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12修订)

颁布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3/23 颁布日期: 2012/06/04
颁布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3/23
颁布日期: 2012/06/04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4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将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三段中“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市公路管理部门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支付??????以确保公路正常养护和通行”。修改为:“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置,以确保公路正常养护和安全畅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洛政[200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和养护效率,结合实际,就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提出如下改革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事企分开、改企转制、管养分离、权责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管、保障通畅”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我市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   改革的目标:实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模式、机构、运行机制、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管理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市、县(市、区)公路养护分级负责、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管理模式;现有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全部脱钩,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养护作业单位全部实行事业转企业,依法组建产权清晰企业法人实体,独立经营,实行事企分开、管养分离,全面提高我市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和养护效率。   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养护管理模式改革   实行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市、县(市、区)按行政区域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养护管理模式。   市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根据省下达的切块包干费用、养护项目和养护指标,负责编制全市养护资金使用计划、养护生产计划和好路率计划,以及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   县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小修保养工程的组织实施。   (二)养护管理机构改革   公路管理部门和公路养护队伍实行事企分离。市、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工程处(队)、厂、场、站、库、室、院、所等事业单位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实现与公路管理部门人、财、物彻底脱钩。各县(市、区)公路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对养护队伍及人员进行组合,建立专业化养护公司。积极推行股份制,鼓励多种所有制成分参与或组建公路养护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大幅度精简公路管理部门人员,重新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市、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的编制,由市、县(市、区)编制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市编制部门要会同市交通、公路部门根据管养里程、技术等级、养护任务、区域面积等因素,对县级公路部门人员编制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   实行公路管理与养护分离,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运行机制。打破区域和系统界限,大、中修养护按项目,小修保养按路段对养护企业、养护技术监理咨询公司全部实行公开招投标。公路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施工监理制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养护工程实行管理和监督。   实行养护市场准入制度。养护企业必须具有养护资质。养护企业资质的申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批。养护企业依据核批的养护企业资质等级参与公路养护市场竞争。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建立养护企业,参与公路养护。   (四)养护资金管理改革   非收费干线公路的管养费用列入政府部门预算,按省定包干基数,切块给市公路管理部门,专款专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养护经费和管理经费由市公路管理部门按照省核定的切块包干基数和年度公路养护任务,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公路部门制定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将养护经费拨付市公路管理部门,将管理经费拨付县(市、区)财政部门。市公路管理部门对切块包干费用、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实行目标管理,加强行业监管。各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在市公路管理部门领导下对小修经费使用负责。   收费还贷公路的管养费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贷统还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1〕81号)规定的比例,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市公路管理部门。市公路管理部门应检查、监督通行费收入如数按期上解省财政部门设在我市的财政汇缴专户。经营性收费公路的管养费用,由经营公司承担。   市、县(市、区)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根据编制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核定市、县(市、区)公路部门的管理经费。不准挪用养护经费用于管理经费开支。   市、县(市、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养护经费和管理经费使用的监督。   市公路管理部门留取全市公路养护经费的5%,用于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毁、特殊小型项目等。   (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在市、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革中,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历年用交通规费投资在市公路部门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市级国有资产,在清产核资、资产登记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历年用交通规费在各县(市、区)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按帐面原值划转给各县(市、区)政府管理。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划转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干线公路的路产、路权及公路沿线附属配套设施不属于本次事转企改革划转的国有资产(包括养护中心、大小道班、交调房等),仍按原管理渠道由市、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管理。   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和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强化监管,落实质量责任制   坚持“科学养护、全面养护和及时养护”的方针,落实责任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工作和全市干线公路养护计划、资金使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制订辖区内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计划,报市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市公路管理部门汇总制订全市辖区内干线公路大、中、小修工程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对于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的公路养护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资金使用计划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公路管理部门要将干线公路养护质量标准、工期、主管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在本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护计划的监督执行。   市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督促其按公路养护规范进行养护,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出现大面积病害,连续三个月好路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及时维修养护,限期达到标准。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市公路管理部门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支付。经营企业拒不支付所发生费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交通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3〕10号)规定,责令其暂停收取公路通行费,并指定市公路管理部门代收公路通行费,用于该公路的养护维修费用。代收时限以达到应支付的养护维修费用为止。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终止其经营权,并将其经营权及时公开拍卖,以确保公路正常养护和通行。   三、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富余人员安置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机关改革分流人员到企业工作的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二)离退休和养老保险政策   1.从2004年10月1日起,改制后企业所属人员纳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改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离退休费由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足额发放,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前的原在编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在改制时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退休费。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可再增加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金由公路管理部门从养护管理经费中予以支付,逐年划拨给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从事养护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人员和有毒有害工种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规定执行。   4.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9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计发的,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足额发放。补贴基数为2004年9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4年9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费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补贴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政策执行。   2004年10月1日(不含)后调入或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执行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鼓励有条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5.提前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工龄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6.原离退休人员和这次提前退休人员的管理,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   (三)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策   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其人员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税收政策   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要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有关税收政策比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精神执行。   四、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全市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改革。   (三)全市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任务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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