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非财政拨款单位自主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办法
颁布机构: |
西安市建委、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3/30 |
颁布日期: |
2011/03/30 |
颁布机构: |
西安市建委、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3/30 |
颁布日期: |
2011/03/30 |
西安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非财政拨款单位自主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上提出的“加大既有建筑改造投入”的要求,全面推进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十一五”期间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展,经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西安市财政局协商决定,对《非财政拨款单位自主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暂行奖励办法》(市建发〔2008〕160号)进行修订,以调动广大业主积极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争我市既有建筑节能达到全国领先水平,现将具体奖励政策予以印发,凡自主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可依照执行。
此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建委与市财政局共同印发的《非财政拨款单位自主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暂行奖励办法》(市建发〔2008〕16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西安市非财政拨款单位自主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办法
为推动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实现我市节能改造方式的多元化投资,在全市形成一种自觉、自主实行节能改造的良性氛围,进一步加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降低能源消耗,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自行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奖励政策如下:
一、改造范围
非财政拨款性质且未采取保温措施的居住建筑及办公、酒店、商场、影院、学校等公共建筑。
二、改造内容
建筑物的外维护结构,包括外墙、外门窗、屋面三大部分。
三、改造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细则》(陕DBJ24-8-9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四、奖励标准
1、建筑外维护结构三大部分全部改造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2、外门窗和外墙同时改造的,统一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元奖励;
3、外墙和屋面同时改造的,则统一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奖励;
4、屋面和外门窗同时改造的,则统一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奖励。
5、单独进行外门窗改造的,按外门窗面积每平方给予60元奖励;
6、单独进行外墙改造的,按外墙面积每平方给予50元奖励;
7、单独进行屋面改造的,不给予奖励。
五、申请程序
1、凡申请奖励的自主节能改造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报市建委核审后予以批复实施。本政策只接受由单位统一组织的申请,且须加盖公章,不接受个人申请。同时,应附工程实施计划,且必须在当年度内完成施工。
2、改造项目设计方案中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及外门窗材质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且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结果连同设计方案一并报市建委备案。设计方案可由业主单位自行委托,也可由市建委统一组织进行方案设计,但设计中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3、改造项目的施工、监理应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改造项目开工、施工及竣工后,产权单位须向市建委报送验收申请,由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节能专项验收,验收通过的,按照本政策规定分批次支付奖励资金。
六、奖励兑付程序
1、改造项目在申请备案后,并通过节能设计审查的,改造单位可在开工后申请支付30%的奖励资金;主体保温工程完工后可申请支付40%的奖励资金,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可申请结算剩余30%奖励资金。或者在竣工后一次性兑付。
2、市建委依据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奖励资金。
七、本政策适用于城六区及五区一港两基地、纺织城综合发展地区及大兴新区综合改造地区,其中资金拨付按现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归集渠道列支,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户县、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可参照执行。
八、本政策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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