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工作的指导方案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6/01 颁布日期: 2012/06/01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6/01
颁布日期: 2012/06/01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工作的指导方案》的通知 (沪卫应急〔2012〕007号) 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的精神,为提升上海市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卫生应急能力,我局决定开展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工作,现将《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工作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工作指导方案   为提升上海市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卫生应急能力,确保卫生应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的工作要求,我局决定开展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利用3到5年时间,创建有代表性、有特点、有专长的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并争创3-5个卫生部认定的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以点带面,使全市各区(县)通过创建活动能够逐步建立规范的基层卫生应急综合管理模式,全面提升本市基层卫生应急能力。   二、工作原则   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的创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全区动员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评建结合,择优推荐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服务大局、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创建内容和要求   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的创建是以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为基础,结合上海基层卫生应急工作实际,对创建内容进行补充,对评分权重进行微调,以体现上海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主要内容包括:卫生应急组织体系、指挥协调、预案体系、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社会动员等8个方面。   (一)组织体系。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将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相关规划,将卫生应急工作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责任书;辖区内的街道(乡镇)政府成立卫生应急领导组织,辖区内的社区(村)指定公共卫生信息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与上报等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有独立编制的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设立或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二)指挥协调。在区(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机构的领导下,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与医疗卫生专业机构、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建立卫生应急联络网;建立区(县)卫生应急指挥与决策信息系统,具备信息共享、决策支持和视频会商等基本功能。   (三)预案体系。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类单项卫生应急预案;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制定相关卫生应急预案、技术方案或行动方案,各类预案和方案实现动态更新;区(县)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应熟知本单位卫生应急预案和方案的内容及要求;辖区内街道(乡镇)政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辖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卫生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初步形成政府专项预案、部门单项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为架构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   (四)应急准备。区(县)人民政府将卫生应急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能根据卫生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安排临时处置经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分类的专业卫生应急处置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制定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卫生应急管理干部和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演练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并落实储备,建立储备和调用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卫生应急资源扩增能力,能迅速及时做好收治伤病员的准备。   (五)监测预警。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有完整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实验室检测、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救灾防病信息网络直报等监测网络,并指定专业机构负责监测工作,建立监测基础信息数据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进行常规和专题评估,提出评估意见、预警和干预措施;针对辖区内重点场所、重点行业、重点活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隐患排查,对急性重大传染病传染源、疫病疫源地、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等基础状况调查和风险趋势分析;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与管理工作,每月至少汇总分析1次数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报告及时率、网络直报率、报告完整率、事件评估率均达到100%。   (六)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能及时组织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上级专业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能迅速启动或配合上级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医疗机构能及时高效承担病人现场救治、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并能有效开展事件相关病例上报工作;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按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卫生监督机构能及时开展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等卫生监督工作,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职能部门能利用大众媒体及时发布经授权可由其发布的应急处置相关信息,有效开展面向公众的风险沟通。   重大活动开展前,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能有效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提出排查治理意见和干预措施,制定相应的卫生应急保障预案和工作方案;重大活动期间,辖区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能相互配合,有效完成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等工作,保障措施得力、效果良好。   (七)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和重大活动保障结束后,区(县)政府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均能对卫生应急准备与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危害及处置救援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按同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辖区内恢复重建工作的卫生学评估及卫生系统内的恢复重建工作。制定并执行合理的补助标准;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援而致病、致残、致死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按国家标准给予补助和抚恤,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八)社会动员。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卫生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居民卫生应急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提高辖区内居民的卫生应急知识素养。区(县)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组建卫生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制定管理制度并能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志愿者能掌握基本救援知识与技能。   四、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负责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筹规划全市示范区(县)创建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复核评估专家组,组织对提出申报的区(县)进行审核、考评、命名和督查;向卫生部推荐申报“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   区(县)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在区(县)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建设准备和自评工作,经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相关程序向市卫生局申报“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   五、实施步骤   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的创建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1年,部署工作。启动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活动。   第二阶段:2012年-2013年,全面推进。   市卫生局制定《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区(县)创建工作指导方案》;   各区(县)卫生局根据指导方案要求开展创建,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经本级人民政府盖章同意后,向市卫生局申报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   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进行复核评审,对通过复核的申报区(县)按程序命名为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   市卫生局将从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中择优向卫生部推荐申报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   第三阶段:2014年-2015年,巩固推广。各区(县)继续加强示范区建设,市卫生局结合日常卫生应急年度考核评估工作,组织对已命名为国家或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进行不定期抽查,不断巩固成效,总结经验,逐步在全市范围推广示范区(县)建设成果,扩大示范效应。抽查中不符合标准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的命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实施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工作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是提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的抓手,是推进基础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增强做好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把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作为近五年卫生应急工作的重点之一。要成立以区县政府为主导、以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以相关委办局、街道(乡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为支撑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确保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工作落到实处,达到预期目标。   (二)综合协调,突出重点。开展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活动的目的是提升上海市基层卫生应急综合能力和水平,更重要的是通过创建工作,使卫生应急工作得以向卫生系统以外延伸,进一步健全卫生部门与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提高全社会对卫生应急工作的认识。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示范区(县)创建的核心内容抓紧建设,积极争取与区(县)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和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并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学校、工厂、企业等的指导,切实提升区域卫生应急管理能力。   (三)措施有力,扎实推进。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工作的指导方案》,结合本辖区卫生应急工作实际,制订创建工作计划,对照评估标准,完善组织体系,梳理卫生应急各项规划、各类预案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整合卫生应急资源等各项卫生应急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循序渐进,扎实推进区域内卫生应急管理的能力建设。在充分做好创建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开展自我评估工作。   (四)以评促建,规范管理。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握“以评促建、评建结合”的工作原则,在推进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过程中,应当符合区域实际,避免铺张浪费、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通过创建工作夯实卫生应急基础,建立健全市、区县、社区三级卫生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加强对基层卫生应急能力的重点建设,切实通过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的建设带动基层卫生应急综合能力的提升。   附件: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估标准   区(县): 项目 具体内容与要求 评估办法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1.组织体系(24分) 1.1政策保障 1.1.1区(县)政府将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查阅两个规划文件。 2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得1分;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得1分。   1.2领导组织工作机构 1.2.1区(县)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领导组织,将卫生应急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书。 查阅有关组织成立文件、政府目标责任书。 2 成立领导组织得1分;纳入政府目标责任书得1分。   1.2.2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独立编制的卫生应急办公室;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或指定部门、人员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上述部门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符合工作需要(有专线电话、传真、网络等),工作人员熟知工作职责,工作记录完备。 现场考评卫生行政部门、疾控、卫生监督机构,抽查3个医疗机构(2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查阅文件、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工作记录等。 12 卫生行政部门有独立编制的应急办公室得2分(无独立设置的不参加评估);疾控、卫生监督、抽查的医疗机构设立或指定部门、人员各得1分,办公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工作人员熟知职责、工作记录完备各得1分。   1.2.3区(县)辖区内街道(乡镇)政府、社区(村)成立卫生应急领导或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卫生应急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负责人员熟知工作职责,工作记录完备。 查阅文件,抽查辖区内60%街道(乡镇)和社区(村)。 6 辖区内街道(乡镇)政府领导组织成立率≥60%得1分,指定专人率≥60%得1分;社区(村)管理组织成立率≥60%得1分,指定专人率≥60%得1分;被抽查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符合要求各得1分。   1.2.4区(县)辖区内餐饮、学校、托幼、建筑工地、矿业企业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等重点企事业单位成立卫生应急管理组织,做好本单位日常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查阅文件,现场考评2个单位(其中应当有一所学校)。 2 被抽查单位符合要求各得1分。   2.指挥协调 (16分)  2.1协调联动机制 2.1.1区(县)政府建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查阅文件、工作记录等。 2 政府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得1分,运行良好得1分。   2.1.2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与本级政府其他部门、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间建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间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查阅文件、工作记录等现场考评。 6 卫生行政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得1分,运行良好得1分;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得1分,运行良好得1分;医疗卫生机构间建立联动机制得1分,运行良好得1分。   2.1.3区(县)紧急医学救援机构(包括120)与110、消防队、交通安全122等专业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应急联动机制。 查阅文件、工作记录等现场考评。 2 建立联动机制得1分,运行良好得1分。     2.2指挥决策系统 2.2.1区(县)卫生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实现与上海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本级医疗卫生机构、街道(乡镇)政府及其医疗卫生机构系统对接,信息共享、决策支持和视频会商等基本功能完备。 现场考评。 6 建成且基本功能齐备得2分;与上海市对接得1分;与本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得2分;与街道(乡镇)政府及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得1分。   3.预案体系(16分) 3.1政府专项预案 3.1.1区(县)政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辖区内街道(乡镇)政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 查阅预案等文件,现场复核2个已制定预案的社区(乡镇)。 4 区(县)政府专项预案每件1分(任一项未制定不得参与本评估);辖区内街道(乡镇)政府预案制定率≥60%得1分;被抽查的社区(乡镇)情况均属实得1分。   3.2卫生系统预案 3.2.1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单项卫生应急预案,建立预案管理制度,定期评估,更新及时。建立相应的预案的事件处置案例库。 查阅预案、管理制度文件、预案修订记录等 4 结合当地实际,预案基本种类适宜得1分;建立预案管理制度得1分;有修订记录得1分。事件处置案例库得1分。未制定任何类别卫生应急预案,不得参与本评估。   3.2.2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制定本单位卫生应急预案、技术方案或行动方案,种类与本单位基本职责相适应,更新及时。 查阅预案、技术方案、工作方案等文件,抽查疾控、卫生监督和1个医疗机构。 6 被抽查的疾控、卫生监督、医疗机构预案、技术方案种类适宜各得1分,能及时更新各得1分。   3.3重点单位预案 3.3.1区(县)辖区内餐饮、学校、托幼、建筑工地、矿业企业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等重点单位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的卫生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 抽查2个单位。 2 被抽查单位预案、工作方案完备各得1分。   4.应急准备 (27分) 4.1专项经费 4.1.1区(县)政府将卫生应急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能根据卫生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安排临时经费。 查阅文件、记录。 4 列入预算得3分;能及时安排临时经费得1分。   4.2人力储备 4.2.1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区(县)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区级和社区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分类专业处置队伍,配置相应的装备。 查阅咨询委员会、专业处置队伍名单;现场考评队伍装备情况。 3 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得1分;组建队伍且级别、种类齐全得1分,装备齐全得1分。未组建任何类别卫生应急处置队伍,不得参与本评估。   卫生应急队伍建立考核制度、更新轮换制度,梯队响应和调用制度等。 查询相关制度,现场考评队伍梯队响应情况。 2 建立相关制度得1分,现场梯队响应及时得1分   4.2.2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有年度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对专业队伍、管理干部和医疗卫生人员的分类培训,培训有考核。 查阅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培训总结、培训考核记录等。 4 有年度计划得1分;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培训次数≥4次/年得1分;年度培训率≥85%得1分,总合格率≥90%得1分。   4.2.3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有年度演练计划,区(县)卫生部门和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能将实战演练与桌面演练相结合,有演练方案和演练效果评估。 查阅演练计划;各抽查1次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方案和总结。 4 卫生行政部门有年度演练计划得1分;实战演练有方案得1分,总结评估得1分,桌面演练有方案和总结得1分。       4.2.4区(县)政府重视卫生应急交流与科研工作,积极组织、支持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卫生应急的合作、交流和科研活动。 查阅科研、交流活动记录。 2 有科研专项经费得1分;科研、交流活动开展良好得1分。   4.3物力准备 4.3.1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级物资储备目录并落实储备,物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补充、更新、安全等制度完备。 查阅相关目录、制度文件;现场考评储备情况。 2 有储备目录和管理制度得1分;物资储备符合目录要求得1分。   4.3.2各类卫生应急处置队伍有装备目录,且装备齐全。 查阅相关目录、制度文件;现场考评装备情况。 2 有装备目录和管理制度得1分;队伍装备符合目录要求得1分。   4.3.3区(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物资储备和应急情况下临时增加床位能力符合需求。 现场考评,抽查2个医疗机构。 4 被抽查医疗机构物资储备齐全各得1分,临时增加床位能力符合要求各得1分。   5.监测预警(23分)  5.1监测 5.1.1 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街道 (镇、乡)以上医疗机构等的网络直报覆盖率100%,且设备设施运转良好。 查阅报告记录等文件现场考评。 3 各类网络直报覆盖率达100%得2分,部分达到得1分;运转良好得1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覆盖率不达100%不得参与本评估。   5.1.2区(县)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120)按要求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 现场考评,抽查2个医疗机构。查阅信息报告记录等文件。 2 被抽查医疗机构符合要求各得1分。   5.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数据每月至少汇总分析1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报告及时率、网络直报率、报告完整率、事件评估率均达到100%。 现场考评,查阅数据分析、信息报告记录等文件。 3 “五率”每一个达100%得0.5分;每月至少分析一次数据得0.5分。发现谎报、瞒报的情况不得参与本评估。   5.1.4区(县)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规范开展预检分诊工作,设立规范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或合并为感染性疾病科),有效开展监测工作。 现场考评,抽查3个医疗机构。 3 被抽查医疗机构符合要求各得1分。   5.1.5区(县)辖区内中小学、托幼机构建立晨午检全日观察和因病缺课登记制度并执行良好。 现场考评,抽查中学、小学、幼儿园各1所。 3 被抽查单位符合要求各得1分。   5.1.6区(县)疾控机构每年对医疗机构和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监测工作进行指导。 现场考察、抽查1所医疗机构和1所学校指导记录。 2 被抽查单位符合要求各得1分。   5.2风险评估 5.2.1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进行常规和专题评估,提出评估意见、预警和干预措施。 查阅评估报告、工作记录等文件。 2 能定期开展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工作记录完备得2分。       5.2.2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场所、重点行业、重点活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隐患排查,,提出防护意见和干预措施。 查阅工作记录和排查报告。 2 能定期开展危害因素排查,并提出建议的得2分。   5.3预警 5.3.1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监测机构制定适合当地实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低级别预警线指标,相关部门能据此发布健康提示。 查阅预警线指标文件、预警发布工作记录。 2 制定预警线指标得2分。   5.3.2国家传染病自动预警系统的响应率与响应及时率均达到100% 现场考评,抽查记录。 1 响应率与响应及时率符合要求各得0.5分。   6.应急处置(35分)  6.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6.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率达100%。 查阅工作记录。 2 处置率达100%得2分,处置率达不到100%,不得参与本评估。 (未发生事件的直接得分)。   6.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能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能利用大众媒体及时发布经授权可由其发布的应急处置信息,有效开展面向公众的风险沟通。区(县)政府能迅速启动或配合上级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抽查3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记录、视频资料等;访谈3名群众。 3 被抽查的3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1分。(未发生事件的直接得分;不够3次的按实际发生事件评估)。   6.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出预防控制方案,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尽快开展实验室检测,必要时及时送样至上级专业机构。 抽查3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记录。 3 被抽查的3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1分。(未发生事件的直接得分;不够3次的按实际发生事件评估)。   6.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县)医疗机构能及时高效承担现场救治、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能有效开展和事件相关病例的上报工作。 抽查3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记录。 3 被抽查的3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1分。(未发生事件的直接得分;不够3次的按实际发生事件评估)。   6.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能及时开展饮用水等环境卫生监督工作,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抽查3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记录。 3 被抽查的3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1分。(未发生事件的直接得分;不够3次的按实际发生事件评估)。   6.2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 6.2.1 区(县)辖区120、医疗机构迅速、有效开展突发事件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收治工作。 抽查3次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记录。 3 被抽查的3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1分。(未发生事件的直接得分;不够3次的按实际发生事件评估)。   6.2.2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行动中,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能迅速启动或配合上级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医疗卫生救援响应,成立或配合上级部门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组织,该组织能每日或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信息,重要情况能随时报告。 抽查3次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记录。 3 被抽查的3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1分。(未发生事件的直接得分;不够3次的按实际发生事件评估)。       6.2.3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行动中,区(县)医疗应急救援队伍能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医学救援工作,检伤分类、救治操作符合标准,伤员转运方案合理、行动迅速。 抽查3次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记录。 3 被抽查的3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1分。(未发生事件的直接得分;不够3次的按实际发生事件评估)。   6.2.4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行动中,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及时有效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能有效开展饮用水等环境卫生监督工作,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医疗救援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抽查3次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记录。 3 被抽查的3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1分。(未发生事件的直接得分;不够3次的按实际发生事件评估)。   6.2.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中,能有效开展心理援助和健康教育工作。 抽查3次处置和救援工作记录。 3 被抽查的3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1分。(未发生事件的直接得分;不够3次的按实际发生事件评估)。   6.3重大活动保障 6.3.1重大活动开展前,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能有效开展公共卫生风险排查和评估工作,能制定本部门或单位卫生应急保障预案或工作方案。 抽查3次重大活动保障卫生应急工作记录。 3 被抽查的3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1分。(未有重大活动的直接得分;不够3次的按实际发生活动评估)。   6.3.2重大活动期间,区(县)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能有效完成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等工作。 抽查3次重大活动保障卫生应急工作记录。 3 被抽查的3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1分。(未有重大活动的直接得分;不够3次的按实际发生活动评估)。   7.总结评估 (9分) 7.1评估恢复 7.1.1卫生应急处置、医学救援和重大活动保障结束后,区(县)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能针对应急准备、保障、处置和医学救援措施、救援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能按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的卫生学评估及卫生系统内的恢复重建工作。 抽查3次卫生应急行动的评估报告、卫生学评估报告及恢复重建工作计划、总结等。 3 被抽查的3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1分。(未有重大活动的直接得分;不够3次的按实际发生活动评估)。   7.2群众征用补偿 7.2.1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助政府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对损毁、损失的征用财产给予合理补偿。 抽查3次卫生应急行动后征用补偿工作记录。 3 被抽查的3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1分。(未有重大活动的直接得分;不够3次的按实际发生活动评估)   7.3工作人员补助和奖励 7.3.1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执行对参加卫生应急处置和医学救援行动的工作人员合理补助的标准;对致病、残、死的工作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按国家标准给予补助和抚恤;制定并有效执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制度。 抽查3次卫生应急行动后的补助奖励工作记录。 3 被抽查的3次中每一次符合要求得1分。(未有重大活动的直接得分;不够3次的按实际发生活动评估)。   8.社会动员(10分) 8.1健康教育 8.1.1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年度计划,能利用媒体开展宣传、讲座、发放和张贴宣传资料、中小学开设课程等。 查阅年度计划、活动记录;抽查中、小学各1所现场考评课程开设情况。 4 有年度计划得1分;活动开展良好得1分;被抽查学校开设卫生应急健康教育课程各得1分。   8.1.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有专用的卫生应急宣教场所,定期开设健康教育宣传讲座。 现场查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相关设施和文件记录。 2 设有专用宣传场所的得1分,开设定期讲座得1分   8.1.3健康教育效果良好,居民熟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掌握自救、互救基本技能,熟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途径并能及时报告。 现场随机抽查1个乡镇或社区的10名常住居民。 2 覆盖率≥80%得1分,知晓率≥60%得1分。   8.2志愿者 8.2.1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卫生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制定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志愿者的培训、演练,志愿者能掌握基本救援知识与技能。 查阅文件、制度、工作记录;现场提问3名志愿者。 2 组建志愿者队伍得1分,制度完备、能定期开展培训演练,被抽查者知识技能掌握良好得1分。   合计       160       注:1.根据本评估标准,区(县)内自评得分≥145分者,可向市卫生局申报“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审。市卫生局组织对参评者进行复核,得分≥145分者,授予“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称号。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符合示范区(县)的基本标准:   (1)卫生行政部门未设立独立编制的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   (2)区(县)政府未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覆盖率不达100%。   (4)发现谎报、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率达不到100%。   (6)卫生行政部门未制定任何类别的卫生应急预案。   (7)卫生行政部门未组建任何类别卫生应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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