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7/30 |
颁布日期: |
2012/07/30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7/30 |
颁布日期: |
2012/07/30 |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
(黑水发〔2012〕474号)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水土保持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现就推进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全省各地在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同时,把生态修复作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省40多个县(市)实施了封山禁牧措施,封禁范围达到1100多平方公里。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大自然的力量,依靠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治理水土流失,能够大面积改善生态环境,快速减轻水土流失程度,是新时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一举多得、工省效宏的有效措施。
各地要充分认识生态修复工作是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是促进生态自我修复最有效的一项举措,是水土保持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根本制度。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充分发挥大自然修复植被能力,对于改善生态环境,转变农牧业生产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重大。各地要加强对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县、乡三级政府封山禁牧领导小组,出台封禁政策,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封山禁牧工作责任制,确保封山禁牧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编制规划,明确目标
各地水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安排编制本地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依据轻重缓急,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与本级水土保持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同步检查验收。生态修复规划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各地按属地管理、部门协调、依法有序的要求,于2014年底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
规划工作要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突出生态自我修复的特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通过规划,明确生态修复的分区、目标、任务与措施。规划应统筹考虑退耕还林、草原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小水电代燃料、牧区水利、生态移民、水资源优化配置等工程对促进生态自我修复的作用。
三、落实责任,抓好试点
各地水务部门要切实当好政府的参谋,搞好部门协调配合,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要尽快会同林业、畜牧、农业、国土等部门研究制定和出台封山禁牧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扎实开展好封山禁牧的各项工作。
全省各市(地)、县(市、区)要努力做好相关政策出台、规划编制、协调机制建立、管护责任落实和监测评价等各项工作。省水利厅将适当选择生态修复重点市县安排专项资金开展省级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县建设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护,提供政策保障
各级水利部门要在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同时,在机构、管理制度等方面,把生态修复纳入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日常工作,要有专门队伍和人员负责生态修复区的监督管护工作,要充分发挥乡村管护人员的作用,加强对生态修复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要以《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生态修复的特点,对乱挖乱采、滥牧过牧以及不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等行为,做出封山禁牧、围封轮牧、舍饲养畜等相应规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乡规民约,发布公告,落实管护责任。省水利厅将以此作为安排省级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的重要依据。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结合实际,围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通过典型事例、科学数据、经验总结与教训分析等,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介,采用专家访谈、专题报道等形式,宣传生态自我修复在防治水土流失、防沙治沙、改善生态环境、再造秀美山川中的重要作用与意义,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转变人们的传统观念和不合理的生产方式,扩大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这一重大举措在我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影响,在全社会营造关心、重视生态修复工作的良好氛围。
请各地于10月底前将已出台的封山禁牧公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报省水利厅备案。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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