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备案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5/10 颁布日期: 2011/05/10
颁布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5/10
颁布日期: 2011/05/10
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备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浦安监[2011]52号) 各街道、镇、开发区安全生产监察队,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安全生产协会,各直属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规范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企业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新区安全监管局研究制订了《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备案实施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安监监管二【2010】180号,以下简称细则)已施行,现结合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推动新区预案管理体系建设。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贯彻落实《办法》和《细则》的要求,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依照法规要求,建立完善和申报备案应急预案。力争实现区直接监管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率达到100%;各街、镇开发区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按国经贸《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3】143号执行)应急预案备案率达到100%。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为了推动《办法》的有效实施,成立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推进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监察处、管理处、安监大队、安全生产协会主要负责人任组员,具体负责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   1、管理处负责面上的宣贯工作,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编写相关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办法》、《细则》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以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认识。   2、监察处负责动员部署、组织培训、指导督促和备案工作,指导督促区直属公司应急预案管理,负责区直属公司的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应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参与评审工作。   3、安监大队负责区直接监管监察生产经营单位和区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督促和备案受理,并负责街、镇、开发区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应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参与评审工作。   4、街、镇、开发区安监队,负责辖区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督促,负责受理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的受理,并送安监大队备案。   5、安全生产协会,协助监察处做好培训工作,参与评审工作,负责建立有关专家库并公布,应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服务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评审。   四、主要工作和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3月1日至5月10日,组织机关人员先期学习,全面理解《办法》和《细则》内容,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协调市局调整系统软件,联系培训教师,编写教案等。(责任单位:安监处)   2、动员部署阶段:5月10日至5月20日,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全面推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和程序要求等。(责任单位:安监处)   3、调查摸底和宣贯阶段:5月20日-6月30日,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面向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宣传,通知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浦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自行下载相关文件学习。安监大队摸清区直接监管区域高危企业行业和中型规模以上企业的数量。各安监队摸清本辖区内高危企业行业和中型规模以上企业的数量。同时于6月30日前将名单报送安监处。(责任单位:安监大队、各安监队)   4、培训阶段:7月1日至7月30日,分批组织高危企业行业和其它中型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培训,帮助企业掌握编制应急预案的内容、程序和方法、要求,掌握申报备案所需的材料和程序,掌握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应用方法等。(责任单位:安监处、安全生产协会)   5、编制完善预案阶段:8月1日至10月30日,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导则》、《细则》和《办法》的要求,编制和修订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及发布。(责任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6、申报备案阶段:8月1日至12月30日,新区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市局直接监察单位除外)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备案程序》(附件一)办理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各安监队、安监大队、安监处)   7、总结完善和专项检查阶段:2012年1月1日至 1月30日,安监局组织专项检查,对未按《办法》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和申请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督促和依法依规实施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五、网址及联系人   1、浦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www.pdsafety.gov.cn;   2、联系人   花梅:电话:68541510,手机:15800775709,电子邮箱:huam@pudong.gov.cn;   吴青:电话:68541297,手机:13601882243,电子邮件:wuqing@pudong.gov.cn   附件一:《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备案程序》   附件二:《应急预案管理相关文件》   附件一   上海市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   一、办理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事项   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申请、审查和颁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三、办理窗口   1、各直属公司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直接办理。   2、新区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安监大队)办理。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各直属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按属地化原则由其所在地的街道、镇、开发区安全生产监察队(以下简称安监队)办理。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   (三)《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五、列入备案的范围   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除市直接监察单位外)的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   六、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编制,经专家评审通过,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布的应急预案。   七、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   (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   (四)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八、备案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网上申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预案备案系统(网址http://yjba.shsafety.gov.cn)内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应窗口登记,并上传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电子文档为word格式或pdf格式)。   (二)预审。安监局、安监大队或安监队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预审,预审合格后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备案。收到预审合格通知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书面的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采用A4白色复印纸)交至受理安监局、安监大队或安监队。安监队每周五将受理的书面申报材料报安监大队。   (四)安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同意决定颁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予颁发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咨询电话:68541510、68541297   附件二   应急预案管理相关文件   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3、《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安监管监二【2010】180号)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6号)   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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