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贵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州省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8/02 颁布日期: 2008/08/02
颁布机构: 贵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州省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8/02
颁布日期: 2008/08/02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在发生自 然灾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救助,提高我市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减轻灾害损失,最大限度 地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基本原则 1.3.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3.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军民结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1.3.3以实施紧急救援为重点,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依托,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1.3.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风雹、洪涝、地质灾害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 自然灾害。 2.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2.1灾害预警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做好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工作,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的危害和威 胁程度,及时发出预警。 2.2灾情报告 2.2.1灾情发生后,区(市)县政府应在1小时以内将情况上报到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等有关 部门,初报后每四小时报告一次。 2.2.2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紧急救助,同时必须立即派员到灾 害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2.2.3灾情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生命财产损失,采取的措施, 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3.灾情等级划分 3.1市级特别重大灾害(Ⅰ级)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市级特别重大灾害: 1、因灾死亡20人以上(含20人); 2、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含5万人); 3、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含2000间); 3.2市级重大灾害(Ⅱ级)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市级重大灾害: 1、因灾死亡10-20人(含10人); 2、紧急转移安置1-5万人(含1万人); 3、倒塌房屋1000-2000间(含1000间); 3.3市级较大灾害(Ⅲ级)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市级较大灾害: 1、因灾死亡5-10人(含5人); 2、紧急转移安置0.1-1万人(含0.1万人); 3、倒塌房屋200-1000间(含200间); 3.4市级一般灾害(Ⅳ级)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市级一般灾害: 1.因灾死亡1-5人(含1人); 2、紧急转移安置0.02-0.1万人(含0.02万人); 3、倒塌房屋50-200间(含50间); 4.应急指挥系统和职责分工 4.1应急指挥系统的组成 4.1.1发生灾情时,市人民政府成立抗灾救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 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全面协调我市抗灾救灾工作。 4.1.2市抗灾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协调抗灾救灾日常工作。 4.1.3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4.2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4.2.1发生一般灾害以上时(含一般灾害),由市抗灾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市级救助 应急预案。 4.2.5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启动市级救助应急预案的指挥长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救灾应急保障 5.1紧急救援队伍保障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特大灾、大灾,贵阳警备区协调解放军驻筑 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贵阳市支队组织支队所属部队协调驻筑武警部队,市公安局组织 协调公安消防部队,共同参加抢险救灾,市卫生局和市红十字会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员。 5.2救援物资保障 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抢险物资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 抢修通信、抢救伤员药品及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物资,由经贸、水利、交通、通信、建设、城管、卫 生、电力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援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它生存性救 助所需救助物资等,由民政、粮食、商务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5.3应急资金保障 由市财政局设立救灾应急准备金100万元。救灾应急准备金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重点使 用。 5.4辅助资源物资保障 救援队伍和援助物资的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船只等,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视情况组 织安排;卫星应急通信、灾区动力照明等,由通信、电力部门负责准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 参加抢险救灾时,按规定使用部队车(船)、通信等装备,不足部分由市抗灾救灾应急指挥部协调 解决。 6.救助应急措施 6.1转移安置灾民 自然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当地救灾应急指挥部决定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发布 转移安置工作通告,组织灾区群众及时转移,发放和调配救灾款物,保障灾民生活。 6.2紧急抢险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要迅速组织抢险队伍开展紧急救助。解放军驻筑部队、预备役 部队、民兵、驻筑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请求,组织部队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 政府开展紧急救助工作。 6.3工程抢险 交通、通信、电力、建设、水利、城管等部门迅速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路、河道、通信、电 力、供水、燃气等公共设施和山塘、水库,确保各类设施及时恢复正常。 6.4医疗救护 卫生部门、红十字会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 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的安全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 6.5物资供给 根据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征用社会物资,灾后由有关部门用应急准备金补偿。救 灾物资运输的工具、经费,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6.6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驻筑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保护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7社会捐赠 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体宣传,发动社会力 量向灾区捐款捐物。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 配、运输、发放工作。 6.8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及时进行灾情及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 灾工作等有关信息,重大灾情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6.9次生灾害处理 灾区易发次生灾害的地区,要采取紧急措施,加强监测、预报、预防和治理,防止灾情扩大, 减轻相关损失或消除灾害隐患。 7、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1.1 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会同财 政、农业等部门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查情况,并制定本级冬令(春荒)救济工作 方案。 7.1.2 开展灾后评估。灾情稳定后,民政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 查灾情,上报灾情报告。 7.1.3 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 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4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5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瘟情监测工作。 7.2 恢复重建 7.2.1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在灾情稳定后,民政部门应及时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制定恢复重建 工作方案,确保灾区困难群众有房住。 7.2.2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以及电 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质)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 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责任和奖惩 8.1奖励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8.2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 则 9.1本预案由市抗灾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修订和完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 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并定期开展应急救助演习。 9.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防灾抗灾知识的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 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9.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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