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1/12 |
颁布日期: |
2007/01/12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1/12 |
颁布日期: |
2007/01/12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环保局制定的《青浦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
青浦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城区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上海市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突发性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和《上海市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重大环境事故(Ⅱ级)、较大环境事故(Ⅲ级)和一般环境事故(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4)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5)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6)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4.2重大环境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故:(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4)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道或水域大面积污染,或郊区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5)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故;(6)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3较大环境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故: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域纠纷或引发厂群矛盾冲突,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4一般环境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故:(1)发生3人以下死亡;(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4)事故危害在厂区内,经组织救援能予以控制,并无进一步发展趋势;(5)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 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各街道、镇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
1.5.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风险源的监督和管理,构筑全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1.5.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依法行政;加强管理,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5依靠科技、资源整合。加强环境污染事故防范研究和技术开发,依靠科技进步,完善应急防范和处置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各部门和各要素的整合优势和作战合力。
1.6 预案启动、终止的时机和权限
1.6.1预案启动
区环境保护局根据预警级别报请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
1.6.2终止的时机和权限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处置完成后,视情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或调整预警响应等级,组织撤收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善后工作。并在确认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环境、人群的各项主要生态、生物、健康及环境指标已经降低到与突发事件发生前接近或突发事件已无明显危害存在时,可以发布终结公告,中止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区人民政府是本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青浦区公共事故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青浦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区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常设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实施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上级部门处理较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及以上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和调整,主要有区环保局、区委宣传部、区府办、区发改委、公安青浦分局、区消防处、区民防办、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建交委、区卫生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民政局、区海事处等。
青浦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内,负责落实本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日常事务管理。
2.2 应急联动机构
青浦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公安青浦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2.3.1区环保局
区环保局是本区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区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本区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主体,承担本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常态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本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常态管理的办公机构;
(2)接受环境污染事故的报警信息,根据报警信息判断和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向区政府提出成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建议;
(3)实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分析动态监测数据,并及时上报事发地环境污染状况;
(4)负责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认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
(6)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
(7)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工作。
2.3.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区政府根据区环保局的建议,视情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
应急处置指挥部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非常设性机构。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组成。
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成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专家咨询、现场监测与评估、新闻报道、信息保障等专业组,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行动。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各组室组成名单详见附件3。
2.3.3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的基础工作,加强和巩固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整体优势,提高整体应急处置能力。各部门职责如下:
(1)所在地政府。负责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并实施属地管理,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视情况开设现场指挥部并提供相关保障。
(2)事故单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即时处置,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提供事故发生的详细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危险物质信息和即时处置措施等);协助进行事故应急处置。
(3)区消防处。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负责抢险救灾的现场指挥。
(4)公安青浦分局。受理社会报警信息。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以及应急抢险和防污指挥。必要时组织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5)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6)区建交委。负责运送伤员和救援物资,转送危险物品。
(7)区海事处。负责水上船舶及有关作业造成的水上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以及应急抢险和防污指挥。
(8)区卫生局。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急救和转运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做好防护指导,组织实施其他卫生防疫工作。
(9)区水务局。配合对水源地水质、水情的监测,加强对原水取水口污染物的监控,协调指导防止水体污染扩散的紧急措施。
(10)区农委。负责水环境污染对渔业及农林破坏的影响调查处理。
(11)区民防办。协助现场侦检,参与应急救援。
(12)区经委。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提供应急处置工作物资保障。
(13)区民政局。根据事故危害和受损程度,组织救灾救济、安抚灾民,参与善后工作。
(14)其他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2.3.4专家机构
组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专家库,主要由大气污染、水污染、化工、水生态等方面专家组成。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从中确定人选建立现场专家组,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
3.1.1本区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物特性数据库、化学品特性数据库、污染源信息和应急处置方法数据库。对本区重点污染源实行自动实时监测。有关部门在调查本区环境污染事故风险大的重点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相应计划,按照要求配备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和信息传递处理系统,提高污染事故的预测能力。
3.1.2加强本区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报机制。各镇、街道、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本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及时做出预报,并按要求报送。重要信息和重大变更要立即报送。
3.1.3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责任管理单位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预防
3.2.1开展污染源调查。区环保局负责全区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的调查。对一些敏感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及水源地等上游相关工业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3.2.2开展环境污染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研究环境污染事故事后评估程序以及污染区域环境修复技术等。
3.2.3加强各级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完善区级预案、部门预案和企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继续加强新建项目的监管及相应预案的编制和管理。
3.2.4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加强环境侦检能力建设,有重点的开展侦检手段、装备和方法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加快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系统的能力建设。
3.3 预警
3.3.1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预警,应对本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情况,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2区应急联动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预案,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明确其工作要求与程序,明确预警的方式、方法、渠道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措施。
3.3.3进入预警期后,区环保局和有关部门应协助区应急联动中心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1)启动相应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4)组织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况动员后备人员;(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6)加强警卫,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3.4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等级和颜色可作出调整或解除。
4.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4.1 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应急响应工作流程详见附件4。
4.1.1 Ⅳ级应急响应
(1) 突发环境事故所在单位和社区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故所在单位和社区有对环境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情况并迅速向区环保局(69714110或12369)或区应急联动中心(110)汇报。
(2)区环保局应急响应:一般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后,区环保局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突发事故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市局及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3)区应急联动中心应急响应:区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突发环境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有关救援机构和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紧急调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区政府应急响应:区政府接到环保局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保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故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Ⅳ级预警,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4.1.2 当超出本级应急响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区政府应请求上海市应急救援机构启动上一级预案,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应急联动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区环保局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2 应急指挥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同时组成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专家咨询、现场监测与评估、新闻报道、信息保障等专业组,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直接授权于应急处置指挥部,并享有使用、调动现场一切减、救灾及防、救护资源的权力。
4.3 应急处置
4.3.1环境污染事件单位应将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重要信息报告区应急联动中心、区环保局及所在地政府等应急救援部门,同时,应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市民有义务通过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事故信息,并开展群众自救行动。
4.3.2各相关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和队伍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赶赴现场,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全力控制污染态势的扩大。同时,参照《上海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手册》和本预案等应急处置程序,积极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环保应急处置队伍进行现场的信息采集和环境污染监测,确定事故污染程度和原因,以及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公安、消防队伍实施救援和受灾人员的安全疏散,以及现场治安警戒:医疗救护队伍负责实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和治疗:民防部门组织化救特种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救援;海事部门组织应急抢险和预防污染救援;交通部门组织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护物资运输工作;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应急通信和信息联络保障;商业部门组织应急救援中食品、饮水等物资供应保障。
4.3.3各镇、街道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的范围及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紧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4.3.4根据有关处理决定,需要进行善后处理的,由区环保局提出善后处置建议报告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4 报告制度
4.4.1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区环保护局;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故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环保专业人员;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4.4.2突发环境事故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续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初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3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区环保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区环保局报告。接到突发环境事故报告后区环保局应在2小时内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及区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
根据调查和确认结果,一般环境污染事故24小时内报告市环保局及区政府, 较大及重大环境事故12小时内报告市环保局及区政府,特大环境事故6小时内除向市环保局、区委、区政府报告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并随时报告事故势态进展情况。
4.5 决策支持
为了保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的快速、正确的决策,应建立技术咨询支持系统。
(1)化学品特性及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由区环保局建立化学品特性和污染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为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决策的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2)全区重点污染源信息库。建立常规污染物监测数据库,从全区污染源调查中筛选出污染物排放量大,使用、贮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记录其地理位置、生产使用化学品情况及相关信息。定期对筛选出的污染源进行监测并将污染源数据即时输入数据库。
(3)大气及水污染事故的快速估算模型。由区环保局建立、完善大气及水污染事故的快速估算模型,提供环境污染事件中污染物扩散的估算结果,以作应急指挥部决策的重要技术保障。
4.6 新闻报道
4.6.1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故时,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派员至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报请区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公众发布。
4.6.2所有有关环境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均应由环保部门作为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管理部门提供或核实。
4.7 应急结束
4.7.1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处置完成后,视情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或调整预警响应等级,组织撤收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善后工作。并在确认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环境、人群的各项主要生态、生物、健康及环境指标已经降低到与突发事件发生前接近或突发事件已无明显危害存在时,可以发布终结公告,中止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7.2相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调查。写出紧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区政府、区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应急联动中心等职能部门。
4.7.3区环保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应急处置的书面报告提交区政府,以便于相应的善后处置。
4.8 后期处置
4.8.1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后,应组织相关力量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工作,根据污染事故的特征采取合适的方法清除和收集事故现场残留污染物,防止造成进一步的污染。
4.8.2对于造成生态破坏的环境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处理后进行生态监测,并视生态破坏的严重程度,酌情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
4.8.3区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说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总结。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
4.8.4区环保局组织环境监测、环境评价人员及相关部门或专家对事故进行污染损失评估。确定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对事故污染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保障措施
5.1 通信保障
5.1.1 接警电话。区应急联动中心(110),区环保应急热线(12369或69714110)。
5.1.2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区信息委、电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区相关电信企业的应急通信进行组织指挥和协调,确保应急处置组织指挥畅通。
5.1.3应急信息发布保障。实施场外应急响应需要区域内群众配合时,根据需要由广播、电视及音频信息发布车辆负责应急信息发布保障,向群众公告污染事故的状况和正在采取的应急措施。
5.2 队伍保障
5.2.1 应急监测队伍保障。由区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一支由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为主的应急现场调查侦检和监测的专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5.2.2 应急专家队伍保障。组织一个专业较齐全的、精干的专家队伍,能及时提出应急指挥的辅助指挥决策建议和善后处置的意见或行动方案。
5.2.3 其它应急队伍保障。消防队伍在承担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任务,现场指挥部未开设前负责各抢险救灾队伍的指挥和协调。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各专业队伍建设。
5.3 经费保障
用于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5.4 装备物资保障
环保部门提供应急现场侦检与监测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的保障:卫生部门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的物资保障;通信管理部门提供应急通信及信息联络和物资的保障;消防部门提供消防救援的器材设备的保障;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的保障;区经委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5.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的物资保障,在环境污染事故中能提供紧急输送受伤或中毒人员及院前急救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工作,其卫生防疫人员承担卫生防护指导及卫生防疫的实施。
5.6 交通运输保障
5.6.1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的保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中承担运送伤员和疏散人员,以及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调度和危险物品的转送,确保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
5.6.2发生重特大环境事故时:区建交委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和实施;公安分局负责组织道路交通管制;海事处负责指挥其管辖水域应急交通;相关街道、镇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5.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是区域治安的专业队伍,负责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并进行信息传递,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现场人员疏散,组织应急救援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5.8 信息保障
区环保局提供相应的污染源或污染物的有关信息支持与保障,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手册,提供应急处置要素及应急通信联络的支持;区气象局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市水务局提供相关水文数据;区安监局提供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贮量以及相关信息保障。
6.应急管理
6.1 公众宣传教育
6.1.1向全社会公布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
6.1.2环保宣传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种宣传媒体向广大市民进行现场污染事故防范知识的环境宣传,传播和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市民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事故灾情。
6.1.3在环境污染事故重点防范企业中普遍推行ISO14001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加强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参与性和防范事故的意识。
6.1.4充分利用学校能的各级团队、组织和学生协会等志愿者队伍,在本市中小学、大学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环境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教育;在已开设防灾减灾课程的基础上开展突发事故的教育工作。
6.2 培训
6.2.1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要纳入环保局干部的基本培训内容;环境监测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干部和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相应的环境侦检业务水平和应急监测能力保障水平。
6.2.2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污染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材料,要求企业将污染事故预防列入员工培训和环境教育计划之中,并组织实施。
6.3 演练
6.3.1视情进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活动,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使应急预案得到不断地完善和提高。
6.3.2 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群众,普及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知识。
6.4 奖励与责任
6.4.1奖励:对在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故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4.2责任:追究环境污染事故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的,由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说明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青浦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青浦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图(略)
附件3:青浦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略)
附件1:
青浦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分管环保副区长
副组长:区环保局局长
成 员:以下有关委、办、局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区环保局、区委宣传部、区府办、区发改委、公安青浦分局、区消防处、区民防办、区经委、区建交委、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市政局、区民政局、区海事处、区气象局、区财政局、区文广局、区信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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