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3/02 |
颁布日期: |
2010/03/02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3/02 |
颁布日期: |
2010/03/02 |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的通知
(津安监管办〔2010〕17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实现设备本质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据《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在全市相关行业开展在用漏电保护器的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在用漏电保护器均应进行定期检测。在用漏电保护器的常规检测每年应进行一次,对检测合格的发放合格标识。
(二)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应建立健全漏电保护器安装、管理、维护、报废、更换、定期检测等制度,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好检查记录。
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
(三)加大安全资金投入,淘汰、更换已失效的漏电保护器。
(四)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应由专业厂家进行,检修后应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并出具合格证,同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凡因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或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管理、定期检测而造成火灾、爆炸、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法律责任。
(六)在用漏电保护器的检测由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承担,同时安研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检测标准,确保检测质量,对检测结果负责。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