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6/19 |
颁布日期: |
2007/06/1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6/19 |
颁布日期: |
2007/06/19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拟定的《青浦区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青浦区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抗御台风、暴雨、洪水、高潮等汛情灾害,及时处理损害防汛设施等社会性事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我区应对突发灾害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的台风、暴雨、洪水、高潮等灾害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统筹兼顾,局部服从全局;以人为本,先人后物;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团结协作,协同应对。
2 基本概况
2.1 自然地理
青浦区地处上海市西南,太湖流域下游,黄浦江上游,地理位置为北纬30°59′--31°16′和东经120°53′--121°17′。东以小涞港为界与闵行区毗邻,西与江苏吴江、 昆山两市交界,南与松江、金山区及浙江嘉善接壤, 北与嘉定区为邻。地形北高南低,并由东西两侧向中部微倾,形成由北向南敞口的碟形洼地。地面高程一般在2.8-- 3.5米(吴淞基面)。全区总面积669.69平方公里,东西长44.9公里,南北宽39.3公里。
青浦区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温和湿润,雨水充沛,年平均降雨量为1123.5毫米,多年平均雨日134天,汛期(6-9月)降雨量占全年降雨量的50%以上;每年6月中旬至7月上旬,是梅雨期,常年平均降雨量为224.7毫米;每年影响的热带气旋平均2个,多发生在7、8、9三个月;汛期常会发生暴雨、雷雨大风、飑线等强对流天气。
青浦为平原感潮水网地区,河港上承江、浙两省客水,下受黄浦江潮汐影响,最终入浦归海,属黄浦江水系。境内水流贯通、河港纵横、湖荡星罗棋布,共有河道1817条,湖泊21个。上海市最大的淡水湖泊--淀山湖,位于我区境内。淀山湖跨青浦区和昆山市,面积约62平方公里,在青浦境内为46.7平方公里,约占75.4%。全区河湖面积112.46平方公里,水网密度每平方公里3.33公里,河面率为16.65%。
我区泖甸水文站的历史最高水位为4.04米,青浦南门站的历史最高水位为3.77米,均出现在1999年梅雨期;最大年降雨量1915.9毫米(1931年青浦站),最大梅雨量762.1毫米(1999年6月7日-7月20日),最大汛期降雨量1165.4毫米(1999年)。
2.2 洪涝风险分析
我区地势低洼,历来是太湖洪水下泄的主要通道、邻省涝水东排的走廊、洪潮汇趋相持顶托的敏感地带。特定的自然条件造成了洪、涝、渍害的严重威胁。
九十年代后,随着太浦河、拦路港、红旗塘的开通,江浙两省的客水直逼我区西南部地区,我区水情跟过去相比已发生明显变化。青西地区水位约抬高20厘米,且持续时间长。六、七十年代泖甸水文站实测水位超过防洪警戒水位平均每年6~8次,八十年代增至10~13次,九十年代达到20次,如1999年汛期受强梅雨、上游洪水和下游潮水顶托的影响,水位超警戒线达47次,对几经培修的一线圩堤构成相当大的威胁,汛情严竣。
目前,我区四大水利控制片(青松片、太北片、太南片、商榻片)已形成包围,但由于大控制片排涝设施尚未配套,涝水外排动力严重不足,圩堤损毁及受灾颇为严重。四大控制片中,青松片的东大盈翻水泵站工程(30立方米/秒)、太北片清水港翻水泵站(20立方米/秒)、太南片龙头港翻水站(3.6立方米/秒)虽已于2003年、2004年完成工程建设,但离规划配套的动力还有较大差距,大控制片内的水位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近年来,台风影响日趋严重。同时,由于受海陆效应、热岛效应的交替作用,加上地面沉降、海平面上升,灾害频次、强度呈增大趋势,局部性灾害比以前增多。
综合上述情况,我区的防汛防台任务面临防洪挡潮、区域排涝和突发性灾害天气三重压力。
2.3 洪涝防御体系
2.3.1 工程体系
解放以来,历届区(县)委、区(县)政府十分重视防汛防台工作,经过政府多年的投资建设,目前我区已经基本构筑了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一线大控制工程,基本能够达到抵御五十年一遇洪水的标准。大控制沿线建有水闸133座,其中,市管(市堤闸处管辖)水闸21座,区管水闸87座,镇管水闸25座;一线堤防约240公里。第二道防线为区域除涝工程,基本能达到二十年一遇除涝标准。至目前为止,我区建有圩区129只,圩区水闸510座,拥有排涝站345座,设施480台套,动力24539千瓦。第三道防线为城区排水工程,基本能达到一年一遇排水标准。至2006年末,青浦城区排水管道总长达66.3公里,雨水泵站2座,潮闸门5处。从总体上看,防汛能力正在逐年得到加强。
2.3.2 非工程体系
我区已建立了以各级政府防汛指挥部为核心的防汛组织指挥系统。区、镇(街道)二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划内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目前已建成区防汛指挥信息系统(一期)工程,实现了与市防汛指挥部、市防汛信息中心、区县防汛指挥部联网,实现了资源、信息共享,可对水位、降雨量等数据实行实时监测与收集。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3.2 工作机构
3.2.1 区防汛指挥部
青浦区防汛指挥部作为区政府领导下的区级议事协调机构,为本区防汛防台指挥决策机构,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区防汛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区府办主任、区人武部部长、区发改委主任(或书记)、区水务局局长(书记)等担任,本区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3.2.2 区防汛办
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作为区防汛指挥部日常办公机构,设在水务局,负责综合协调本区防汛防台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主要职责:
⑴在市防汛办和区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实施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执行上级防汛命令和指示。
⑵全面掌握本地区的防汛形势,组织制定防汛预案,协调、指导辖区内的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⑶制定工作计划,组织防汛工作会议。
⑷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⑸ 根据"应急响应"规定,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四级响应行动,组织落实各项防汛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⑹调查研究防汛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汛情、险情和灾情等信息。
⑺认真做好值班工作,特别是在主汛期要求24小时不间断值班;加强对各级防汛组织值班的督查,确保做好信息上通下达。
⑻组织开展防汛宣传教育和组织防汛演习,提高防汛业务工作能力。
⑼灾后或汛期结束后,认真开展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工作对策。
3.2.3 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本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详见附件1。
区各委、办、局防汛领导小组是本单位防汛防台指挥机构,按照区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开展防汛防台救灾工作。
3.3 其他
3.3.1 各镇(街道)
镇(街道)防汛指挥部是本镇(街道)防汛防台指挥决策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工作。发生灾害时,动员群众撤离危险地段,组织人员抢险抗灾,开展自救、互救、排除险情,并及时将汛情、灾情上报,服从区防汛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3.3.2 各有关部门、单位
相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工作机构或明确职能部门,负责防汛工作。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系统、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汛情紧急时承担突击性防汛救灾任务,确保安全度过汛期。
本区防汛防台指挥序列表详见附件2。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气象水文信息
区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预报和实测资料,是防汛指挥部抗灾决策的重要依据,通报必须及时、准确、全面。气象、水文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境内和上、下游临近地区的汛情变化,正确地作出预报,并及时传递汛息。
4.1.2 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一线堤防、水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区防汛指挥部。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淹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4.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汛办,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镇(街道)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2 预警级别划分
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IV级(一般)、Ⅲ级(较重)、II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信号的发布、调整和解除主要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4.3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台风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立足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低洼易积水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防汛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汛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防汛调度方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除涝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应急预案、人员安全转移预案等。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订工程抢险预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设施、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等区域内建设的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对未经审核同意并严重影响防汛安全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行拆除,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应当进行防汛专项论证,未进行论证的,责令改正。
4.4 主要防御方案
4.4.1 一线堤防抢险方案
一旦发生堤防溃决、漫溢、渗漏等险情,所在镇(街道)要立即组织力量封堵,各专业抢险队伍和驻青部队按指令投入抢险。
4.4.2 城区和圩区排水(排涝)方案
城区市政排水由给排水管理所负责,圩区排涝由区排灌管理所及所属排灌站负责,根据天气预报,提前做好"预排、预降"工作。一旦出现积水,要根据事先制定的预案采取措施抢排,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要积极配合。
4.4.3 大控制水闸控制运行方案
大控制水闸各管理单位要加强与设施所在地镇(街道)防汛指挥部联系,制定水闸启闭控制运行方案,确保水闸运行和区域防汛安全。
本区大控制水闸分别由市堤闸处、区河闸管理所及有关镇(主要涉及朱家角、练塘、金泽三镇)负责养护管理。
4.4.4 地下工程设施方案
地下设施的防汛由所属单位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止雨水倒灌,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一旦出现雨水倒灌,要及时果断处置,按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4.4.5 绿化抢险方案
防汛防台期间,一旦发生行道树倾斜或倒伏,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绿化、市政(公路)部门必须按以下程序实施抢险:
⑴到达现场,设置安全警戒设施,并视情决定是否需要电力、电信、燃气等部门到场协助处置。
⑵对倾斜或倒伏的行道树截枝、移位或疏枝、扶正种植,排除交通障碍。
⑶竖桩绑扎,并及时清运修剪下的树枝,确保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4.4.6 其它
危旧房屋由房地部门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及时修缮。
空调室外挂机由房地部门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加强检查、防范,及时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杜绝坠落伤人事故的发生。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店招、店牌等)由区市政局进行具体管理和质量监督,制订突击检查和经常性安全检查措施,落实安全检查责任人和维修抢险队伍。
建筑工地脚手架、塔吊等安全管理,由区建交委负责落实。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 按洪涝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5.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 区防汛指挥部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防汛指挥部负责,必要时由区防汛指挥部直接调度。防汛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1.4 洪涝、台风、强对流天气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1.5 洪涝、台风、强对流天气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闸等防汛设施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部通报情况。
5.1.7 因洪涝、台风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
5.2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5.2.1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区防汛办视情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后。
②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后。
③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后。
④青浦区水文部门预报泖甸潮位超过3.50米警戒线,或南门水位超过3.20米警戒线。
⑤造成一般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即民居进水30户以下;农田受淹或农作物及设施受损300亩以下;房屋倒塌3 间以下等)。
(2)Ⅳ级响应行动
①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区防汛办组织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应急办。
②有关镇、街道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视情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③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区防汛办的要求,协助有关镇、街道防汛指挥部实施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Ⅲ级响应
(1) Ⅲ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区防汛办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后。
②上海市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后。
③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后。
④青浦区水文部门预报泖甸潮位超过3.70米,或南门水位超过3.40米。
⑤一线堤防发生险情,可能造成局部地区危害的。
⑥造成较大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即民居进水30至100户;农田受淹或农作物受损300至3000亩;房屋倒塌3至20间;因汛死亡1人等)。
(2) Ⅲ级响应行动
①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区防汛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提出专项工作要求。有关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应急办。
②各镇(街道)防汛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各镇(街道)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岗位,加强汛情监测,掌握汛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③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有关镇、街道防汛指挥部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④全区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⑤驻青部队、民兵应急分队进入经常性战备状态。
⑥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预警信息,加强防汛防台知识宣传。
5.2.3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区政府报告: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
②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后。
③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后。
④青浦区水文部门预报泖甸潮位超过3.95米,或南门水位超过3.55米。
⑤一线堤防发生险情,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
⑥造成重大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即民居进水100至300户、淹没农田或农作物及设施受损3000至10000亩;房屋倒塌20至50间;因汛死亡2至3人等)。
(2)Ⅱ级响应行动:
①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区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作出防汛防台应急部署。
②各镇(街道)防汛指挥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镇(街道)分管领导和防汛指挥部领导必须进入指挥岗位,加强汛情全时监测,严密掌握汛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③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有关镇(街道)防汛指挥部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④全区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⑤驻青部队、民兵应急分队进入三级战备状态,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⑥各媒体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5.2.4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区防汛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同意,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
②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
③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后。
④青浦区水文部门预报泖甸潮位超过4.04米,或南门水位超过3.70米。
⑤一线堤防决口。
⑥造成特大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即民居进水300户以上;农田受淹或农作物及设施受损10000亩以上;房屋倒塌50间以上;因汛死亡3人以上等)。
(2)Ⅰ级响应行动
①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区政府主要领导(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防汛防台紧急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区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动员全区军民全力抗灾抢险;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②各镇(街道)防汛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各镇(街道)主要领导和防汛责任人进入防汛防台抢险指挥岗位,迅速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抢险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③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防台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④全区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防台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⑤驻青部队、民兵应急分队进入二级战备状态,根据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⑥各媒体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防汛防台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5.2.5 紧急防汛期
当预报可能发生现有防汛设施不能抗御的自然灾害时,区防汛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同意,对外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5.3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5.3.1 Ⅳ级响应防御提示
⑴各级防汛部门和有关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⑵各媒体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安全提示。
⑶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安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⑷低洼、易受淹地区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⑸沿江沿河单位及时关闭各类挡潮闸门。
⑹各防汛排水泵站加强值守,适时进行水位预降。
⑺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必要时加固或拆除户外装置。
⑻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抢修力量的配备。
⑼绿化管理部门加强巡查,对风口、路口及易倒伏的行道树进行修剪、绑扎、加固等。
⑽城镇排水系统量放水人员和市容环卫清扫人员及时进岗到位,确保排水畅通。
⑾市政部门检查加固高架、高速道路的各类指示标志,落实下立交等重点部位的防积水和紧急排水措施。
⑿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应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⒀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5.3.2Ⅲ级响应防御提示
⑴各镇(街道)和各部门启动相关预案,做好防汛防台各项准备。
⑵各媒体及时播发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⑶提醒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应注意安全避险。
⑷加固户外装置,拆除不安全装置;对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暂停作业。
⑸预降内河水位,防汛排水泵站转入暴雨模式运行。
⑹城镇排水系统量放水人员协助市容环卫清扫人员提前进行道路排水口清洁工作,做好降雨过程中的疏排水工作。
⑺消防部门加强备勤力量,做好紧急排水准备。
⑻绿化、房地、公路等管理部门加强巡查,对风口、路口、新建绿地以及易倒伏的高大树木等进行修剪、绑扎、加固等。
⑼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及时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⑽蓝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5.3.3 Ⅱ级响应防御提示
⑴各镇(街道)和各单位按照区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抓紧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⑵各媒体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⑶提醒市民尽可能留在室内,关门、关窗、收物,防止高空坠物伤人,注意收听收看媒体发布的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一旦室内进水,立即切断电源,防止触电。
⑷建设工地按照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暂停施工,并落实相关措施,尤其对塔吊、脚手架等建设设施进行加固或拆除。
⑸大控制片外各类作业人员和工地临房、危棚简屋内人员按预案撤离,转移至指定安全地带。
⑹所有在航船舶按规定进入防(抗)台风状态。
⑺消防官兵全部上岗待命。
⑻城镇排水系统量放水人员坚守岗位,市容环卫清扫人员提前上岗。
⑼市政、绿化、房地、公路等管理部门及时处置对市民人生和交通安全等具有较大危害的树木。
⑽卫生部门落实医疗救护力量和设备。
⑾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迅速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⑿黄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5.3.4 Ⅰ级响应防御提示
⑴各媒体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防汛防台提示和紧急通知等。
⑵市民根据防汛防台提示,进一步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⑶中小学校(含高中、中专、职校、技校)、幼托园所和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实施停课或其它措施。
⑷除政府机关和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视情决定是否停产、停工、停业。
⑸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全力组织排险,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⑹橙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5.4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5.4.1 信息报送与处理
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健全、完善信息收集组织网络,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实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险情、灾情发生后,各镇(街道)、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区防汛指挥部值班室口头报告,在一个半小时内向区防汛指挥部值班室书面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信息报送要客观、准确,按区防汛指挥部受灾统计表格(可在区政府网站或区水务网站"表格下载"栏内下载电子文档)规范填写,统一口径,逐级上报;区有关职能部门灾情信息直报区防汛办。首报和续报要经值班领导审核,终报要有单位盖章或有关负责人的签名。要明确报送信息的固定电话机和传真机,自动传真机要保证有人接收、转达。
各镇(街道)、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5.4.2 指挥与调度
在区委、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区防汛指挥部负责本区的防汛防台抗灾工作,接受和传达市委、市府、市防汛指挥部关于抗灾救灾的各项指令;掌握各镇(街道)抗灾救灾的运作情况和区域的灾情、社情、民情;部署各抢险、抢修、抢救专业队伍实施抢险救灾方案;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组织、协调各类抢险物资的调配供应;视汛情、灾情危重程度,必要时设立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
5.4.3 群众转移与安全
对居住在工地临房、危房简棚及进港避风船民等,各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制定周密的人员转移预案,落实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保证基本生活。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各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视情按照各自事先制定的《人员转移、撤离预案》做好人员的安全转移。人员转移按照就近、就地安置原则,争取邻里互助,主要向附近学校或公共设施转移。具体指引如下:
⑴预计江河堤防可能出现决堤,危及市民安全的地区,在区防汛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及时转移到安全地区。
⑵农村地区危房简屋、居住在荡田的渔民及低洼地区村民的安全转移,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
⑶工地临房人员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交委共同负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就近转移。
⑷青浦城区(包括新城区、老城区、工业开发区等),居住在危旧房屋的人员由街道、区房地局、青浦公安分局、区教育局等共同负责,就近转移到中、小学校以及空置公房暂住。
易积水住宅区,由街道、区房地局负责采取临时排水措施;市政道路积水,由区水务局、区建交委、区市政局采取临时排水措施,必要时由公安青浦分局消防中队调用消防车,想方设法为民排忧解难。
⑸人防工事及地下室人员转移由区民防办负责,启动排水设施,采取挡水措施;对重要物品仓库(如高档商品、农药化肥等)要预先落实好安全转移措施。
⑹各镇(街道)镇区(社区)危旧房及易积水住宅区的处置,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安全及排水工作。
5.4.4 抢险与救灾
⑴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或防汛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镇、街道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⑵事发地镇、街道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⑶事发地镇、街道防汛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一线堤防决口的堵复、水闸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⑷处置洪涝、台风等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区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⑴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区防汛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协调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广大。
⑵必要时可通过区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抢险。
5.5 信息发布
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市防汛指挥部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和发布。重大、特大灾情需经市政府新闻办审核后发布。
当洪涝、台风等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汛指挥部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上海中心气象台、市防汛信息中心解除有关预警信号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6 后期处置
发生洪涝、台风等灾害的镇、街道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助
6.1.1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汛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
6.5 保险与补偿
国家鼓励并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加防汛保险。
对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
6.6 调查与总结
每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驻青部队及民兵是防汛抢险的重要力量。
区、镇(街道)、村三级应分别建立抢险救灾队伍,一是地处沿江沿河的村、企事业单位,均要建立由领导干部带队的抢险突击队,实行包干负责制;二是各镇(街道)和有关委、办、局均要建立抢险救灾应急队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抢险任务;三是区防汛指挥部建立以区人武部为主体的由基干民兵参加的400人快速机动队伍,以及公安干警为主体的指挥部直属队50人。在发生自然灾害侵袭时,紧急出动,迅速奔赴重要抢险救灾地区,支援和配合镇(街道)村抢险。
区级防汛抢险队伍:人武部400人,公安干警50人,市政局60人(市政绿化清障),建交委50人(公路绿化清障),房地局15人(房屋抢修),卫生局91人(医疗救护),供电分公司90人(供电抢修),电信局19人(电信抢修),给排水所24人(市政排水)。
7.2 专业保障
7.2.1 供电保障
青浦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供电线路、设备的抢修小组,保证人身安全,排除供电故障,确保正常的生活、防汛、排涝泵站等用电,以保证社会安定。
7.2.2 供水保障
区、镇自来水厂,区水务局和镇(街道)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好抢险队伍,定点、定片、互相配合,确保生活、生产的正常供水。
7.2.3 供气保障
在抗灾抢险期间,区建交委负责调度指挥,煤气公司负责抢修,确保正常供气,保障市民正常生活。
7.2.4 通信保障
青浦电信局负责,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7.2.5 交通保障
区建交委、公安青浦分局负责,确保道路畅通。
7.2.6 环卫保障
区环保局、区市政局、区卫生局负责。
7.2.7生活保障
进入紧急状态,区经委以及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落实生活必需品的供给(其中还包括为部队准备抢险的工具及食品)。
7.2.8 其它
⑴有毒有害物资安全保障。区经委、环保、防疫、安监局等部门负责对贮存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⑵高空构筑物安全保障。区市政局负责广告牌、店招、店牌安全管理,区房地局负责空调室外挂机安全管理,区建交委负责建筑工地高空构筑物(如塔吊、脚手架等)的安全管理。
⑶绿化保障。区市政局、建交委负责,按责任区域加固树木,做好道路清障工作。
7.3 治安与医疗保障
7.3.1 治安保障
公安青浦分局进入紧急备勤状态,负责辖区内社会面治安保卫工作。预防、制止、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和破坏活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上海市防汛条例》的水事案件,依法处理,确保抢险救灾工作迅速有效开展,维护本区社会安定。协助镇(街道)开展危房户居民的转移、安置工作。
7.3.2 医疗保障
进入紧急状态,由区卫生局具体负责落实抢险救灾时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要以中山医院青浦分院为龙头,由区各医院和医疗救护站,共同组成医疗抢救小组,配备救护车;各镇(街道)抢救所需的医护人员、医疗设备应全部到位。
7.4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1物资保障
按照《上海市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定额》储备足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器材。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储备物资及运输车辆均要明确专人负责,定点存储,严禁随意动用,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的紧急调度。一旦有所耗用,必须立即补足。
区发改委负责区级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区供销社负责具体的储备,并相应制定调运方案,随时为抗御特大灾害作好准备。
抢险用的运输车辆与船只由区建交委、区市政局负责落实。
除储备区级抢险物资外,镇(街道)及有关单位结合本区域、本系统的情况储备必备的本级防汛物资。
区级抢险物资常年储备量:草包55000只,编织袋50000只,毛竹5000根,元钉1500公斤,铁丝1500公斤,铁锹500把。
7.4.2 资金保障
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
⑵全区性防汛抢险应急处置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5通讯联络
各镇(街道)及有关职能部门防汛防台值班、应急抢险通讯联络详见附件3、4。
8 监督管理
8.1 培训
⑴采取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
⑵培训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质量。
⑶培训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8.2 演习
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⑵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防汛抢险演习。
8.3 奖惩
区防汛指挥部对各级防汛组织的防汛防台工作,每年汛后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上海市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
8.4.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审定,并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各镇(街道)防汛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的防汛应急预案。
8.4.2 预案评估与修改
区防汛办负责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应急办备案。
8.4.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接受区政府的监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 数量概念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名词定义
⑴防汛防台预案:对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等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包括预案启用条件、安全保障体系和组织指挥体系等内容。
⑵防汛设施:包括河道堤防、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洪水和高潮等引起的灾害的工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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