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6/15 |
颁布日期: |
2012/06/15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6/15 |
颁布日期: |
2012/06/15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发改地区〔2012〕585号)
秦皇岛、唐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强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将《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和省政府为加快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列支用于补助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本办法第四条所指项目的承担单位,申请并使用国家或省级专项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列入《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2-2014)》及《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中的所有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秦皇岛、唐山两市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对项目按期完成、通过验收并达到项目总体目标负总责。
第六条 省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交通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管理,并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督导项目建设进展及项目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并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和经验,具备承担综合整治行动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等。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研、核准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接受国家相关部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查、审计和检查;
(四)项目竣工后,及时报送项目验收申请。
第四章 前期工作
第九条 所有综合整治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加强项目审批核准管理,规范审批核准流程。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经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相关市发改委审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落实项目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实施环节监管,确保项目有序实施。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合同管理,按照招标结果订立书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各项手续,抓紧落实开工条件,按照合同工期推进项目建设;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设计工艺等内容组织项目建设,在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按时完成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对于建设规模和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各级发改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评估,对于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要经同级审计部门审计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建立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第十六条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交通厅、林业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和审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复下达的投资计划,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经有关专家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因故不能实施或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领导小组批准;对于其它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报相关市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要严格按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加强管理,努力创造优质工程。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要加强项目的检查和督导,组织和邀请有关专家全过程参与项目的运行管理,及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并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 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级主管部门邀请省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检查。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等资料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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