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办公区和生活区临时用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8/09 颁布日期: 2012/08/09
颁布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8/09
颁布日期: 2012/08/09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办公区和生活区临时用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2】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2年7月31日17时10分,我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内,由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建渝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海尔东区标准厂房项目工地两处活动板房被强风刮倒,导致8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普常委和艾扬副秘书长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管力度,并切实加强民工住房的安全管理。为认真贯彻市领导的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建筑工地临时用房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要求,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同时,建筑工地的宿舍、办公用房、食堂、厕所等临时用房应按《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08〕169号)等有关要求进行搭设,并设置符合安全、卫生的规定,以保证一线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   二、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临时用房的管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临时用房的使用安全。特别是在选择活动板房时,应查验活动板房的产品质保书、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查验搭建临时用房的材料是否牢固耐用、满足承载力的要求,是否使用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进行搭建。查验临时用房的整体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是否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凡是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严禁入场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荷载,食堂、会议室、活动室等人员密集和荷载较大的场所应设置在临时用房底层。应建立安全保卫、文明卫生制度以及门卫值班制度,应加强对临时用房中居住人员的安全教育,应加强对一线建筑工人宿舍的管理,建立住宿登记制度,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及无关人员居住。施工单位还应加强对临时用房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认真履行总承包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临时用房的全过程安全管理,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三、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具体负责搭建安装临时用房的单位在实施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勘测,根据场地条件、工程规模、高峰期施工人数等情况确定临时用房的搭设位置、规模、数量和种类,确保选址合理、布置得当。同时,搭设活动板房等临时用房应重点注意以下事项:一是选址应避开高边坡(深基坑)、高挡墙以及易发生泥石流、山洪等危险的区域;确实不能避开高边坡(深基坑)、高挡墙的,应请专业机构对边坡和挡墙进行安全评估,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搭设。二是应严格按临时用房专项方案或活动板房安装使用说明书进行搭设。三是应做好抗强风、抗倾覆等防护措施。四是应注意临时用房与相邻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因场地情况限制达不到安全距离的,使用单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方案,设置可靠的外电防护措施,并报监理单位和电力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五是设置位置应处于在建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和塔吊运转半径之外,确因场地情况限制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使用单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防护方案,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六是临时用房内部的电气设计、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电气线路宜采用阻燃型PVC管或槽板明敷,禁止使用绝缘老化、破损的电线或随意乱接乱用;提倡对临时用房内的用电进行集中管理;提倡使用用电过载保护装置。七是应在厨房灶具、烟道等高温部位设置防火墙等隔热防火措施。八是应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室外消防管道和消火栓,或者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器材。九是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通道,确保发生意外时人员能及时、安全地疏散。拆除临时用房时,应按相关技术标准和拆除专项方案实施,确保安全拆除。   四、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活动板房等临时用房搭设和拆除专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临时用房专项方案实施。搭设时,在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形成验收记录。凡是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搭设程序。临时用房整体搭设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体验收,并经各方签字认可方能投入使用。监理单位还应将临时用房的安全使用情况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重点检查内容进行监管,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好相应记录。使用完毕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拆除临时用房。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安全职责,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环境,并提供作业区域及相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地质资料、毗邻建筑物基础资料等,尽量减小搭设临时用房的各类安全隐患。   六、各区县城乡建委和各级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应高度重视临时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加强对临时用房搭设方案编制、审批及验收程序的检查,加强对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切实督促相关单位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责令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整改到位,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临时用房安全使用。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各类违法违规情况的处罚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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