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处置大雾灾害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1/21 颁布日期: 2009/01/21
颁布机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1/21
颁布日期: 2009/01/21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处置大雾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气象局关于《青浦区处置大雾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青浦区处置大雾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适用范围   1.3基本情况   2联动部门(单位)及职责   2.1区气象局   2.2区经委   2.3区教育局   2.4公安青浦分局   2.5区建交委   2.6区环保局   2.7区文广局   2.8区卫生局   2.9区旅游局   2.10区安监局   2.11区委宣传部   2.12区电信局   2.13区电力公司   2.14各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   3监测与预防   3.1监测   3.2预防   4预警与预警响应   4.1预警级别   4.2预警信息发布   4.3预警响应和联动   5应急处置   5.1基本程序   5.2单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5.3多种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6后期处置   6.1预警及应急响应结束   6.2预警信号解除后的相关行动   6.3灾害影响评估与应对工作总结   7应急保障   7.1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7.2预警发布保障   7.3交通运输保障   7.4快速处置能力保障   8附则   8.1奖惩   8.2预案管理   8.3预案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大雾对交通、环境、电力、安全生产等影响,减少和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确保城市、乡镇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大雾灾害的监测与预防、预警与预警响应、应急处置、后期处置等应急工作。   1.3基本情况   1.3.1雾的概况   雾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现象,由空气中水汽含量增加达到饱和时形成,一年四季都有可能发生,但以冬半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多。   本地区的雾有辐射降温引起,也有海上大雾平流到陆上所致,还有降水等原因形成。   辐射雾具有明显日变化,以清晨最为严重,日出后,随着气温升高,雾逐渐消散;平流雾会造成沿海地区大雾,有时还与陆上辐射雾结合,形成全市性大雾;降水形成的雾一般不会达到严重等级,通常雨滴越小,出现雾的可能性越大。   1.3.2大雾可能引发的主要灾害   大雾对海(水)、陆、空交通运输有明显影响。大雾易诱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滞留、拥挤,持续的大雾将严重影响交通运输。   大雾对环境有一定影响。大雾会使空气质量变差,一些污染物浓度增加,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大雾对供电也会产生影响。大雾可能使输电线路因“雾闪”而跳闸,发生停电事故。   大雾对安全生产也有威胁。大雾天气下,户外施工、作业都可能因能见度低而影响正常工作,增加事故发生几率。   2 联动部门(单位)及职责   2.1区气象局   (1)负责大雾的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提出大雾灾害防御措施,汇总、整理信息,开展灾害评估,为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与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大雾次生、衍生灾害的分析评估和监测、预警。   (3)规划、组织大雾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提高预警信息覆盖面。   (4)组织大雾灾害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市民防范与自救意识。   2.2区经委   (1)监测大雾对全区工业经济运行的影响。   (2)督促电力企业做好供电设施防“雾闪”准备,及时抢修电力故障。   2.3区教育局   (1)督促各学校及相关单位落实大雾防御工作,加强学校班车雾天行车安全教育。   (2)组织各校及相关单位开展大雾防御和安全知识教育。   2.4公安青浦分局   (1)搞好大雾期间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及时疏导拥堵车辆。   (2)及时处置道路交通事故。   (3)开辟应急抢险、抢修队伍及物资运输绿色通道,确保应急车辆优先、快速通行。   (4)维护受灾地区等区域治安。   2.5区建交委   (1)协调雾天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和城市快速路运行保障和交通运输的安全等有关工作。   (2)根据大雾影响情况和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及时协调关闭和开启高速公路出入市境道口,确保交通安全。   (3)督促、检查和落实各建设单位及全区建设工程的雾天生产安全。   (4)督促、检查车站、码头等客运站点及公交、出租车、长途客运、轮渡、船舶停泊区等交通运输单位的大雾防范和应对工作。   (5)协调落实为滞留人员疏导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负责内河船舶航行安全管理。   (7)加强对船舶的防护引导,组织协调对遇险船舶的搜救。   (8)播发交通信息,开展雾天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2.6区环保局   (1)负责大雾天气条件下环境监测和空气质量评估。   (2)提出污染排放监管方案并组织实施。   2.7区文广局   及时播发大雾预警信号,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知识宣传。   2.8区卫生局   (1)负责伤病人员的医疗急救、转运和救治等工作。   (2)开展疾病监测,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9区旅游局   (1)及时发布旅游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雾天旅游安全工作。   (2)协调做好受灾、滞留游客的转运、安置、救助工作。   2.10区安监局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做好大雾天气安全生产。   2.11区委宣传部   配合相关部门搞好大雾灾害的新闻及公众信息的发布。   2.12区电信局   组织、协调、指挥各通信运营部门和企业,为大雾灾害防范与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13区电力公司   (1)做好供电设施防“雾闪”准备。   (2)及时组织做好电力故障抢修工作。   2.14各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   (1)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和本部门(单位)的大雾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   (2)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滞留人员和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 监测与预防   3.1监测   气象部门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对大雾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公众和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监测、预报结果。   3.2预防   进入秋冬季,各部门(单位)应做好以下预防工作:   (1)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应对大雾的有关规章、制度和预案等。   (2)开展应对大雾灾害的应急演练。   (3)加强大雾天气条件下的生产安全等相关技能培训。   (4)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检查。   (5)加强对输电线路等重点设备、设施检查和检修,确保正常。   (6)加强应急值守。   (7)做好应对大雾的其他各项准备。   4 预警与预警响应   4.1预警级别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36号),大雾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1.1大雾黄色(Ⅲ级)预警:未来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时。   4.1.2大雾橙色(Ⅱ级)预警:未来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时。   4.1.3大雾红色(Ⅰ级)预警:未来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时。   4.2预警信息发布   本区大雾预警信号由青浦区气象局(台)发布。   青浦区气象局(台)发布大雾预警信号时,在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报告,并向各联动部门(单位)通报。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向有关应急管理人员发送,通过主要的广播、电视和网络、手机短信、公共视频载体等及时向社会公众和专业用户发布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等媒体在15分钟内,向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4.3预警响应和联动   4.3.1大雾黄色预警后的主要防御行动   (1)各联动部门(单位)加强值班,加强与区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单位)信息通报;保持应急通信设备畅通。   (2)气象部门密切监视雾情变化并及时做好信息报告和通报,适时加密预报时次。   (3)公安交警部门合理调配警力,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对受大雾影响较大的快速道路予以限速。   (4)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加大对车站、码头客流监控,及时调整运力,做好疏导所需的车辆准备;对内河航道船舶、船舶停泊区等加强安全运行的宣传、引导和监管。   (5)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视情对高速公路采取限速措施。   (6)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的指导,做好大雾天气安全生产。   (7)环保部门做好大气环境采样、监测、分析;加强对污染排放企业监管,对部分排污大的企业实施污染排放控制。   (8)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出气象预警信号和提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雾防御知识宣传。   (9)各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大雾灾害预防。   4.3.2大雾橙色预警后的主要防御行动   (1)各联动部门(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掌握雾情,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加强与区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单位)信息通报;所属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保持应急通信设备畅通;交通运输等易受大雾影响的部门(单位)领导到岗指挥。   (2)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密切注意雾情变化,适时加密预报时次,做好上下班高峰期交通气象服务和保障。   (3)公安交警部门视情对快速道路采取限速、关闭等措施;加强对主要道路的巡逻,以及对交通结点的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道路交通信息的收集并及时通过广播电台播报路况信息。   (4)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视情采取停止户外施工等措施;加大车站、码头等运行的调度指挥,及时调整运力,做好旅客疏导所需的车辆准备;对内河航道船舶、船舶停泊区等加强安全运行的宣传、引导和监管。   (5)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视情对高速公路采取限速、关闭等措施。   (6)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户外生产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的指导,做好大雾天气安全生产。   (7)环保部门做好大气环境采样、监测和分析,及时做好预警工作;加强对污染排放企业监管,控制污染排放。   (8)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出气象预警信号和提示,并滚动播出最新气象、交通等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御知识宣传。   (9)电力部门加强对易产生“雾闪”线路监控,做好抢修准备。   (10)卫生部门积极开展疫病监测,视情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1)各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大雾灾害预防;加强人群密集场所人流监控,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滞留人员的疏导安置;组织开展雾天安全知识宣传,提醒公众减少出行。   4.3.3大雾红色预警后的主要防御行动   (1)各联动部门(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掌握雾情,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加强与区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单位)信息通报;所属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保持应急通信设备畅通;及时开展防范与处置工作评估,并适时予以调整和加强力量部署;交通运输等易受大雾影响的部门(单位)领导到岗指挥。   (2)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密切注意雾情变化,加密预报时次,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信息沟通和有关情况分析。   (3)公安交警部门对快速道路及时采取限速、关闭等措施。加强警力部署,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引导在关闭区域的车辆进入安全区域;加强重要路段、路口的交通指挥、疏导;加强道路交通信息的收集汇总并及时通过广播电台播报路况。   (4)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检查停止户外施工情况;根据交通管制情况,合理调配交通运输力量,加大车站、码头等运行的调度指挥,为旅客疏导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内河航道船舶、船舶停泊区等加强安全运行的宣传、引导和监管。   (5)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及时采取限速、关闭等措施。   (6)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户外生产单位安全防范督促力度;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的指导,做好大雾天气安全生产。   (7)环保部门加强大气环境采样、监测和分析,及时做好预警;加强对污染排放企业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8)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出气象预警信号和提示,不间断地滚动播出最新气象、交通等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御知识宣传,及时发布有关提示。   (9)电力部门加强对易产生“雾闪”线路监控,一旦发生“雾闪”,立即做好输电线路抢修。   (10)卫生部门落实疫病监测,做好实施医疗救援的准备,视情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宣教工作。   (11)教育部门加强对各学校等大雾天气安全监管,视情采取停课等措施,并做好相关措施的落实和督促检查。   (12)各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大雾灾害预防工作;加强人群密集场所人流监控,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滞留人员的疏导安置;组织开展雾天安全知识宣传,提醒公众减少出行。   5 应急处置   5.1基本程序   5.1.1灾情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镇、街道和园区,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接报后一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两小时内书面报告。报市主管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报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立即报告。   5.1.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组织联动部门(单位)对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5.1.3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区应急办报请区政府直接决定,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设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5.2单重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大雾引发单重突发事件后,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应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展开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5.2.1道路交通事故,启动《青浦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5.2.2内河交通事故,启动《青浦区处置内河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5.2.3环境污染事故,启动《青浦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5.2.4大面积人员滞留,启动《青浦区人员疏散应急预案》。   5.2.5电力雾闪事故,启动《青浦区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   5.2.6引发生活必需品紧张,启动《青浦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5.2.7生产安全事故,启动《青浦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5.2.8其它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3多种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大雾引发多种重特大突发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且先期处置不能有效控制的,或其影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的,视情成立区大雾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统一领导应对工作。   5.3.1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设办公室(区应急办牵头)、监测预报组(区气象局牵头)、新闻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交通运输组(区建交委牵头)、突发事件处置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责任单位牵头),视情设立工业经济运行协调组(区经委牵头)、法律咨询组(区政府法制办牵头)等,职责分别为:   (1)办公室。承担预警、处置行动的信息汇总、应急值守、综合协调等职能;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监测预报组。负责大雾天气的监测、预报,分析评估灾害影响,并提出大雾灾害防御措施。   (3)新闻报道组。负责与新闻媒体沟通、服务等。   (4)交通运输组。负责交通运输情况监控和应急措施制定、落实。   (5)突发事件处置组。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6)工业经济运行协调组。负责经济运行监控和应对措施制定、协调。   (7)法律咨询组。负责为相关预警、应急行动措施提供法律服务。   5.3.2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1)迅速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等级、危害、维持时间及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灾害进行评估,提出防御、处置措施。   (2)及时营救受害人员,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措施。   (3)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疏散、撤离并安置滞留或受到威胁等人员。   (5)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控、调控,依法严厉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行为。   (6)加强信息发布。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公共视听载体、手机短信等及时播发有关信息。   (7)做好大雾灾害防范和处置的新闻报道,加强宣传,消除消极影响,稳定社会情绪。   (8)研究处置其他重大事项,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 后期处置   6.1预警及应急响应结束   6.1.1大雾预警解除。当大雾消失,青浦区气象局(台)应当及时解除大雾预警。解除大雾预警信号的发布途径和预警信号发布途径相同。   6.1.2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行动结束,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转入常态管理。   6.2预警信号解除后的相关行动   (1)气象部门继续做好雾情监测,及时对未来几小时到几天的能见度情况作出预测。   (2)公安交警部门继续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和疏导,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加大运力,及时运送滞留旅客和运输重要物资。   (4)环保部门继续加强空气质量采样、监测、分析,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开展联合会商工作,根据气象条件,继续采取必要污染限排措施。   (5)卫生部门根据疾病发生规律,继续加强与大雾有关的疾病监测。   6.3灾害影响评估与应对工作总结   气象部门对大雾天气及时进行技术总结和服务分析,开展灾后的全面评估,提出进一步处置大雾灾害的建议。   相关部门(单位)对灾害进行调查、评估与核实,并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并及时报区应急办。   7 应急保障   7.1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气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大雾及相关灾害的联合监测,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7.2预警发布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掌握本区预警信息发布的能力、覆盖范围,建立通畅的信息发布渠道。   广播、电视等媒体和通信管理部门加强预警等应急信息发布能力保障,提高信息发布能力。   7.3交通运输保障   建设和交通部门建立人员滞留疏导等所需的车辆保障机制。   7.4快速处置能力保障   各联动部门(单位)要根据大雾下突发事件特点,建立适合应急处置队伍与装备。   8 附则   8.1奖惩   8.1.1对在大雾灾害应对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1.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两年进行评审,遇特别重大大雾灾害后要及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和变化情况作相应修订。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负责编制和解释。   各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处置大雾灾害的工作预案或方案,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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