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建筑务工人员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0/05/01 颁布日期: 2010/05/17
颁布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0/05/01
颁布日期: 2010/05/17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交委、区安监局《静安区建筑务工人员宿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年五月十七日 静府办发〔2010〕1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区建交委、区安监局《静安区建筑务工人员宿舍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静安区建筑务工人员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世博期间我区建筑工地宿舍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持环境整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发[2004]29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拆迁基地空置房屋、建筑工地临时宿舍和临时改建宿舍安全管理的通告》(市政府令第40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宿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宿舍区和作业区应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二)宿舍的结构、搭设、使用等应符合安全、消防的有关规定:   1、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米,走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2、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3、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和垃圾桶;   4、宿舍区应按照消防法规规定,正确放置足额的灭火器具,并定期检查、更新。   第二条 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的宿舍(以下简称临时改建宿舍)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出租给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来沪务工人员。   临时改建宿舍的房屋产权人应当登记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将登记信息每周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临时改建宿舍的设置参照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宿舍床位只限本人使用,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一经安排后,严禁擅自调换房间床位,如需调换须经管理人员同意。   第四条 宿舍应设置低压电,做好接地装置。室内严禁私自乱接电线、插座,禁止炊事,不得使用电炉、电热器、电饭煲等高能器具。凡宿舍存放电炉、电热器、电饭煲等高能器具的,须立即清理出宿舍。   第五条 宿舍内做到“五个整齐统一”:床上被服用品叠放整齐统一,洗漱饮食用具摆放整齐统一,个人物品存放整齐统一,衣帽用品挂放整齐统一,床下鞋子物品排放整齐统一。   第六条 爱护宿舍卫生,室内、过道、楼梯间保持清洁卫生,不准在室内外堆放垃圾、随地大小便、乱丢果皮、纸屑和脏物。各宿舍由室长安排每天轮流打扫室内卫生,值日制度张贴上墙。   第七条 宿舍内不得有酗酒、赌博等不正当行为。   第八条 宿舍区应设立保安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宿舍区门禁。如有外人拜访应在保安室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登记姓名、关系及进出时间。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要安排志愿者服务队和世博工地安保员对宿舍进行日常巡逻,及时劝阻非法及不文明行为,排查可疑人员和危险物品,积极收集并及时报告社会治安信息,开展安全宣传,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巡逻台账制度,每月25日前,将当月巡逻情况报送至静安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   第十条 对住宿务工人员、志愿者服务队和世博工地安保员,建筑施工企业每月至少要安排一次关于宿舍安全、保卫基础知识的集中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宿舍区安保应急预案,报静安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备案,并开展预案演练,强化应急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每周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办理住宿人员居住证。   第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要强化检查督查,加强整治力度,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实施处罚:   (一)施工现场宿舍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临时改建宿舍出租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住宿的,由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责令临时改建宿舍的房屋产权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工地内的临时宿舍有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的,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备住宿人员信息的,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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