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关于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1/01 |
颁布日期: |
2011/12/21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1/01 |
颁布日期: |
2011/12/21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房政办发〔201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办法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
为加强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实现“努力减少火情,努力减少一般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奋斗目标,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房山区森林防火区、防火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森林防火实行“网格化管理”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重点有林单位对防火区进行责任划分,以村为单位,准确划分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责任区的地点和范围,标清边界,并绘制成图,建立档案。各村、各有林单位要组建管护专业队(组),对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要落实责任区,制定责任制,责任要落实到人、到地块,使防火责任区形成网格,网格间要衔接无缝隙。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二、实行“网格化管理”的职责内容
(一)乡镇(街道)、重点有林单位职责。
1.森林防火期内,要层层落实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火源管理,禁止野外违法用火,加大违法用火的查处力度。按规定在一、二级防火区入口处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查检站。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由于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森林火灾。
2.乡镇(街道)要成立生态林管护员管理机构,加强对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瞭望员的管理和培训。
3.要把森林防火经费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设置和保护防火宣传牌、防火标识;配备防火设施设备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开展经常性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组织和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演练。
4.发生火情,必须立即组织扑救,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同时,按照房山区森林火情报告程序管理规定,及时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火办)。
(二)村民委员会职责。
村级要成立专业护林队伍,要划定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责任区,并合理调整上岗时间。确保区域、时段责任明确,界限清楚,做到块块有人看,时时有人管。同时,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村民委员会要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加强管理,按照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三)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瞭望员职责。
1.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按照要求,按时上岗巡查,做到不脱岗、不漏岗;制止责任区内野外用火;监测火情,确保责任区内不发生森林火灾。一旦出现火情,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扑救,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2.做好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监测病虫害,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放牧毁林和开矿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三、设立森林防火基金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区政府设立森林防火基金。每年11月15日前,山区、丘陵乡镇(街道)及重点有林单位向区防火办交纳2万元森林防火基金;平原乡镇(街道)向区防火办交纳1万元森林防火基金,主要用于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四、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百分考核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各乡镇(街道)及重点有林单位实行森林防火工作百分考核。
(一)森林防火组织机构、队伍建设。(满分15分)
1.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健全,明确一名副职主抓森林防火工作,防火办要有1-2名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记3分)
2.森林防火期内,办公室昼夜有人值班,保证电台、电话畅通。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发现火情立即组织扑救,同时上报区防火办。(记3分)
3.按时、按质完成区防火办布置的工作。(记3分)
4.山区和丘陵乡镇(街道)及重点有林单位,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山区和丘陵乡镇(街道)专业森林消防队要做到人员、经费、装备、培训、制度五落实,山火发生后能及时到达现场。为专业森林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记3分)
5.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专业森林消防队职能作用,防火期内每天携带通讯及灭火工具在辖区内巡逻检查。(记3分)
(二)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满分40分)
1.各乡镇(街道)及重点有林单位与村、学校及乡办企业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奖惩办法。(记5分)
2.村与村办企业及与野外火源关系密切人员签订责任书,即:与辖区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林地相连的土地承包人、山区丘陵的中小学校校长、放牧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雇主、林区墓地(坟头)主人、精神病患者和智力障碍人员的监护人;在森林防火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发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记5分)
3.加强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瞭望员管理。(记30分)
(1)乡镇(街道)要设立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瞭望员管理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真正做到管理无缝隙。(记4分)
(2)村、有林单位的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瞭望员要划分责任区,登记上图,签定责任书,制定奖惩办法。责任书内容要具体,要有针对性,格式要规范。(10分)
(3)按照要求,按时上岗巡查,不脱岗,不空岗;制止责任区野外用火,确保责任区内不发生森林火情;一旦出现火情,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扑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肇事者情况。(记10分)
(4)做好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监测病虫害,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放牧毁林、开矿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记6分)
(三)落实各项防火措施。(满分40分)
1.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留死角。保护宣传标志和设施不遭破坏。每个村、重点有林单位要有新书写的固定、规范、醒目的森林防火标语3条以上。对原有固定标语要重新粉刷清楚。(记5分)
2.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开设防火隔离带和清理林间可燃物工作。(记15分)
(1)防火隔离带要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宽度在30米以上,形成网格状,要清理干净;重点林区、片林、绿化带、林网、果园、苗圃等林间和森林防火区内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周边可燃物,在规定时间内彻底清除。(记 10分)
(2)林区墓地(坟头)要上图并登记造册,坟头周围要清除可燃物,按要求适时完成。(记5分)
3.严格火源管理。(记20 分)
(1)进入防火期前,要对林区及周边的高、低压输电线路及变电、电器设备普遍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因线路短路、设备老化引发林火。(记5分)
(2)进入森林防火期后,按规定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严禁闲杂人员进山入林;对过往车辆要检查登记;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森林防火区。(记5分)
(3)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区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记5分)
(4)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无违法用火行为;重点部位实行死看死守。(记5分)
(四)科学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满分5分)
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做到主管人员熟悉掌握,并进行演练。(记5分)
(五)扣分项目。
1.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每脱岗(空岗)一次扣0.5分;瞭望塔的瞭望员每脱岗一次扣1分。
2.区防火办巡逻检查发现违法用火的,一起扣1分。每发生一起森林火情扣3分。
3.每发生一起一般森林火灾扣10分;迟报、瞒报一起一般森林火灾扣20分。
4.每发生一起较大森林火灾扣30分;迟报、瞒报一起较大森林火灾扣50分。
5.每发生一起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扣100分。
6.发生森林火灾后第一责任人不到位的,每次扣5分(特殊原因除外)。
7.火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扑救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8.火情发生后,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不能及时到位的,每次扣10分。
9.平原(包括丘陵乡镇(街道)的平原地区)在林带、林网、片林、果园、苗圃、公路绿化带发生烧树现象,能测量面积的,按面积算。不能测量的,每发生一起烧树不足20株的,扣5分;烧树21株以上不足100株的扣10分;烧树101株以上不足300株的扣20分;烧树301株以上不足500株的扣50分;烧树500株以上的按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扣100分。
五、奖惩及责任追究
(一)奖励。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对领导得力、措施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经考核,山区、丘陵乡镇(街道)及重点有林单位获得95分以上,奖励5000元;90分至94分的奖励4000元;81分至89分的奖励3000元。平原乡镇(街道)获得95分以上,奖励2000元;90分至94分的奖励1500元;81分至89分的奖励1000元。奖金用于补充森林防火经费或奖励森林防火有功人员(国家公务员不享受该项奖金)。61分至80分的单位不得奖。
(二)责任追究。
1.建立火情通报制度。
对连续发生违法用火或森林火情的乡镇(街道)、重点有林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本年度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情或连续两次发生违法用火的,扣发一个月工资。
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瞭望员责任区内出现违法用火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每发生一次扣当月工资的10%;脱岗一次,扣当月工资的20%,脱岗两次取消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瞭望员资格。
2.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重点有林单位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要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向当地党委、政府申请处分,取消该村评选乡镇级以上先进资格。
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责任区内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连续两次发生森林火情的,取消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资格。
3.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重点有林单位森林防火 第一责任人,要向区委、区政府申请处分。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村党支部书记向当地党委申请辞职;村主任向村民代表大会申请辞职。
4.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者死亡1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重点有林单位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要主动向区委、区政府递交辞职报告。
5.对违法用火行为人和发生森林火灾的直接肇事者,由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6.对发生上述3、4项事故的乡镇(街道)、重点有林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双文明先进单位评选资格,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因发生森林火情迟报、隐瞒不报、贻误扑火战机,组织扑救不力,造成森林火灾或人员伤亡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8.因非人为因素导致森林火灾的,酌情处理。
(三)百分考核81分以上的单位,全部返还所交森林防火基金;百分考核61分至80分的单位,返还所交森林防火基金的50%;百分考核60分以下的单位,所交森林防火基金不予返还;返还后剩余部分基金用于全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四)森林防火工作百分考核结果纳入《房山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六、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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