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关于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颁布机构: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4/06/24 颁布日期: 2004/06/24
颁布机构: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4/06/24
颁布日期: 2004/06/24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其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止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上岛观光活动,防止破坏生态自然环境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保护区范围包括大金山岛、小金山岛和浮山岛陆域以及三岛周围0.5海里的海域。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金山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保护区内进行科学研究和旅游观光活动。   三、在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或者组织旅游观光,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取得上岛通行证,方可登岛进入保护区。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坏保护区标志物以及保护设施;   (二)砍伐、狩猎;   (三)引进外来物种;   (四)丢弃废弃物;   (五)进入核心区;   (六)采药、采石、挖沙、取土、采矿;   (七)捕捉或者采集动植物。   五、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上岛进入核心区;   (二)损坏、搬迁保护区保护设施的;   (三)在保护区内丢弃废弃物或者未经批准使用明火的。   六、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组织到保护区内旅游观光等活动的;   (二)在保护区内砍伐、狩猎或者未经批准采药、采石、挖沙、取土的。   七、根据保护需要,经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决定保护区的封区。   八、拒绝、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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