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3/20 颁布日期: 2012/03/20
颁布机构: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3/20
颁布日期: 2012/03/20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   今年以来,全省出现了历史罕见的持续阴雨天气,提前27天进入汛期, 1-3月全省降雨量比正常年份偏多5成,仅次于1998年,居历史第二高水平。受持续降雨影响,各地陆续发生多起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目前山体含水趋于饱和,全省大范围降水仍在持续,防灾形势非常严峻。为切实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3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努力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把汛期地质灾害防治作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把手”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查,把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每一个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都有人监测、有人巡查、有人预警,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强化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汛前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拉网式排查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做好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特别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区、医院、居住区、重要工程设施等人员聚集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要配合并督促水利、交通、铁路、旅游等部门加强水利设施、公路、铁路沿线和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防范工作。同时,督促有关矿山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各市、县局要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抓紧制订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设区市局要在2012年4月30日前,将防治方案报省厅备案。   三、严格执行值班、灾情险情报告制度。汛期、集中强降雨期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调动全部门力量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工作。要坚持地质灾害日报制度和灾情零报告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收集与报送工作。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或者出现重大险情、重大地质事件,必须在接到信息1小时内速报省厅,并随时续报抢险救灾进展和灾情险情变化情况,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同时,要加强成功避灾案例和预警预报反馈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工作。各设区市局要在4月15日前,将市局及所辖县(区)局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主办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固定电话和手机)报省厅地质环境处。   四、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果断撤离危险区所有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人员,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避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快推进市、县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的组建工作,整合已有资源和基础,抓紧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做好与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平台的对接工作。因地制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全力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继续积极主动做好避灾移民搬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和集中安置地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推进2年搬迁10万人任务的尽早完成。对于已经列入移民搬迁计划,但目前尚没有完成移民搬迁工作的隐患点,一定要加强监测和防控,继续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临时避让工作。   六、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各地要继续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按照地质灾害易发县2012年全部完成“十有县”建设的要求,认真抓好建设工作。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加强对当地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工作的宣传报道,特别要加大对成功避灾案例的宣传,要让自我保护、自主防灾家喻户晓,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水平。各设区市局要对2011年填报的群测群防信息表进行复核,对于已经完成避灾移民搬迁或工程治理的隐患点要予以核销,并在4月30日前将更新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行政体系表”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基本信息表”报送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   七、严格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监控,对在建和已完工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逐一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违规现象,要立即责成整改。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对已完工和在建治理工程的监测,确保所有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要积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示范工程建设,推动项目整体实施水平的提升。同时,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尽早发挥项目的社会效益和减灾效益。凡承担了2011年前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以及承担了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目前尚未完成方案设计的地区,今年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新的项目申请。   各设区市局要加强对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自查工作。省厅将在4月份组织一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查,检查各地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工作部署、治理工程和群测群防体系等落实情况。   省厅地质环境处联系人:纪仁刚 0791-86717137   省地质灾害应急联系人:余广文 0791-86717338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31号)(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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