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关于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企业管理的意见

颁布机构: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1/01 颁布日期: 2005/12/01
颁布机构: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1/01
颁布日期: 2005/12/01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企业管理的意见 (金府〔2005〕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本区从事危险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以下简称六大环节)的企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产生各类不安全隐患,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杜绝各类(安全、环保、卫生、泄漏、中毒、火灾、爆炸)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的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规划布局原则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原则,按照规定,严格实行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选址应符合金山区总体规划要求,应布局在确保安全、符合环保要求的指定区域内建设,根据金山区总体发展规划,危险化学品企业原则上只能在金山第二工业区(生产型)和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分区(储存型)范围内建设。具体用地范围及规模为:   1、金山第二工业区相对集中在金山大道以南、上海石化以北、浙江省界以东、卫六路以西地区。   2、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分区规划相对集中在龙泉港与东海港交汇处的东南角(龙泉港以东、东海港以南),与“上海市内河码头规划方案”中所确定的漕泾化学危险品内河码头选址相邻并统筹考虑(总占用地面积约1.6平方公里)。   二、对危险化学物品生产企业的管理   (一)对现已投入生产的企业   1、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原有生产设施必须进行(有专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同时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对已投入生产的企业,在2005年12月之前未能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将采取行政处罚手段,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2、依据《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已投入生产的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配备安全设备和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和适应企业安全管理和操作的各类规章制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对已批准和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需新增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品种,必须按规定由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安监、环保、技监、消防、卫生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安装设施,投入生产。   4、对已列入“淘汰劣势”对象的企业,有计划的逐步淘汰。   (二)对新建从事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的企业   1、企业选择的位置必须符合产业定位和产业政策。   2、拟建企业要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供从事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的可行性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立项。   3、企业对投入生产后的安全、卫生、环境等问题必须进行预评价,同时提供有效的文字报告。   4、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建设并安装相关安全设施,并报相关部门验收通过。   5、通过上述程序后方可申报领取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投入生产。   三、对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企业管理   (一)新建储存危险化学物品企业,必须符合区政府的统一规划要求。   (二)新建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企业必须有符合国家技术规定条件的储存设施,其位置、设备、管理必须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卫生、安监、技术监督等条件。   (三)新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提供安全、环保、卫生综合评价报告,符合规定,方可领取营业执照和储存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依据国家规定,新老企业均应按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储存。   四、对使用危险化学物品企业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库房,配备安全设备和专业人员,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实行定岗定量定人使用,防止丢失和任意倾倒。   (三)按照规定办理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剧毒化学品应到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四)必须按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备案。   五、对危险化学物品运输企业的管理   (一)必须申办危险化学物品运输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按照危险化学物品陆上、内河运输的相关规定,各运输单位,必须按规定线路承接危险货物的运输,保证承运车辆的性能完好,随车人员持证上岗。   (三)按照规定卸载货物和停放车辆、船舶。剧毒化学品不允许使用船舶(国内)。   (四)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车辆、船舶应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警示标志。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六、对危险化学物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一)经营危险化学物品的企业,须前置审批和安全评价,符合条件的方可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办经营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办理营业执照。涉及剧毒化学品还应向公安部门办理购买凭证。   (二)有证经营单位必须向购买者提供危险化学物品的技术理论说明书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书。   (三)企业不得超过核定品种的范围进行经营,如需增加,应另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增加。   七、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企业的管理   (一)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一律不得处置废弃危险化学物品。   (二)新办处置废弃危险化学物品企业,应到市环保局进行申报,按新设危险化学物品生产企业规定和要求执行,由市环保局预以验收确认后发放其经营处置许可证。   (三)处置废弃危险化学物品企业按《安全生产法》、《环保法》等相关规定,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做好处置物登记工作,防止丢失。   (四)严格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备和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确保处置安全和从业人员健康。   八、危险化学物品行政监管主体的职责   (一)区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六大环节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投资者在本区域内新建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为区政府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二)区环保局负责受理新增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前置审批工作和对废弃物经营处置单位及产生危险化学物品废弃物企业的日常管理,查处危险化学物品危害环境的污染事故及违法行为。   (三)区建委(陆管所、地方海事处)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的承运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取缔和查处非法运输和违章运输行为,地方海事处根据应急救助预案处理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陆管所配合公安、民防部门处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   (四)区质量技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处置企业的特种设备的日常监察,对生产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   (五)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废弃物处置企业的消防审核工作,查处违反消防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废弃物处置企业的违法行为和火灾爆炸、泄漏等化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六)区公安治安部门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许可证的审批工作,查处危险化学物品“六大环节”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各类事故和安全监管。区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审批。   (七)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区卫生部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物品“六大环节”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管。受理新增生产、使用、储存、废弃物处置企业的职业卫生申报、预评价、效果评价和前置审批工作,并进行竣工验收,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而产生各类职业中毒事故和其他违法行为。   (九)区民防办负责从事危险化学物品企业预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做好化学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各镇在招商过程中须认真负责地向投资者宣传国家涉及危险化学物品“六大环节”的相关规定和本区的要求,不得违法越权批准和任意表态。同时要加强对已投入“六大环节”运行企业的安全监管,防止因失控漏管而发生各类事故。   九、依法行政,各司其责,严格把关,确保本区从事危险化学物品六大环节企业规范有序、安全健康发展   各行政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支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职能,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管理和监督,对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坚决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同时将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情报信息畅通,为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十、实施时间   本管理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一、解释单位   本管理意见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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