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3/05 |
颁布日期: |
2012/03/05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3/05 |
颁布日期: |
2012/03/05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2〕25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已于2012年3月2日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优化矿产勘查布局,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规范、有序运作,加快实现地质找矿突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意见》(冀政【2011】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区的划定、发布、实施、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分区管理,分为风险勘查区、重点勘查区和一般勘查区。
风险勘查区,是指具有一定的成矿地质条件和一定找矿前景,地质工作程度较低、找矿难度较大、找矿风险较高的区域。
重点勘查区,是指成矿地质条件较好,资源潜力较大,具有一定地质工作基础,且以重点矿种为主的重要成矿区带及战略性矿产成矿区,有望取得重大找矿成果的区域。
一般勘查区是指通过简单地质工作即可进行开采,以砂、石、粘土等建筑材料为主要矿种的区域。
第四条 勘查区划分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资源禀赋条件,合理规划矿产勘查开发布局。遵循成矿规律,根据不同地区的成矿地质背景、矿化特征、控矿因素等要素特征,科学划分勘查单元,促进整装勘查和规模开发,引导矿产资源产业集群化发展。
(二)突出重点,有利突破。以铁、煤为重点矿种,兼顾金、铜、铅锌、银、钼及重要非金属矿产勘查,形成一批后备资源产地。开展基础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和综合研究工作,优选靶区,加快勘查,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
(三)市场导向,合力推进。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构建多元化投资平台,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激发民间投资地质勘查热情,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推进找矿突破的有利局面。
(四)循序渐进,稳步推开。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计划地投放勘查区块,实现对资源的总体掌控和经济发展的总体把握。坚持试点先行、积累经验、稳步推开的工作思路,稳步落实分区管理模式。
第五条 勘查区划分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
(二)区域成矿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特点;
(三)已有地质工作程度、勘查成果、研究成果和潜力评价成果等;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第六条 不同类型勘查区分别设定主攻矿种。
风险勘查区,以金、银、铜、铅锌、钼、矽卡岩型铁矿等高风险勘查矿种为主;
重点勘查区,以铁、煤、金等重点矿种为主,同时兼顾银、铜、铅锌、钼及重要非金属矿产。
一般勘查区,以砂、石、粘土等建筑材料为主要矿种。
第七条 勘查区规模设定应与经济发展需求和国家政策相适应。
重点勘查区范围要与国家和地方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规模相适应。
风险勘查区范围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考虑社会投资意愿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
一般勘查区布局和范围应考虑地域差别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八条 勘查区划分遵照以下程序。
(一)成立勘查区划分专家组,研究并提出勘查区划分草案。
(二)勘查区划分草案征求设区市和矿业大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三)组织有关专家对修改后的勘查区划分草案进行论证,形成勘查区划分方案。
(四)矿产资源勘查区划分方案经厅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并向社会公示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实施。
第九条 勘查区实行动态管理。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地质工作程度的变化,可适时对划定的各类勘查区做出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勘查区调整发布程序按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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