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1/02/14 |
颁布日期: |
2011/02/14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1/02/14 |
颁布日期: |
2011/02/14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安全监管局《闸北区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闸府发〔2011〕2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安全监管局《闸北区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闸北区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安全检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全面提高社区企事业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本质安全度,切实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街道、镇)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工作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监管职责)
街道、镇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社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社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覆盖辖区所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及居民住宅区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监督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三)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危险源分级分类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确定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检查部位,制定危险源控制和整改工作规划,逐年减少辖区危险物质存储总量;
(四)根据上级政府部门工作布置,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季节性、专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章作业行为或事故隐患的企事业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单位,报请区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立案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其它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抄告或移交区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五)建立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数据库,定期分析预测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在社区网站和闸北安监网站上及时公布辖区相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六)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救援装备和设置紧急避难所,每年进行一次以上预案演练;
根据演练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每年对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七)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资质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在社区居民中进行电气、燃气、防火、紧急避险、应急救援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八)根据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委托,协助调查处理企事业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轻伤事故和险肇事故,指导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做好伤残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督促事故责任单位采取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整改措施;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四条 (监管原则)
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在督促企事业单位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提供便于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政策咨询或专业技术建议。
督促整改督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对于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整改消除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存在严重威胁劳动者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事业单位,经督促后拒绝整改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报请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立案予以行政处罚。
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街道、镇履行辖区安全监管职责,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第五条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各街道、镇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设置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三至五名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装备配置)
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公场所不小于30平方米,办事制度和辖区安全监管基本情况应当上墙明示;
(二)配置台式电脑及网络传输装置、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移动存储器等办公设备;
(三)配备数码照相机、录音笔、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测电笔、防爆电筒、钢卷尺等现场检查装备。
第七条 (监管重点)
各街道、镇应当将下列单位和场所列为辖区监管重点:
(一)医院、学校、宾馆、商场、市场、车站、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的单位和场所;
(三)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场所;
(四)存在职业健康危害的企事业单位;
(五)建筑安装施工工地;
(六)产业园区及厂房出租单位。
第八条 (检查频次)
社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一)对下列单位和场所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危险化学品零售单位、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房屋拆除工地等;
(二)对下列单位和场所每两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汽车加油加气站、石油液化气供应站、建筑工地、职业健康危害场所、储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二分之一以上的单位等;
(三)对下列单位和场所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产业园区、厂房出租单位、废旧物品回收单位等;
(四)对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外的其它单位和场所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五)根据不同季节特点和上级布置,对以上各项所列单位和场所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第九条 (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落实情况;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三)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装置、应急救援装置及设施的定期维护、检查检测情况;
(四)安全检查台帐以及对于违章作业行为的处理情况;
(五)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定期安全评价检测情况以及职业危害接触人员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情况;
(六)危险化学品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第十条 (监管方式)
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辖区划分为若干责任区域,并确定每一责任区域的安全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责任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检查方式)
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式分为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检查。
日常管理包括巡查、走访、暗访、送达文件等,可以由责任区域安全监管责任人进行,同时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主动出示证件和作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记录。
第十二条 (检查准备)
在对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订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目的和检查内容;
(二)了解被检单位和场所的基本情况;
(三)携带检查所需的仪器装备和法律文书;
(四)穿戴符合安全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检查处理)
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章作业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对于无法当场纠正的,应当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并跟踪整改情况。
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组织调查取证,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复查。
对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事故隐患或拒绝整改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立案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执法责任)
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报请处理案件的事实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处理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联合检查)
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重要时期对辖区内的人员密集场所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情况通报)
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每月向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辖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定期对辖区危险源分布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每半年在社区网站和闸北安监网站上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 (质量评价)
街道、镇应当对本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进行系统性评价,对典型案例进行点评分析,对表现优秀的部门和安全监管人员予以奖励,对安全生产管理成效显著的企事业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参照执行)
铁路上海站地区和市北高新技术服务园区参照执行本工作规范。
第十九条 (专用语解释)
本工作规范所称危险源是指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场所以及建筑安装工地、建筑物拆除工地等。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有未尽事宜的,由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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