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强化漏电保护器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安监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7/27 |
颁布日期: |
2012/07/27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安监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7/27 |
颁布日期: |
2012/07/27 |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漏电保护器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津安办〔2012〕42号)
各区县,各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天津市蓟县莱德商厦“6?30”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精神,认真吸取蓟县莱德商厦“6?30”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我市在用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爆炸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身安全。现将我市在有关行业、公共聚集场所等单位,开展在用漏电保护器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测内容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以“五查”为内容的自查自改活动:
查外观、查试验装置、查接线、查信号指示、查按钮等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存在电气设备应安装而未安装的问题;是否建立和健全了在用漏电保护器安装、管理、维护、报废、更换、定期检测等制度。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好检查记录。
二、检测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通报以及市政府7月2日召开的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认真吸取蓟县“6?30”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管理,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不留死角、不留隐患,按照有关规定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加装漏电保护装置,并确保其性能良好有效,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在用漏电保护器的安全使用。
(二)要加大安全资金投入,淘汰、更换已失效的漏电保护器。
(三)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应由专业厂家进行,检修后应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并出具合格证,同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凡因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或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落实、定期检测而造成火灾、爆炸、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在用漏电保护器的检测应由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承担,同时该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检测标准,确保检测质量,对检测结果负责。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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