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2/08/16 | 颁布日期: | 2012/08/16 |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2/08/16 | 
              
              	| 颁布日期: | 2012/08/16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2〕34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2〕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必须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备相应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得以专家审查会或第三方设计咨询等形式代替施工图审查。
  二、凡外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我省承揽城市轨道交通审查业务的,必须遵守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地方标准。
  三、省外施工图审查机构到我省承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应到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进豫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登记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图项目审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办理省外审查机构项目入省备案手续、或项目审查意见和审查合格书未备案的,不得进入后续工程建设程序,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外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办理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进豫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审查机构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机构认定书》;
  (二)审查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副本;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委托审查函或审查合同;
  (四)审查机构法人、技术负责人、参加项目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名单、签名及各专业审查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注册证、审查资格证等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均需由项目负责人持原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核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负责省外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豫登记管理工作。
  联 系 人:陈友好  韩荣华
  联系电话:(0371)68080837 69523972
  附件:《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2〕25号)(略)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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