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陆生野生动物经营的通告(2012修正)

颁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10/10/10 颁布日期: 2012/04/17
颁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10/10/10
颁布日期: 2012/04/17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陆生野生动物经营的通告 (2010年10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10〕90号文件发布 根据2012年4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12]27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等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为保护、拯救珍稀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行为,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海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或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凡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三、凡向省外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发放准运证,方可启运。   四、新闻、广告等宣传媒体和野生动物经营单位应大力宣传保护国家珍稀陆生野生动物的法规和行为,不得制作和登载有关涉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稀陆生野生动物经营业务的广告和招牌。   五、本通告发布前,已在我市范围内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海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应在2010年11月15日前向海口市林业局提出申请(咨询电话:66777042,66791205)。经审查符合条件的,2010年11月15日前,海口市林业局将依法补办有关许可证手续,并将许可证名册登报公告。对专门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企业名称中有“野味店”等字样的,要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在店名或牌匾中使用“野味店”等字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重予以处罚。   六、2010年11月15日后,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非法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工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关法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热诚欢迎广大群众举报非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举报电话:66777042。受理单位:海口市野生动物保护站(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31号104室)。 ------End------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