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强制报废燃油助动车的通告(2012重新发布)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6/01/01 | 颁布日期: | 2012/05/04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6/01/01 | 
              
              	| 颁布日期: | 2012/05/04 |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强制报废燃油助动车的通告
(2005年12月21日沪公发[2005]463号文发布,根据2011年4月29日《关于继续实施部分通告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发[2011]139号文继续实施,根据2012年5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道路交通指挥信号灯增加显示方式的通告>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3年4月30日)
  根据燃油助动车使用年限规定,至2005年年底,本市所有在用燃油助动车均已达到规定的八年使用期限,应予强制报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一律禁止燃油助动车上道路通行。
  二、燃油助动车置换LPG助动车的办理时间截止2006年2月10日,逾期不再办理。失窃燃油助动车的更新工作按原规定办理。
  三、2006年1月1日后驾驶燃油助动车上道路通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燃油助动车驾驶人拒绝交纳罚款或者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以及涉嫌被盗抢燃油助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扣留其车辆。
  五、凡阻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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