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进一步突出强化和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6/06 颁布日期: 2012/06/06
颁布机构: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6/06
颁布日期: 2012/06/06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突出强化和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安监管花炮字〔2012〕176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从2009-2011年,江西烟花爆竹行业整顿按照“两个大幅度”,实现了“做优、做强、做稳”,在全面大幅度提升本质安全条件的同时,做强企业,提升产能,践行本质安全和安全发展理念方面成效显著,实现了既促进安全又促进发展的目的。然而,既要看到江西烟花爆竹安全发展势头强劲的机遇,又要看到面临二大新的挑战:一是新的产能扩大必然寻求新的市场扩展,经营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需要在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方面有新的作为;二是江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原有格局将被打破,经营市场安全管理面临新的挑战,一方面本省属地经营安全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规范,一方面新的市场载体和市场模式将应运而生,需要就其经营安全管理依法依规予以重点规范。   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领域,要正视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按照依法治安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突出“整顿、规范、法治、监管”八字举措,以整顿促规范,以法治促监管,在新起点上突出强化和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管理工作。既要努力实现“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我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有利于我省烟花爆竹本质安全,有利于提升我省烟花爆竹核心竞争力,又要切实做到“一立足、三服务”即立足本质安全和安全发展,服务企业,服务产业,服务大局。   一、全面规范规划布点工作   烟花爆竹行业作为高危行业,在我省有着特殊的产业政策,我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总局和省政府的要求,实行数量控制的安全许可规范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颁布施行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七号令)明确了“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的总体要求。省安监局贯彻这一精神研究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规划布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07〕162号)和《关于印发〈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规划布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08〕131号),对我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规划布点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应予进一步强化规范。   1、严格分类分级规划布点。烟花爆竹经营共分两类,一类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一类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其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六类,分为省属经营批发企业、出口经营批发企业、原材料经营批发企业、面向市、县本属地零售网点销售的经营批发企业四类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市场、烟花爆竹联销经营批发企业(生产企业联销体)二类。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一律由省安监局负责布点规划。设区市安监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点规划。   2、六类经营批发企业,不论是省安监局直接发证企业还是委托设区市安监局发证企业,凡新增的企业一律执行先规划布点、再建设再评价再许可的规范办法。凡拟规划布点的经营批发企业,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规划布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08〕131号)规定办理,在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时应附上情况详实、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   3、原材料经营批发企业规划布点基本原则:原材料经营批发企业的规划布点应与所在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的多少挂钩。上栗、万载、袁州三县区按照60:1的比例布点即60家生产企业布点1家原材料经营批发企业;其他产地县区按照25:1的比例布点即25家生产企业布点1家原材料经营批发企业。   4、从我省作为烟花爆竹主产地的省情出发,立足本质安全和安全发展,积极做优做强做稳外销经营载体,积极推动江西烟花爆竹产品全方位开拓国际国内市场,重点提升两个对外(即向外省销售和向境外出口)能力,成为我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的当务之急。因此,除进一步加强出口经营批发企业发展外,拟创建联销经营批发企业(生产企业联销体)和产地经营批发市场等新的经营载体。对外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规划布点,既要鼓励发展境外贸易、省外贸易经营批发企业,又要全面规范其安全条件和安全监管。   二、严格分类规范许可   针对近年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许可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依法依规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分类规范如下:   5、除上述六类经营批发企业外,一律不允许许可设立其它类型的经营批发企业。六类经营批发企业中,凡没有按照先规划布点再建设再评价再许可的程序执行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省安监局一律不予许可。未经省局同意擅自设立的属非法设立,将予以查处取缔,并对擅自违规批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面向本地零售网点销售的(指在本设区市或本县区范围之内销售的)经营批发企业,委托设区市安监局许可发证。   凡属新增的这一类企业,设区市安监局应按程序经当地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再向省安监局申报并经省安监局审准规划布点通过后,再启动建设、评价、许可、备案、公示等工作。   省安监局作为许可管理主体应进一步规范委托许可工作,与设区市安监局每3年一次签订委托许可责任书,明确设区市安监局委托许可职责;对不依法依规履行委托许可职责和委托许可程序的,或委托许可把关不严导致安全条件缺失的,或本地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和经营市场混乱而不履行监管执法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省安监局将依照委托书的规定取消该设区市安监局委托许可资格。   7、出口经营批发企业、省属经营批发企业、原材料经营批发企业、联销经营批发企业和经营批发市场由省安监局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流程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程序。   8、除原已通过规划布点并取得许可的各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用于各类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的烟花爆竹设置临时存放场所外,其他用于储存各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花爆竹产品、原材料的一律纳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范围,切实加强属地一线安全监管。   9、委托许可的面向市、县本属地销售的经营批发企业,凡新增这一类企业一律应先经过规划布点程序,再进入建设阶段,再进入许可程序。对延期换证企业可直接进入许可程序。许可委托程序如下:企业许可证到期三个月前,由设区市安监局向省安监局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提交企业申请备案表。省安监局审查通过后统一编号和登记,将加盖了省安监局局章和许可编号的许可证正、副本转交设区市安监局。之后,由企业向设区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窗口提交许可申请和有关资料,设区市安监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依法办理许可,并在省安监局转交的许可证正、副本上填写该企业许可有关信息,并向企业颁发许可证。   10、县区安监局负责根据布点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进行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11、生产企业可以以生产厂的名义在企业所在地(即该企业所在的产地县区)设置门市经营点进行销售活动,但不得在除此之外的其他地区设置门市经营点。其所在地县区设置的门市经营点视同零售网点,由设区市安监局负责布点规划,县区安监局负责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12、按规定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厂的名义直接对省内外的经营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产品,但生产企业不得以本生产企业(即单个企业)名义设立经营批发企业;也不得直接对经营零售点销售产品。   1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包括成品批发企业和原材料批发企业)严禁设置二级批发网点或中转点。如现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配送能力不能有效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或生产企业配送需求的,可以不受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规划布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08〕131号文件规定人口数量限制,增加烟花爆竹成品或原材料经营批发企业;新增的成品或原材料经营批发企业分别按本文件规定履行规划布点和许可发证程序。   14、凡违反规定越权限擅自实施行政许可的,省局对该许可事项不予认可,并依法追究许可批准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三、强化规范原材料安全管理   15、《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烟花爆竹原材料纳入爆炸物品管理范围。根据规定凡是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美合金粉等原材料的企业,一律纳入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批发企业许可和安全监管范围。   16、原材料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原材料品种相适应的专用仓储设施,专用仓库应在独立区域设置,不得与烟花爆竹成品库、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仓库和其他建筑物合处一地,不得租赁其他单位仓库,不得两家或两家以上原材料公司共用一处仓库。原材料批发经营企业严禁设置二级批发网点(或中转点)。   17、严禁跨省际经营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凡是跨省际经营运输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一律纳入非法经营运输范畴。   黑火药、烟火药应以设区市为单位平衡供需关系,原则上不得跨市运输,如确需跨市运输的其运输半径不能超过200公里。   引火线应以县(区)为单位平衡供需关系,原则上不宜跨县区运输,如确需跨县区运输的其运输半径不能超过100公里。严禁跨市(设区市)运输引火线。凡是跨市(设区市)运输引火线的,一律纳入非法运输范畴。   1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在本县区范围内购买高氯酸钾、氯酸钾、硫磺、铝美合金粉等烟花爆竹用单质原材料,不得跨省、跨设区市购买。   19、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严格自律,不得违反本规定界定的范围和距离购买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以及其他烟花爆竹单质原材料。   20、继续执行烟花爆竹原材料直供制度。省安监局对烟花爆竹原材料直供企业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烟花爆竹原材料直供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安监局、县(区)安监局要切实加强对原材料直供企业的督查监管。烟花爆竹原材料直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以及所在地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管理各项规定,严格建立原材料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等相关登记台帐,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原材料管理,努力从药料源头上确保安全生产。   21、凡擅自设立二级批发网点或中转点的,对所设置的二级批发网点一律视为非法经营企业,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违规审批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整治规范仓储条件   22、烟花爆竹产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专用仓储设施。   23、烟花爆竹产品批发经营企业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并均应安装监控设施。   24、各类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未经许可部门依法审准而擅自搬迁储存仓库、新改扩建储存仓库或擅自改变许可规定的仓储地点的,擅自改变安全许可条件的或擅自改变许可经营范围的,一律吊销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属地一线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分类规范经营批发市场和联销经营批发企业   经营批发市场分成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批发市场和烟花爆竹成品经营批发市场。   25、烟花爆竹成品经营批发市场和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批发市场,应纳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范畴,避免此类市场丧失安全生产条件的保障,成为安全监管的漏洞,造成安全监管的失控。   26、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批发市场和烟花爆竹成品经营批发市场坚持按“只能批发,不得零售”的原则执行。   凡是进入市场设置批发门点的均应为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即每一个批发门点都应对应一家经营企业。   27、允许生产企业进入烟花爆竹成品经营批发市场销售本企业产品。   28、面向本属地零售网点销售的成品经营批发企业不得进入烟花爆竹成品经营市场销售。   29、烟花爆竹成品经营批发市场内一律只能经营C、D级烟花类产品和C级爆竹类产品。   30、经营批发市场统一划分为两个区域即展示区(各经营门点)和仓储区。烟花爆竹成品经营批发市场的展示区所展示的各类烟花爆竹产品必须为无药样品。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批发市场的展示区内的每个门点可以存放少量单质原材料作为展示用,但每种展示用单质原材料不得多于5㎏。严禁展示区的各类原材料混合存放展示。   31、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批发市场只能经营批发高氯酸钾、硝酸钾、铝粉、铝美合金粉、硫磺等单质原材料。   32、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及烟花爆竹有药半成品严禁进入批发市场销售。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应实行专营专管模式,不得以市场化模式进行运作,不得进入批发市场。   33、凡进入上述两类经营批发市场的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储存仓库,不同危险等级的成品需分开存放。原材料储存仓库和成品储存仓库不得设置在同一库区内。严禁储存仓库超面积超药量集中连建和储存。   34、烟花爆竹成品仓储区与市场展示区和与其他成品仓储区均需保持500米以上安全距离;仓储区内单栋成品储存仓库的面积不能超过1000㎡,药量不能超过12000kg;每个仓储区仓库栋数最多不得超过6栋,栋与栋之间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35、烟花爆竹原材料储存仓库与展示区和与其他原材料储存仓库均需保持500米以上安全距离;原材料仓储区内单栋原材料储存仓库的面积不能超过500㎡,药量不能超过10000 kg;每个仓储区仓库栋数最多不得超过8栋,栋与栋之间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36、联销经营批发企业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批发载体,要严格规范,严格许可,严格监管。联销经营批发企业的设立应符合规划布点和行政许可程序和安全条件的规定要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集团或三家以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可以联合申请设立生产企业联销体,即:联销经营批发企业。   联销经营批发企业只允许批发销售本联销体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37、凡违反规定擅自越权设立经营批发市场和联销经营批发企业的,对所设立的市场和企业予以取缔,颁发了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取消其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追究违规审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三个制度。三个制度即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定级分类管理制度、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报表统计制度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许可公示制度。   38、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定级分类管理制度: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按照经营品种、范围、危险等级,划分为一类企业和二类企业。   属于一类企业的:烟花爆竹成品经营批发市场、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批发市场。   属于二类企业的:其他不属于一类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39、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报表统计制度:所有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应当于每年的3月15日前,将本企业基本情况及上年度经营情况填表报告省安监局。填表内容必须详尽真实,报送报表必须迅速及时。   40、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许可公示制度:省安监局根据许可后备案登记情况,将获得许可的六类经营批发企业在省局网上予以公示,凡未经省局公示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省局一律不予认可,也一律不得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和原材料。   41、进一步强化属地安全监管。县(市、区)安监部门作为一线监管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包括由省局直接许可发证和省局委托市局发证的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依法依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省、设区市安监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一线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应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42、所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都必须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认真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标准要求,不断完善经营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各项日常安全管理措施。   43、严禁生产企业违法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严禁经营批发企业购销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严禁经营(零售)网点销售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   44、省安监局将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对各原材料经营批发企业购销以及各生产企业购买使用的各类烟花爆竹原材料的安全品质进行专项检测检查,对违规经营销售生产含有氯酸钾的烟花爆竹要进行专项检测检查。一经查出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5、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生产、经营、销售行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法律规定,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并予以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市场和联销经营批发企业,其销售范围广影响大,一旦出现非法经营销售行为容易在市场内、外引起连锁反应,要针对此类情况制定严防严控措施。对在经营许可越权违规和违规经营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各级安监部门要经常组织“打非治违”专项检查。   46、烟花爆竹成品经营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批发企业必须建立流向信息监管制度和登记制度。经营企业应当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成品、原材料储存、销售、购买、使用、运输、销毁的流向记录。   七、协调加强部门联动把关   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牵头协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既齐抓共管,又分工负责,加强联动监管,联合执法。各级安监部门针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质量检测、储存、运输、燃放等诸环节安全管理,既要统筹协调,又要协助支持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   47、烟花爆竹原材料品质的好坏直接关系烟花爆竹的安全性能。要支持质监部门对原材料生产、经营企业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发现假冒伪劣产品立即予以封存或销毁,严把烟花爆竹原材料质量关和市场准入关。   48、要支持公安部门加强对黑火药、烟火药以及引火线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特别是针对省际间的非法运输等问题应设立关卡严查重防,对非法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非法购买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安监部门在“打非”上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49、用于各类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的烟花爆竹设置临时存放场所和存放时间必须符合安全规定。要支持公安部门严格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制定、落实此类临时存放场所的监管措施。   50、要支持供销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   凡是原有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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