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斜塘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的决定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松江区大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4/05/24 |
颁布日期: |
2004/05/24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松江区大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4/05/24 |
颁布日期: |
2004/05/24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斜塘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的决定
(2004年5月24日上海市松江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保护斜塘取水口饮用水源的质量,保障我区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作以下决定:
一、加强教育,强化水源保护意识
水是生命之源。保护水源,人人有责。保护好斜塘取水口饮用水源,是关系到我区人民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保护水源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和全区人民保护水源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保护水源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加强控制,完善落实保护措施
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区的实际,修改完善和落实有关保护斜塘取水口饮用水源的规定。要合理划定水源保护范围,明确地理界限,完善落实保护措施,严格执行保护区周边地区的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制度,切实加强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地区污染源的控制。
三、加强监管,切实履行保护责任
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定办事,强化执法力度。水源保护区周边地区要服从大局,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履行好保护饮用水源的责任。区人民政府对这些地区的发展要予以扶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每月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斜塘取水口断面的监测数据,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斜塘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情况。
四、加强防范,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建立斜塘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领导机制,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对于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要配备预防突发性事故的设施,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对于取水口饮用水源可能发生水污染的突发性事件,制订应急防范预案,落实相关防范措施,确保生活饮用水源安全。
本《决定》于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997年8月7日松江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保护斜塘取水口饮用水源的决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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