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1994/05/06 颁布日期: 1994/05/06
颁布机构: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1994/05/06
颁布日期: 1994/05/06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人事局、区成人教育委员会《闸北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 闸府[1994]43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乡政府:   区人事局、区成人教育委员会《闸北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闸北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闸北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以适应本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现根据《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对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遵循原则:   本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以振兴和繁荣闸北,促进本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为根本出发点。通过继续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知识进行更新、补充和拓宽,使之逐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适应能力和业务水平,并从中培养出一批精通外经贸业务、熟悉国际惯例的经营管理人才和其他紧缺专业人才。在实施的过程中,要以“学用一致、讲求实效”为原则,妥善解决好工学矛盾。   二、范围和对象:   本区区属企事业单位(含集体单位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包括政工专业)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重点是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   三、形式和内容:   继续教育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以内容新、见效快的短期培训班为主,以参加本系统、本单位的进修和业余自学活动为主。具体形式可采取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讲座、学术会议、电化教学等。如有必要,还可以派员参加境外培训、考察进修和参加学术会议。   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根据各自行业(系统)、单位的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等实际情况来确定。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最新专业技术知识,承担研究解决本行业(系统)重大科研课题,把握本专业发展动向,逐步成为本专业学科和技术带头人。   (2)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最新动态,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更新相关学科知识,拓宽知识面,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成为本单位的业务骨干。   (3)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加强本专业知识学习和实际技能训练,掌握科学工作方法,培养独立工作能力,适应岗位实际工作的需要。   (4)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加强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理论、技术、发展动态等方面的研修,参与研究本单位或行业(系统)重大科研活动,为逐步成为本专业学科和技术带头人创造条件。   (5)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要逐步提高外语水平,掌握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从事涉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高外语口语能力,以适应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   四、基地和条件:   继续教育的实施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闸北区业余科技学校、闸北区业余大学和闸北区业余中专学校是本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同时广开学路,提倡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和社会办学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办学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做到有场所、有师资、有经费、有管理人员、有教学计划。办学资格需经各级主管部门认可。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办学资格由市人事局审定;对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办学资格由区人事局审定;对初级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办学资格由各主管系统审定,办班要报区人事局备案。   五、权利和义务:   (1)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42学时。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脱产学习时间既可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2)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原则上以业余为主,但脱产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学时。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在接受继续教育后,专业技术人员也有义务为本单位服务。   六、管理和制度:   (1)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区人事局是全区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系统、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的工作。   各系统的继续教育工作由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部门主管,具体负责对下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制定本系统的继续教育规划,组织继续教育的日常管理。   各基层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实施计划,建立《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验证制度,做好继续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继续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必须纳入各系统、各基层企事业单位的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列为考核内容。各系统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和效益评估,并实行相应的奖励措施。   (3)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要记入上海市人事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同时载入《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聘任和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作为参加人才交流的重要依据。   七、继续教育的经费:   按照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沪人﹤1992﹥54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若不足部分在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人等自有资金中开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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