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外窗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西安市建委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3/23 颁布日期: 2012/03/23
颁布机构: 西安市建委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3/23
颁布日期: 2012/03/23
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外窗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建发〔2012〕64号) 各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市城(棚)改办,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建筑节能外窗是围护结构保温措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建筑节能效果。建筑节能外窗的玻璃类别、空气层厚度、窗框材料中任何一项变更均属重大变更。   但我市仍存在着个别设计单位任意变更原建筑节能外窗设计内容,少数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建筑节能外窗材料,降低设计参数,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现象。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外窗设计变更须重新审查备案。   今后凡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并已备案的建筑节能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透明幕墙),其:传热系数、玻璃类别、空气层厚度、窗框材料等技术参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特别是设计单位更不得任意变更设计标准、随意降低外窗技术参数,违规出具变更意见;建设单位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建筑节能外窗属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筑外窗进行重新审查,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节能专项备案后方可施工。   二、加强监管,确保建筑节能外窗达到强制性设计标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外窗质量,要加强对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节能外窗质量的监管力度,凡未取得西安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证的门窗企业不得进入工地进行安装施工;要切实加强日常检查和核查,重点核查进场外窗材料,严查虚假报告,防止以次充好的建筑节能外窗流入工地。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2008)以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61-45-2007)的要求对建筑外窗进场检测和复试,确保建筑外窗达到强制性设计标准。   三、规范行为,确保建筑节能外窗符合设计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外窗。建筑节能外窗的采购必须符合设计备案中技术参数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对建筑节能外窗进行技术参数查验,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以及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未检测或检测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出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报告,以确保保证建筑节能效果不降低。   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节能外窗进行严格的检测和复试,加强建筑节能外窗安装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外窗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备案的技术参数采用、安装建筑节能外窗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执法,严厉查处擅自变更建筑节能外窗的行为   我委将严厉查处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任意变更外窗材料、擅自降低技术参数的行为。凡建设单位擅自变更建筑节能外窗技术参数的,不予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不予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同时,按照《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专项备案实施建筑节能外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监理单位不予制止或在制止无效未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监理酬金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对不履行检测机构职能,出具不真实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一经查实,将予以停业整顿和通报,直至建议省住建厅吊销其行业准入资格。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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