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

颁布机构: 浙江省卫生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6/25 颁布日期: 2012/06/25
颁布机构: 浙江省卫生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6/25
颁布日期: 2012/06/25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浙卫办应急[2012]7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基层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2〕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创建标准   依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应急工作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试点工作。   二、创建步骤   县(市、区)卫生局对照国家标准开展创建,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由县(市、区)政府向地级市卫生局申报,经地级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向省卫生厅推荐。   (一)申报条件   已经命名为“浙江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县(市、区),按照《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自评分不低于145分,且没有一票否决条款。   (二)申报材料   1.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申报表;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评报告及自评结果等材料;   3.获得省级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命名的证明文件;   4.地级市卫生局的审核结果等材料。   三、时间安排   (一)2012年,部署实施阶段   启动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各地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   (二)2012-2013,申报评估阶段   在获得省级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称号的基础上,采取成熟一个申报推荐一个的原则分两年完成创建工作。   2012年完成向卫生部推荐2-3个;   2013年完成向卫生部推荐2-3个;   (三)2014年以后,巩固提高阶段   对获得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称号的,我厅将做定期或不定期随访,加强督导,巩固创建成果。并随时接受卫生部的检查督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要提高对创建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上下一心,形成合力,认真制定创建工作计划方案,大力推进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对照创建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创建工作   各地要认真对照《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标准》,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尤其要认真对待7项否决性指标和20项核心指标,开展创建,确保高质量完成创建任务。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基层卫生应急体系建设。   (三)履行各项程序,切实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要求,严格规范创建程序,真正把工作基础扎实,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具有示范和榜样作用的创建县(市、区)推荐出来,坚决杜绝草率从事和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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