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受理审查程序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0/02/22 | 颁布日期: | 2010/02/22 |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0/02/22 | 
              
              	| 颁布日期: | 2010/02/22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受理审查程序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0〕120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规定,我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由我委负责。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我委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实施细则》(云府登676号),我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受理审查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受理审查程序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受理审查程序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 819号)规定。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规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第三十四项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机构煤炭行业管理处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0年 2月3日对《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登记(云府登676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0年2月9日以第1号公告对《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公告。
  三、办理行政审批应具备的条件
  煤矿生产能力变化在煤矿生产能力划分标准的一个档次以上的,应当组织重新核定:
  (一)采场、提升、运输、通风(含瓦斯抽排)、排水、供电系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
  (二)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三)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四)其它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
  (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
  (三)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其他。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1.州市属以下煤矿,由煤矿企业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企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初审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复审后提出复审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州市所属煤矿,由煤矿企业向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申请企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3.省管理的煤炭企业所属煤矿向省管理的煤炭企业提出申请,由省管理的煤炭企业负责对煤矿企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4. 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向省监狱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管理的煤炭企业及省监狱管理局上报的请示文件及申报材料后,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相关材料内容。
  (三)审查
  申报材料已被受理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行业管理处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委托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完成审查、核实等工作,由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经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批程序。
  (四)审批
  经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行业管理处根据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意见起草审批文件,经相关处室会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签批。同意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不同意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公告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结果,在报刊或政府网站上定期发布公告。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