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意见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2/06/06 颁布日期: 2012/06/06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2/06/06
颁布日期: 2012/06/06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京发〔2011〕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水务改革发展的要求,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为基础,以推进污水资源化为重点,加强行业监管,依法强化管理,努力构建完善的设施体系、高效的运营体系和科学的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本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水平,促进水环境全面改善,为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营方面的主导作用,按照统一规划、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要求,强化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地位。   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好城区与郊区、流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城乡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布局及建设标准要与区域、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和纳污能力相协调,公共排水管网未覆盖地区进行开发建设时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坚决杜绝污水直接排放。   坚持循环利用。坚持污水资源化和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继续坚持再生水与全市水资源统一调配,实现多水源联合调度,优化配置,循环利用。   坚持建管并重。完善政策法规,理顺排水和再生水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不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四环路以内地区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达到100%,中心城其他地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8%,新城达到90%,农村地区达到60%;再生水年利用量10亿立方米以上,利用率达到75%;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基本建成设施完善、运营高效、监管科学的工作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加快全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及再生水厂建设。到“十二五”末,新增污水处理规模205万立方米/日(其中中心城新增131万立方米/日),新建、改建污水管线约2600公里,基本建成满足城乡发展需求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体系。   中心城:以改善清河、坝河、通惠河、凉水河流域水环境为目标,清河流域完成清河、北苑、肖家河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扩建工程建设,新建清河第二再生水厂;坝河流域完成北小河、酒仙桥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新建东坝再生水厂等项目;通惠河流域完成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新建定福庄再生水厂;凉水河流域完成吴家村、方庄、小红门、卢沟桥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新建郑王坟、垡头再生水厂。   加快推进雨污管网分流、老旧排水管网更新改造和以本市南部地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的管网工程建设,中心城规划新建管线348公里,改造353公里。由中心城流入北运河的主要河流水质主要指标基本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为城市重点功能区建设提供水环境保障。   新城:以改善新城水环境和再生水循环利用为目标,升级改扩建通州碧水等12座污水处理厂,新建顺义马坡等18座再生水厂,新建、改造污水管线1212公里。乡镇:结合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扩建污水处理厂8座,新建再生水厂20座,新建、改造污水管线692公里。   村:以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建设村级污水处理设施250处。   (二)加强输配水设施建设。   按照“管道输水、河网配水”的原则,结合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再生水厂建设,配套建设再生水管线685公里。实施跨流域再生水配置工程,进一步优化再生水资源配置方案,将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园林绿化、河湖环境,并通过河湖水网用于农业灌溉。新建清河、酒仙桥、高碑店、小红门四大再生水调水工程,新建再生水调水管线6公里,年调水3亿立方米。   (三)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理能力。   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改扩建庞各庄污泥堆肥场,新建高碑店、郑王坟、琉璃河等污泥干化利用工程,在新城及乡镇建设污泥资源循环利用工程11项。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规模3990吨/日,基本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   (四)构建排水和再生水运营维护体系。   中心城继续以集中统一运营维护为主,强化排水运营维护的系统化和专业化。新城建立相对集中统一的运营维护模式,建立专业化的运营维护队伍,强化资源整合、统一管理、专业养护。乡镇、村采取委托运营等方式,建立社会化的专业运营维护体系。   (五)完善排水和再生水监管体系。   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配套政策,制定和完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进一步明确市、区县两级排水监管职责,建立专业化的排水监管队伍。加强排水和再生水执法力度,依法处罚违法排水行为。大力推广应用物联网等新技术,加强对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过程的监控,建设覆盖城乡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监控系统,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监管效率。   (六)加强技术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科技投入,重点研究污水深度处理和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技术与装备,大力推广应用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装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积极引进创新型高级技术人才等措施,全面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为行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推进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为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按照统一规划、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要求,优先安排和保障政府投资,保障市属工程维护和运营资金,完善落实市属排水设施运营补贴机制。市国土局、市规划委要及时办理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统筹做好衔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区县政府要落实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属地责任,做好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所属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污染源监管。   研究制定更严格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排放标准。加强对工业企业废水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的监管,确保重点污染企业在“十二五”末达到新的排放标准。强化垃圾处理设施、粪便消纳设施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三)加大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将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通过加大政府直接投资,争取国内外金融机构以及外国政府贷款,不断扩大和丰富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投资规模和方式。通过政府贴息、偿还资本金、发行企业债券和提高运营补贴等方式,提高国有运营企业融资能力。通过BOT(建设-经营-转交)、BT(建设-转交)等项目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直接投入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四)增加设施运营投入。   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再生水价格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再生水价格。制定《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公共排水管网维护定额,将公共排水管网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经费拨付与设施运营、维护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的工作机制,加强补助资金和设施运营维护资金的监管。   按照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和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市级财政重点做好中心城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经费保障工作。在污水处理费和再生水价格调整到位之前,进一步完善与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实际成本相适应的财政补贴机制,及时足额拨付运营资金,改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其正常运营和良性发展。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经费投入力度,建有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区县应征收污水处理费。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到位前,明确相关资金的来源和渠道,保障设施正常运营。 ------End------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