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操作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1/10/31 颁布日期: 2011/10/31
颁布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1/10/31
颁布日期: 2011/10/31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浦财教〔2011〕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浦东新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操作办(试行)》已经区政府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11年度浦东新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浦东新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操作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对于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充分体现“企业需求、职工愿望、政府导向”,加快培养一大批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技能人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29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教【2011】78号)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补贴对象   本区注册、本区纳税的各类内外资企业,符合补贴条件的,给予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重点支持“十二五”期间“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包括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其余均为一般支持企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二、补贴条件   1.根据本区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组织开展符合实际需求的职工职业培训。   2.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需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补贴标准   1.重点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的80%计算,给予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对重点企业的财政补贴。   2.一般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的75%计算,给予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1.按所属期计算,上半年度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金额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企业,于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申请预拨上半年度的财政补贴,于次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申请上一年度下半年的财政补贴,并对全年财政补贴进行清算。   2.按所属期计算,上半年度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金额低于1000元的企业以及当年新办企业,应于次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一次性提出上一年度全年补贴申请。   (二)申报所需材料   1.《浦东新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可通过“上海浦东”政府门户网站--“www.pudong.gov.cn”或“浦东会计网”--“kuaiji.pudong.gov.cn”自行下载)。   2.申请补贴所属期各月《税收通用缴款书(地方教育附加)》或相关纳税凭证。   3.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三)受理窗口   1.财政户管属于“7+1”开发区的企业,由开发区经济发展部门负责受理初审。   2.财政户管属于镇的企业,由镇劳动保障服务(事务)所负责受理初审。   3.财政户管属于浦东新区招商主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企业,由相应平台负责受理初审。   五、审批程序   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实行分散受理、按月集中审批(含初审、审核、复核)方式。   1.初审。开发区、镇以及平台受理窗口在次月10日前完成上月受理申请的初审工作,对初审合格的补贴申请进行整理汇总,编制《浦东新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初审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初审汇总表》),将《初审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文件)及相应《申请审批表》上报区人保局;对于没有通过初审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其未通过初审的原因。   2.审核。区人保局在收到《初审汇总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通过审核的补贴申请信息汇总报送区财政局复核,未通过审核的退回相应初审部门。   3.复核。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无误的进入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复核有误的退回区人保局。   六、资金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按月分批集中拨付方式。对于复核无误的补贴申请,区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采用国库直拨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反馈区人保局,对于账号不符等异常情况,由区人保局负责协调相应受理窗口核对企业申报信息,确保补贴资金准确及时拨付。   七、监督管理   1.企业承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申报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在申报时承诺填报数据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一旦发现虚假申报行为,将被取消“十二五”期间享受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信息公开。区财政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的实施办法、使用情况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区人保局、区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会同开发区、镇以及平台相应部门对企业开展抽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如实申报财政补贴,是否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督促企业规范有序地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   4.审计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规范使用和管理补贴资金。   八、其他   1.区财政局、区人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区税务部门办税大厅、浦东新区市民中心等场所张贴政策宣传材料,并通过“上海浦东”门户网站、“浦东会计网”等网站发布告知单。   2.区教育局、区人保局负责指导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参与企业职工职业培训。   3.本操作办法由区财政局、区人保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浦东新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申请审批表   2、浦东新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初审汇总表   附件1:   浦东新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申请审批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财政户管属性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工商登记类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联营企业   □私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个体经营    □其他企业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缴纳地方教育  附加金额   年上/下半年度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共计    元  企业职工总数              人 职业技能人才数     人。其中:高技能人才  人 承 诺 书     本企业符合《浦东新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操作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补贴条件,现委托      负责办理财政补贴申请事宜。本企业承诺对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企业存在虚假申报行为,将被取消“十二五”期间享受补贴资格,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以下由初审部门负责填写)   初审意见:   □符合补贴条件              □不符合补贴条件(理由):                             初审部门(专用章):   经办人:            负责人 :                年  月 日   附件材料:   1.《税务登记证》(交验副本原件,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申请补贴所属期各月《税收通用缴款书(地方教育附加)》或相关纳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原件)。   说明:   职业技能人才:指从业人员中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以及虽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是实际在技术性岗位上工作的其他技术人员。新兴行业内以及外资、合资、民营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覆盖不高的,按照企业内部评定的技术技能岗位等级或取得的业内行业证书参照划入相应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高技能人才:是指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的人员。企业内部评定的或行业内证书的高级及以上证书人员参照划入高技能人才。   附件2:   浦东新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初审汇总表(审核汇总统用)   (      年上/下半年度)   初审部门(盖章): 金额单位:元 序号 企业全称 税务登记证号码 财政户管 属性代码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地方教育附加缴纳金额 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                                                                                                                                                                                                                         审核部门意见:     复核部门意见:       □同意初审意见     □不同意初审意见(理由):   □同意拨付补贴资金    □不同意拨付补贴资金(理由):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注:1、补贴标准:重点企业选择80%;一般企业选择75%。   2、纸质表格(加盖公章)和电子文件要求一并上报。 ------End------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