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2/07/09 |
颁布日期: |
2012/07/0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2/07/09 |
颁布日期: |
2012/07/09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沪质技监特〔2012〕438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32号),明确了车用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承压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相关要求。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气瓶充装单位评审机构在进行车用气瓶加气站资质评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加强对CNG子站车和站用瓶组的审查。
二、各CNG、LNG加气站使用的移动加气装置应在取得充装许可的充装站内对车用气瓶进行充装,而移动装置中承压罐体的充装应当在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的充装站内充装。
三、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并对气瓶安装质量负责,从事车用气瓶安装以外的汽车改装工作须经有关部门的批准。
四、对于未列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的其他元件组合装置,在未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是否能够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管理前,我局将暂停其制造许可受理工作。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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