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办法(暂行)

颁布机构: 上海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1/01 颁布日期: 2008/01/01
颁布机构: 上海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1/01
颁布日期: 2008/01/01
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办法(暂行) (沪海危防[2008]2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港船舶防污染作业行为,便利相关单位从事船舶防污染作业,提高监管效能,保护上海港水域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辖区内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   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包括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以及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单位。   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系指从事船舶供油作业、船舶残油污水接收、船舶清舱、船舶垃圾接收、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水上建筑泥浆/渣土运输、船舶围油栏布设、残油污水和化学品洗舱水处置(以下简称“船舶污染物处置”)等作业的单位。   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单位系指代理船舶洗舱、船舶驱气、船舶排放压载水、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船舶排放洗舱水、船舶在港内使用焚烧炉等作业的申报的单位。   第三条 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对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实施诚信管理。   第四条 诚信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诚信评定以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规范和主管机关相关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通过评审确定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信誉类别。 第二章 信誉类别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   第六条 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应按照主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单位应按照沪海危防〔2007〕718号文要求办理“船舶管理系统”开通备案手续;   第七条 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应聘任熟悉相关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船员及作业人员,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信誉类别的设定   第八条 业经主管机关备案的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可提出信誉类别评定申请,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对其进行信誉类别评定,并将其纳入信誉类别评定管理。   第九条 信誉类别分为A、B、C三类,主管机关对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按照不同类别给予相应便利,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条 信誉类别评定采用年度扣分累计制,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信誉类别评定年度。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的初次信誉类别评定为A类。 第四章 信誉类别评定的申请   第十二条 经评定初次信誉类别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提出信誉类别评定申请,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信誉类别评定申请报告;   (二)信誉类别申请表;   (三)上年度我局签发的备案复函及备案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上年度工作书面总结,包括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情况、作业情况(附统计表)、应急能力建设情况、作业能力现状、作业违章、事故情况、参加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情况、备案变更情况等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受理信誉评定申请后,根据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上年度的扣分累计情况,对其信誉类别进行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A类信誉单位,扣分累计150分以内的,继续评定为A类信誉单位。   (二)B类信誉单位   1.扣分累计100分以内的,评定为A类信誉单位;   2.扣分累计100分及以上、150以内的,继续评定为B类信誉单位。   (三)C类信誉单位   1.扣分累计100分以内的,评定为B类信誉单位;   2.扣分累计100分及以上、150以内的,继续评定为C类信誉单位。   未向主管机关提出信誉类别评定申请的单位,其信誉类别评定为C类。   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每年2月底前完成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信誉类别评定,向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通报其信誉类别,并及时将评定结果在主管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信誉类别的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主管机关对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的申报与作业情况实施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和主管机关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予以扣分,并签发《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扣分通知书》。   第十六条 船舶供油、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船舶清舱、船舶污染物处置作业单位:   (一)有下列行为的,扣80分/次   1.未经审核同意进行作业;   2.超过备案证明书核定范围作业;   3.供油油品检测不合格;   4.作业船舶违法排放污染物;   5.作业时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二)有下列行为的,扣50分/次   1.未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要求;   2.作业船舶配员不足或作业人员未持有相应的安全操作培训合格证书;   3.对主管机关防污染作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纠正即进行作业;   4.未按规定对接收的残油污水、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加以处置;   5.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对其作业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或私自启封;   6.作业时发生污染事故不及时报告;   7.不配合或拒绝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有下列行为的,扣30分/次(项)   1.申报后,船方因故取消作业,但未在网上对已申报作业项目进行取消的;   2.作业船舶安检缺陷未按规定进行纠正、带隐患作业;   3.未按规定开启AIS设备;   4.未按规定填写《油类记录簿》(货物部分)或《供油作业记录簿》;   5.未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溢油处理器材(按项累计扣分);   6.备案资料情况发生变更,未及时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7.未按要求每月5日前及时上报作业量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船舶垃圾接收、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水上建筑泥浆/渣土运输、船舶围油栏布控作业单位:   (一)有下列行为的,扣80分/次   1.作业船舶配员不足或作业人员未持有相应的安全操作培训合格证书;   2.作业船舶违法排放油污水、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泥浆等污染危害性物质;   3.作业时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二)有下列行为的,扣50分/次   1.未按规定布设围油栏;   2.对主管机关防污染作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纠正即进行作业;   3.未按规定申请对其作业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或私自启封;   4.作业时发生污染事故不及时报告;   5.不配合或拒绝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有下列行为的,扣30分/次(项)   1.未按要求在网上对作业进行报备;   2.未按规定开启AIS设备;   3.作业船舶安检缺陷未按规定进行纠正、带隐患作业;   4.未按规定填写《泥浆/渣土作业记录簿》(按天累计扣分);   5.备案资料情况发生变更,未及时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未按要求每月5日前及时上报作业量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单位:   (一)未尽审核职责,申报材料与船方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的,扣80分/次;   (二)对首次来上海的船舶进行作业书面申报,但在作业完成后的24小时内,未在网上补充申报的,扣50分/次;   (三)申报后,船方因故取消作业,但未在网上对已申报作业项目进行取消的,扣50分/次;   (四)申报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的,扣50分/次;   (五)不配合主管机关监管的,扣50分/次;   (六)备案资料情况发生变更,未及时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扣30分/次。 第六章 信誉类别的调整   第十九条 主管机关在一个信誉类别评定年度内,根据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的扣分累计情况,对其信誉类别直接予以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A类信誉单位   1.扣分累计150分及以上的,调整为B类信誉单位;   2.扣分累积250分及以上的,调整为C类信誉单位。   (二)B类信誉单位,扣分累积150分及以上的,调整为C类信誉单位。   第二十条 主管机关将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的信誉类别由A类调整为B类或C类,或由B类调整为C类的,应下达《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信誉类别调整通知书》,并及时在主管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有以下行为的,主管机关取消其信誉类别评定资格,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暂停或取消其备案:   (一)连续两年被评为C类信誉单位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的;   (三)利用假合同、假公章瞒报、谎报,以取得主管机关特许批准进行作业的;   (四)故意违法排放污染物或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信誉类别评定资格的,须经过主管机关评估合格后方可受理。   第二十二条 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一年内未从事相关作业的,主管机关取消其信誉类别评定资格,并取消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已被取消备案资格的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申请恢复备案的,按照初次备案程序执行。 第七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主管机关对A类单位实施如下管理与便利措施:   (一)实行作业前24小时网上远程申报,主管机关网上批复,无需提供书面申报材料;   (二)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主管机关给予方便,优先办理其申报、备案手续等事项,在同等条件下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二十五条 主管机关对B类单位实施如下管理与便利措施:   1.作业除实行网上申报外,还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申请,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复印件、传真件,获得主管机关书面许可后方可作业;   2.对其作业与申报按照30%的比例实施抽查。   第二十六条 主管机关对C类单位实施如下管理措施:   1.取消网上申报资格,实行作业前24小时书面申报,必须提交所有原始证明材料,经主管机关现场检查核实与许可后方可作业;   2.对其作业与申报实施100%的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主管机关将A类信誉单位纳入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单位“白名单”,并积极向相关航运单位推荐;将C类信誉单位列入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黑名单”,并在主管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辖区水域环境,打击违法行为,鼓励对不诚信、不守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后,对举报单位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信誉类别申请表 单位名称/备案号   公司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防污染作业项目 □ 船舶供油 □ 船舶残油/油污水水上接收 □ 船舶残油/油污水岸上接收 □ 船舶清舱 □ 船厂内残油污水接收/清舱 □ 水上建筑泥浆运输 □ 船舶垃圾接收 □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 □ 围油栏布控 □ 其他 上一年度从事船舶防污染作业数量统计 □ 船舶供油 (共  艘次,累计  吨) □ 船舶残油/油污水水上接收 (共  艘次,累计  吨) □ 船舶残油/油污水岸上接收 (共  艘次,累计  吨) □ 船舶清舱  (共  艘次,累计  吨) □ 船厂内残油污水接收/清舱    (共  艘次,累计  吨) □ 水上建筑泥浆运输 (共  艘次,累计  吨) □ 船舶垃圾接收 (共  艘次,累计  吨) □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 (共  艘次,累计  吨) □ 围油栏布控 (共  次) □ 其他   上一信誉年度扣分情况   本年度申请信誉类别 □ A     □ B     □ C 其他情况说明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单位信誉类别申请表 单位名称   公司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防污染作业代理申报项目 □ 船舶洗舱 □ 船舶驱气 □ 船舶排放压载水 □ 船舶舷外烤铲及油漆作业 □ 船舶排放洗舱水 □ 船舶在港内使用焚烧炉 □ 其他 上一年度从事船舶防污染作业代理申报数量统计 □ 船舶洗舱 (共  艘次) □ 船舶驱气 (共  艘次) □ 船舶排放压载水 (共  艘次) □ 船舶舷外烤铲及油漆作业 (共  艘次) □ 船舶排放洗舱水 (共  艘次) □ 船舶在港内使用焚烧炉 (共  艘次) □ 其他 (共  艘次) 上一信誉年度扣分情况   本年度申请信誉类别 □ A     □ B     □ C 其他情况说明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扣分通知书   编号:x字xxxxxxx       单位  年 月 日因                        ,按照《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扣   分。   经 办 人 :         签 收 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扣分通知书   编号:x字xxxxxxx         :   你单位  年 月 日因                                      ,按照《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扣    分。 上海海事局 20 年 月 日   附件四 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信誉类别调整通知书   编号:x字xxxxxxx        单位本信誉评定年度截至   年   月  日扣分累计已达    分,按照《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信誉类别自  年  月  日起由  类调整为   类。   特此通知   经 办 人 :         签 收 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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