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关于本区加强租赁场所、土地和厂房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4/01/01 |
颁布日期: |
2004/01/0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4/01/01 |
颁布日期: |
2004/01/01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全生产监督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区加强租赁场所、土地和厂房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嘉府办发〔2004〕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处《关于本区加强租赁场所、土地和厂房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本区加强租赁场所、土地和房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34号文)的精神,以及《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我区租赁场所、土地和房屋的安全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职责,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监管机制的原则,现就我区租赁场、土地和房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本区地域内使用租赁场所、土地和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包括储存)活动的。
二、工作内容
1、本区地域范围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将其所有的(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场所、房屋以及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出租给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包括储存)的,必须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合同应包括的内容见附件一),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二),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2、转租行为必须遵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转租期间,转租人和接受转租人的权利、义务遵照适用本通知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依法签订转租合同(协议),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3、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嘉定区房地产登记处(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办证办照中心二楼)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一。登记后租赁当事人须及时将租赁合同复印件送交租赁土地、场所、房屋所在地的镇(街道)土地所备案。
租赁当事人还须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租赁场所、土地和房屋所在地的镇(街道)安监站备案。
租赁房屋、场所需要改建、内部装修或改变其生产使用性质的,出租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消防等部门申办相关的审核手续。
4、嘉定区房地产登记处应及时对登记备案的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以前将登记备案的汇总情况通报给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公安局防火监督处。
5、出租方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承租方的监督与管理,一旦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或直接向镇、区有关部门报告。
6、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用的租赁场所、土地和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宣传动员,向租赁双方当事人告知登记备案制度的要求,租赁双方的职责等;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进行处理或报区有关部门处理。
7、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租赁场所、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处要不定期地组织进行联合执法专项检查。
三、实施步骤
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8月底前)
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要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用的出租场所、土地和房屋的登记备工作进行积极地宣传动员,告知租赁当事人登记备案的要求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职责、权利、义务等;并督促租赁当事人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规定的自行进行整改。
(二)清理整治阶段(2004年9月初~2004年10月底)
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根据前一段工作的成果,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已形成租赁关系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出租场所、土地和房屋进行清理整治;对于比较规范的和虽然情况稍差但经整改后能符合规范要求的,督促其进行登记备案;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经整改后还是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应于10月底前,将清理整治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给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同时抄报区安全生产监察局。
(三)重点督查阶段(2004年11月初~11月底)
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处等部门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开展生产经营用出租场所、土地和房屋的清理整治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四)常态管理阶段(2004年12月起)
租赁双方、各有关机构、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工作内容、职责进行常态的管理。
附件:
(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
附件一:
办理房屋租赁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办理房屋租赁备案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租赁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书(原件)
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地产权证、其他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房屋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5)租赁期限;
(6)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附件二: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二)厂房、场所地址、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特种设备状况。
(三)承租方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和从业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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