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湖南省林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7/08/01 颁布日期: 2007/08/01
颁布机构: 湖南省林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7/08/01
颁布日期: 2007/08/01

湖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湘林资[2007]45号) 各市州林业局:   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资源林政管理系统要认真学习《预防涉林渎职犯罪手册》,努力提高法律素质,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观念。各级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在行使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工作中,一定要依法依规办理、按程序办理。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阳光行动”的各项规定(湘林资[2005]31号等),公平、公正、公开分配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乡镇按规定分配木材生产计划。木材生产计划分配不得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分配,不得利用采伐指标进行权利寻租、索贿受贿。违者,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湘林政[2007]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木竹经营加工特别是木片加工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发证总量。要严格木片加工点的管理,木片加工点应相对集中设立在销区,严禁在木材产区设立木片加工点。   四、要确保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质量。《物权法》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都属不动产。不动产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对《物权法》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物权法》还规定:“因登记错误,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今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因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领导,依法依规、依程序发好每份林权证,确保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质量。   二○○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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