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切实做好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5/07 颁布日期: 2012/05/07
颁布机构: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5/07
颁布日期: 2012/05/07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切实做好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2〕338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4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推进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云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工信煤行〔2012〕105号)要求,督促尚未申请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企业,抓紧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并务必于2012年内完成。   二、严格执行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查处。未申请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依法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对于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或未被兼并重组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停产整顿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报送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名单的通知》(云工信煤技〔2012〕66号)要求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四、及时报送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进展情况。各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5日前,将上一季度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进展情况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煤炭行业管理处。   联系人:段明文   联系电话(传真):0871-3515270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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