用系统。2012年年底前,现有港区要完成船舶垃圾接收等相关功能的配套设施改造建设,满足环保标准要求。新建港区要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求,同步配套建设船舶垃圾和油污水上岸的接收设施,确保污水处理系统、封闭式散货装卸系统等满足环保标准要求,否则不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加快推进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方式,以经济鼓励政策和提高船舶技术标准为手段,加快现有非标准船舶、老旧船舶的环保设施更新改造。严格实施船舶更新报废制度,积极推广使用标准船型,建立健全船型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2012年9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调水前要按照规范要求完成防污染设施改造,确保生活垃圾和油污水贮存、上岸处理需要;2012年9月1日起,新建船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污油水舱(柜)、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和垃圾收集装置。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船舶,船检机构不予检验,运管机构不予颁发船舶营运许可证,海事机构不予颁发船舶进出港签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要求,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大力实施科技攻关,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内河液化天然气(LNG)等新能源船舶。   (三)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运输管理。按照《京杭运河禁运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要求,严禁载运《名录》中所列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京杭运河山东段。加大巡航力度,改善通航秩序,对载运未列入《名录》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进入我省京杭运河时,实施全程动态监控。严格落实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船舶申报、审批、签证制度,严禁瞒报、谎报和匿报,严禁超等级、超品类、超数量靠泊作业。各油类作业点(包括码头、设施和过驳点)必须在布设围油栏后方可进行油类作业。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逐步淘汰单壳油轮,提高船舶安全性能。加大危险品船舶技术监督力度,对船龄16年以上的船舶,可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四)做好船舶垃圾及油污水接收上岸工作。已建成的5个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站,要完善配套船舶污染物收集所必须的垃圾回收船舶、转运车辆等装备,建立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处理和运营管理机制,尽快投入使用,形成处置能力。2012年12月1日开始,航行于京杭运河山东段的船舶,以及餐饮趸船、餐饮供给船等,要定期到就近港区码头移交船舶污染物。船舶在港口停靠装卸作业时,同步进行生活垃圾、油污水接收上岸。港航及相关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船舶倾倒垃圾费,保障船舶垃圾回收资金需求,确保船舶垃圾及时上岸、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五)强化内河航运支持保障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精神,加强内河安全保障、救助打捞、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四大支持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航运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加强内河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成多样化的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设施,建立省市监控平台和监控终端,全面实现干线航道、船舶的可视可控,提升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内河救助打捞体系建设,统筹配备搜救快艇、救捞船、拖带船等专业救助装备,建立专兼结合的救助队伍,提升水上救助打捞能力。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体系建设,合理储备防污染应急物资,配备专业化清污船舶,确保船舶水污染险情事故发生后,应急物资1小时到位,提升航运水污染防治能力。加强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危险源监控和预警预报,强化水上事故险情预防布控,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规范“12395”报警电话接听处置程序,提升水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三、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运河沿线各市政府要认真履行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的实现。   (一)加强航运水污染防治立法和宣传工作。加快内河航运水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尽快研究制订《山东省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办法》、船舶垃圾和油污水送交管理规定、船舶垃圾送交监管实施办法等,为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加大航运水污染防治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和督促船民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正确配备和使用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提升从业人员和港口企业的环保意识。积极推行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处理效率。   (二)加强船舶污染物收集处置检查督查。地方海事机构要切实履行现场监管职责,加大巡航检查力度,运用多种监控手段,强化船舶安全监管,确保监管到位;要加强船舶污染物送交情况督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照规定送交垃圾、油污水的船舶和不能提供有效船舶污染物回收证明的船舶,加倍收取船舶倾倒垃圾费,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信用等级管理机制,对存在不良安全信用记录和安全隐患的船舶,实行“黑名单”重点跟踪制度。港口、航运企业要认真履行水污染防治工作义务,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   (三)加大航运水污染防治支持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资金需求。沿线各级政府要督促港口企业做好现有港区防污染设施改造建设,利用好国家现有船舶更新改造政策。做好内河航道通行费的征收工作,对符合征收条件的内河航道,依法征收内河航道通行费用;适当调整运输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增收资金主要用于航运水污染防治和应急管理支出,保证内河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应急管理正常开展。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将《京杭运河山东段航运污染防治建设方案》中的重点治污项目,列入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计划或国家“十二五”规划补助计划。   (四)形成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调水沿线各级政府及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南水北调)、环保、环卫、城建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各市政府要切实做好调水沿线规模较小、污染重码头作业点的搬迁、改造、拆除工作,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地方海事机构要加强与苏浙海事机构的协作,统一执法标准,形成执法合力。   附件: 1.船舶垃圾接收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略)   2.航运水污染防治应急保障基地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略)   2.航运水污染防治应急保障基地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nd------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