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的意见(2012修订)

颁布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8/07/22 颁布日期: 2012/06/04
颁布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8/07/22
颁布日期: 2012/06/04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4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将第四部分第(二)条第1点中“在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要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不能当场拆除的押送至指定地点强制拆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对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要强制消除违法状态,对非法拼装车辆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的意见 (洛政办〔2008〕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建立治超长效工作机制,按照国家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的要求,结合洛阳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08年起,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法律体系、路面治超监控网络、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舆论监督机制、治超经费保障机制、规范执法机制,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突出源头监管,规范车辆改装市场和货物装载的监管检查,取缔非法改装行为,防止车辆超限超载。强化路面执法,实行“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卸载、处罚、记分与拆解相结合”等综合治理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三、职责分工   全市各级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宣传、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法制、纠风部门要在按照《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联合做好治超工作。各有关部门分别履行下列治超职责:   (一)交通部门   1. 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 负责治超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明确治超站人员编制,保障治超各项经费及时到位。   3. 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运输质量信誉档案。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第9号令),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4. 按照国标要求,设置统一规范、醒目清晰、视认方便的超限超载限制以及限速标志,为公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创造条件。   5. 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6. 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情况报市治超办转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公安部门   1. 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 负责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并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   3. 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确保治超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4. 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三)发展改革部门(含物价部门)   1. 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   2. 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规范超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的相关费用。   (四)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对于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会同质监、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汽车非法改装企业。要加强和规范公路沿线煤场、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   (五)财政部门   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根据工作实际,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治超经费预算审批上给予支持。保障治超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罚没款全额返还。   (六)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七)安全监管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并公布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九)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予以曝光。   (十)监察、纠风部门   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严肃查处公路“三乱”等违纪违规等行为。   (十一)军队、武警部门   查处军队、武警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会同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行动,追缴欠缴的各种规费。   四、工作措施   (一)源头监管   1. 各县(市、区)政府及所属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监管。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各汽车(挂车)生产、改装和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生产、改装和维修车辆,严禁非法生产、改装车辆。各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场站等,要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凡出现超限超载行为或因超限超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2.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载货类汽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1212号)要求,已列入《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所销售的产品必须与《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相一致,否则视为违规产品;产品生产地址必须与《公告》公布的地址相一致,否则为违规拼装;企业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必须与《公告》公布的内容相一致,否则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3.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对未取得国家发改委公告认可的市场主体,一律不得核发有“车辆改装”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4.质监部门应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5.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运输质量信誉档案,实行“黑名单”制度。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要对大型货物集散地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对违反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6.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严格按照我省规定的计量原则核定货运车辆的征收吨位征收,对改装、改型车辆与《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不符的车型,按照实际技术参数核定的吨位征收交通规费。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货车和挂车的入户、检验。以交警支队为单位对各类货车、挂车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重型汽车、挂车及驾驶人基础台帐,切实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对挂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把关,违反限值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全挂车的被牵引挂车超过两轴的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8.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非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行为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二)路面治理   1.各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坚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严格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的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共同做好治超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并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不经称重不得认定为超限超载,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违法车主予以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的交通、治安秩序,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规定,对非法超载车辆予以记分。在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要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不能当场拆除的押送至指定地点强制拆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扣留,负责监督拆解、销毁或者另行在专门场地统一拆解、销毁。   工商部门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负责进行责任倒查,追查到为其改装的企业,吊销其生产经营证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非法改装企业属外地管理的,要抄告所属地工商部门处理。   2.开展治超流动稽查,为更加及时有效地开展治超工作,属于车辆超限超载重点路段及区域(包括县乡公路),市政府组织开展流动治超检测工作,检查路线和时间节点及实施方案由市交通、公安、纠风部门根据车辆行驶规律和特点联合编制,以季度为时间段,由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并报省交通、公安、纠风部门备案。流动治超执法队伍由交通、公安部门联合组成,配备专用检测车辆和设备,依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治超检测站和市政府批准的临时卸载点开展联合流动稽查。要增加上路频次,扩大稽查范围,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站路段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和通过重要桥梁大吨位车辆以及对货运装载点(包括县、乡公路)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对重点线路及地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查处。   3.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在高速公路入口采取措施,阻截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国、省干线公路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交通、公安部门要依靠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治超检测站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卸载点和流动检测,对经过检测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交通、公安部门严格实行卸载、处罚、记分处理。   县乡公路、农村公路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等级限制车货总重超过设计通过能力的车辆驶入。管理主体在重要出入口和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4.加强处理非法改、拼装车辆。对已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实施卸载,并依法予以处罚、记分,严禁以罚代卸。对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要强制消除违法状态,对非法拼装车辆依法予以扣留。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及《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对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以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证件的车辆,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5.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管,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规定装载。非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非法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并将违法行为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要严格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执行。对未持有我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或虽有《超限运输通行证》但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以及持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等证件的车辆,现场执法人员一经发现应依法扣留车辆,责令其停放到指定位置,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到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大厅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放行。   6.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要求,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要把大吨位假冒军车作为打击的重点。根据军队有关文件规定,非军队装备的10吨(不含)以上大吨位运输车不得使用军车号牌。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对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超过10吨(不含)的大吨位运输车(军队装备的坦克等履带式重装备运输车辆除外),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一律滞留车辆,通知当地警备部门和军交运输部门,查清号牌真伪、车辆来源。属假冒军车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处理。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军警车辆违章信息抄报制度,属军队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军交运输部门处理;属假冒军警车辆的,由军队、武警会同交通、公安执法部门对车辆和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   (三)经济调节   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降低部分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包干缴费办法,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运输企业按规定给予优惠,利用经济调节手段,切实降低大吨位货车的运输成本,对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不符的改装、改型车辆,按照实际技术参数核定征收吨位。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   2.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保障用于治超检测站建设、计量检定、设备维修、治超人员以及货物源头派驻人员补助等支出,满足治超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治超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罚没款全额返还。   3.完善工作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下设治超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治超日常工作,主任由政府主管秘书长(主任)兼任,副主任由交通、公安、工商等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兼任,治超办公室要充实人员、明确责任,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研究和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治超工作有序推进;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加强指导,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全面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把治超工作作为公路保护和路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将治超工作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   治超检测站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当在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编制上给予支持,一类治超检测站每站配备执法人员不少于25名,中小型治超检测站每站配备执法人员不少于20名。   4.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实行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2008年开始,各级层层签订《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的重点,各项措施到位。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治超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全市。对治超责任制落实好、治超效果好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对交通部门的建设项目投资和管理经费给予倾斜。对治超责任不落实,不认真履行职责,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实行交通项目限批,核减交通建设项目资金补助。   5.净化执法、执收环境。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公安机关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的党员干部、部门单位,监察、纠风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地方“黑恶势力”和带头打砸超限站、收费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予以严惩;对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干扰案件侦破工作的,监察部门要予以查处。   7.规范治超行为。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公正廉洁,自觉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坚决杜绝因治理超限超载引发新的公路“三乱”。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采取公开对话、行风评议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强化宣传工作,各级治超办和各相关部门应建立治超宣传保障和监督、审查机制,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加强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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