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2012修订)

颁布机构: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8/27 颁布日期: 2012/08/27
颁布机构: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8/27
颁布日期: 2012/08/27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海渔〔2012〕303号) 沿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今年3月,我厅按照新出台的《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17839-2011)国家标准,全面完成了全省沿海33个点红、橙、黄、蓝四色警戒潮位值的重新核定工作,并于6月19日受省政府委托对外公布实施。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完成四色警戒潮位值核定的省份按照新的警戒潮位值发布风暴潮预警报的通知要求,我厅重新修订了《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闽海渔〔2010〕38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2年8月27日   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应对风暴潮灾害,保证风暴潮灾害防御工作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适时启动本级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落实防御风暴潮灾害各项应急工作任务。   1.3.2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在处置风暴潮灾害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应首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且对财产损害较小的措施。   1.3.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挥下,加强与本级气象、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加强海洋与渔业系统上下的沟通协调,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预防、应急处置风暴潮灾害和灾后渔业生产恢复。   2.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成立风暴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厅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御风暴潮应急工作。省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厅防灾减灾处。   2.2省厅领导小组组成组 长:厅长   副组长:分管防灾减灾工作的副厅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厅长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任副组长。   成员:厅防灾减灾处处长、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处处长、资源环境保护处处长、渔业处处长、渔政渔港监督处处长、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分管副总队长、厅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省海洋预报台台长、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   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厅防灾减灾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厅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兼任。   2.3组织机构职责   2.3.1省厅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⑴在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系统防御风暴潮工作,研究和通报本系统防御风暴潮的重大事项,督促和检查防御风暴潮工作。   ⑵指导和协调灾后渔业生产恢复工作,组织海洋与渔业系统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持。负责渔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   ⑶确定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御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方案,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国家海洋局、农业部和省防指报告防御风暴潮工作,向灾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2.3.2 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⑴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保持与省防指及其成员单位的联系;负责组织防御风暴潮灾害会商,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见;及时传达省防指以及省厅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督促各项渔业防御风暴潮措施的落实。   ⑵负责组织、指导风暴潮监视监测、预警报工作,及时发布防御风暴潮预警信息。   ⑶在风暴潮发生期间,负责落实应急值班;掌握、报告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应急工作和防御措施落实等情况。   ⑷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导防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负责防灾抗灾救灾相关信息的收集、归档;负责组织风暴潮灾害(情)调查、评估,参与国家海洋局组织的特别重大风暴潮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负责风暴潮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总结,并及时上报国家海洋局;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2.3.3 省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在省厅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负责,协同作战”的原则,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开展防御风暴潮应急处置工作。   ⑴厅防灾减灾处:承担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⑵厅办公室:负责防御风暴潮灾害的新闻宣传报道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通过渔民之友栏目发布风暴潮灾害预警报信息。   ⑶厅计划财务处:负责争取、落实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御风暴潮灾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项目;负责落实省级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   ⑷厅资源环境保护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海洋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防御风暴潮灾害工作;负责海洋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对风暴潮灾害的风险评估。   ⑸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协助做好渔港、渔船防御风暴潮工作;协助做好避风渔港和渔业船舶应对风暴潮灾害的风险评估。   ⑹厅渔业处:负责指导全省渔业系统开展各类水产养殖生产设施除险加固和养殖水产品抢收等工作;负责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全省渔业生产受灾情况;负责指导灾后渔业恢复生产工作。   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各级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对进港避风渔船的监督检查;协调指挥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船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⑻厅应急指挥中心:协助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督促各项防御风暴潮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负责防灾期间的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统计、报送全省海洋与渔业防御风暴潮措施落实情况;负责通过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平台发送风暴潮灾害预警报信息。   ⑼省海洋预报台:负责风暴潮监视监测,密切监视沿海验潮站的潮位变化,及时发布风暴潮预警报;负责制作沿海验潮站逐时天文潮位表;负责将风暴潮预警报信息通过电话、短信及时报告省厅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通过传真向有关单位发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等对外发布;负责风暴潮基础数据库建设、风暴潮灾害预警技术和风暴潮预警辅助决策系统等研发;负责提供防御风暴潮灾害预警报会商材料并参加省防指的有关决策会商;参与风暴潮灾后调查、评估,总结分析风暴潮预警报工作,并上报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风暴潮预警报相关业务咨询;负责海洋观测网和信息网络运行保障。   ⑽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参与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提供灾后水产苗种和渔药调剂信息服务;通过短信平台向沿海养殖户发送风暴潮灾害预警报信息。   3.预警级别标准   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风暴潮灾害、重大风暴潮灾害、较大风暴潮灾害、一般风暴潮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1风暴潮Ⅰ级警报(红色)   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省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红色警戒潮位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红色)。   3.2风暴潮Ⅱ级警报(橙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省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橙色警戒潮位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Ⅱ级警报(橙色)。   3.3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省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黄色警戒潮位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Ⅲ级警报(黄色)。   3.4风暴潮Ⅳ级警报(蓝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省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蓝色警戒潮位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警报(蓝色)。   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省沿海,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即使受影响岸段潮位低于蓝色警戒潮位,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IV级警报(蓝色)。   4.应急响应   4.1 Ⅳ级响应   当福建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Ⅳ级警报(蓝色),启动风暴潮Ⅳ级响应行动:   ⑴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到位指挥,启动本应急预案。   ⑵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24小时应急值班,省海洋预报台做好风暴潮的监测和预警报,向省防指提供沿海验潮站逐时天文潮位表;厅办公室、厅应急指挥中心、省海洋预报台及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根据职责发送防御风暴潮预警信息。   ⑶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防御风暴潮灾害会商,提出防范措施,并根据要求,参加由省防指组织召开的会商会;向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风暴潮预警报情况及防范措施,并抄送给省防指等有关单位。   ⑷沿海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防御风暴潮的各项准备工作。   4.2 Ⅲ级响应   当福建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启动风暴潮Ⅲ级响应行动:   ⑴省海洋预报台密切监视风暴潮增水情况,分析风暴潮影响岸段,制作风暴增水及影响岸段预报图,并向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⑵省厅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厅防灾减灾处、厅应急指挥中心、省海洋预报台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对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御风暴潮进行部署,并及时向省防指报告。   ⑶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各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防御风暴潮部署情况,并及时报告省防指。   ⑷沿海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厅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⑸省厅领导小组适时成立防御风暴潮抗灾工作组,赴风暴潮影响重点地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当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风暴潮防御工作。   4.3 Ⅱ级响应   当福建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Ⅱ级警报(橙色),启动风暴潮Ⅱ级响应行动:   ⑴省海洋预报台加密对风暴潮的监测,当沿海有一个代表性验潮站潮位超过橙色警戒潮位后,每隔3小时向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潮位实况;加强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等预报机构的视频会商,加密制作发布风暴潮预警报,分析风暴潮影响岸段,制作风暴增水及影响岸段预报图和漫堤风险预测表,并向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⑵省厅领导小组组长坐镇指挥,副组长到位协助指挥。省厅领导小组主持召开厅防灾减灾处、厅应急指挥中心、省海洋预报台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风暴潮特点、变化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   ⑶省厅领导小组召开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御风暴潮紧急会议,对防御风暴潮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各成员单位抓好防潮抗灾措施的落实。   ⑷省厅领导小组发出通知,提出防御风暴潮要求,督促指导相关地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各项防御工作。   ⑸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上岗到位,组织人员深入基层、重点部位,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将部署落实情况上报省厅领导小组。   ⑹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应急值班和通讯联络,及时准确掌握风暴潮防御情况,并及时报告省防指。通知相关单位通过短信平台、电台等渠道向渔民发送风暴潮信息。   ⑺各级海洋与渔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应协调指挥全省渔业执法船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持通讯畅通。   4.4 Ⅰ级响应   当福建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Ⅰ级警报(红色),启动风暴潮Ⅰ级响应行动:   ⑴省海洋预报台加密对风暴潮的监测,当沿海有一个代表性验潮站潮位超过红色警戒潮位后,每隔1小时向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潮位实况;加强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等预报机构的视频会商,加密制作发布风暴潮预警报,分析风暴潮影响岸段和海堤风暴潮漫堤风险,制作风暴增水预报图、影响岸段预报图和漫堤风险预测表,并及时向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⑵省厅领导小组组长坐镇指挥,副组长到位协助指挥。省厅领导小组主持召开厅防灾减灾处、厅应急指挥中心、省海洋预报台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风暴潮特点、变化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   ⑶省厅领导小组召开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防御风暴潮紧急会议,对防御风暴潮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⑷省厅领导小组发出紧急通知,提出防御风暴潮要求,督促指导相关地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再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风暴潮防御工作。   ⑸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⑹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应急值班和通讯联络,及时准确掌握各地风暴潮防御情况,并及时报告省防指。通知相关单位通过短信平台、电台等渠道向渔民发送风暴潮信息。   ⑺各级海洋与渔业抢险队伍按照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应协调全省渔业执法船艇在保证执法船只和人员的安全情况下,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4.5 响应终止   福建省海洋预报台解除风暴潮警报,风暴潮应急响应终止。   沿海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灾后处置及恢复生产、修复受损设施等工作。   5.灾害调查评估与总结   5.1灾害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风暴潮灾害发生后,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国家海洋局的风暴潮灾害调查评估,有关沿海各设区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含)以下风暴潮灾害调查评估,有关沿海各设区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调查工作完成后,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风暴潮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5.2灾害应对工作总结   在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24小时内,有关沿海设区市要将灾害损失和应对工作总结上报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48小时内将灾害损失和应对工作总结上报国家海洋局。   6.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沿海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3 术语   6.3.1 风暴潮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根据风暴的性质,通常分为由台风引起的台风风暴潮和由温带气旋引起的温带风暴潮两大类。   6.3.2 风暴潮灾害   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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