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印发《顺义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意见》、《顺义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监察实施意见》、《顺义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1/10 |
颁布日期: |
2011/12/07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1/10 |
颁布日期: |
2011/12/07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顺政发〔201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意见》、《顺义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监察实施意见》和《顺义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11月23日第2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顺义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意见
为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我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10号)和区政府与各单位签订的《顺义区“十二五”大气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四项污染物。
一、考核机构
(一)组织机构。
成立顺义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我区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统计及监测监察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各相关单位行政正职(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减排考核工作,审核日常和年终考核工作所需材料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各相关单位主管副职组成。
(二)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制定减排计划,分解任务,督查督办,指导相关单位落实减排工作,收集并汇总考核表,核算年度减排数据;负责制定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及相关表格。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计划,会同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发布最终考核结果。
区财政局负责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各项统计数据,以备考核核算。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效能监察。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区农委负责协助做好农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督促各集中供热中心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督促各污水处理厂(站)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区动物卫生监督局负责督促畜禽养殖企业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国资委负责督促区级重点企业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区交通局、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区农机服务中心负责督促做好机动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二、考核对象
签订《责任书》的部门和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根据《责任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减排计划”)的要求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结果等予以评定。内容包括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污单位”)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重点排污单位包括:
1.国控、市控、区控重点源单位(名单由区环保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2.《责任书》中规定的年度减排项目单位;
3.《责任书》中规定的地表水考核控制断面责任单位;
4.区环保局确定的其他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由区环保局根据全区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并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相关文件落实情况。
根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相关文件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定。
四、考核标准
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减排考核指标,考核指标由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减排统计、监测监察及考核工作完成情况指标组成。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顺义区“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和《责任书》相关要求为基准;减排统计、监测监察及考核工作完成情况指标以本实施意见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监察相关文件为基准。
五、考核方法
采用“四级责任制”的考核方法,即形成重点排污单位,属地单位,职能部门和领导小组四级考核权责结构。
(一)重点排污单位内部考核。
重点排污单位每月末、年末按照考核内容逐项自查,填写自查表并按时报送本单位所属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二)属地单位管理考核。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按考核内容对辖区内重点源单位自查表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汇总表,并按时报送区环保局。
(三)职能部门全面考核。
区环保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按照减排计划和《责任书》要求,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减排考核汇总表进行审核,定期对相关重点源单位的减排工作进行核查,通过统计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和现场核查等方式,掌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减排措施进展情况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按照考核标准对其进行评分,形成综合考核报告并报送领导小组。
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四)领导小组综合考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自查汇总表和区环保局核查表进行再汇总,确定全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数据;领导小组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考核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最终分数及排名,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区通报。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积极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为减排考核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监督、汇总、上报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汇总、审核、督促、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督查、协调职能,做好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数据汇总,考核材料的审核及报送等相关工作,确保减排工作深入扎实推进。
(三)严格统计,加强监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考核报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报表的填报、汇总工作,定期按时上报考核报表。要依托考核报表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对属地内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健全机制,强化考核。
建立健全考核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区环保局要将减排考核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全区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确保减排工作取得最大成效。
七、本意见自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顺义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赵贵恒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李国印区环保局局长
成员:董建华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丁文强区国资委主任
李国新区市政市容委主任
吴建国区经济信息化委主任
闫志广区农委主任
闫连恒区监察局局长
赵殿江区财政局局长
解长春区统计局局长
张尚强区人力社保局局长
李守义区水务局局长
李成区交通局局长
赵桂清区动物卫生监督局局长
李宏伟区农机服务中心主任
崔学军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支队长
韩立稳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李国印区环保局局长
成员:蔡小军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淑环区国资委副主任
赵志齐区市政市容委副主任
古艳山区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张显伟区农委副主任
刘秉堂区监察局副局长
李强区财政局副局长
陈凤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贾凤霞区环保局副局长
张晓第区环保局副局长
李书仁区环保局副调研员
刘蔚区统计局副局长
康建龙区水务局副局长
王学文区交通局副局长
姚林区动物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董学辉区农机服务中心副主任
杨海玉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副支队长
顺义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监察实施意见
为准确核定我区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10号)和区政府与各单位签订的《顺义区“十二五”大气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四项污染物。
一、监测监察机构
(一)组织机构。
顺义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监察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测、监察工作,包括日常监测、监察的报送、指导和定期协调。
(二)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全区环境监测、监察工作的统筹管理;负责制定具体监测监察实施细则及相关表格。
区财政局负责将减排监测监察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效能监察。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减排监测、监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监测监察对象
顺义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监察对象为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污单位”)。包括:
(一)国控、市控、区控重点源单位(名单由区环保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二)《责任书》中规定的年度减排项目单位;
(三)《责任书》中规定的地表水考核控制断面责任单位;
(四)区环保局确定的其他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由区环保局根据全区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并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三、监测监察内容
(一)监测内容。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
减排监测主要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物的种类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
(二)监察内容。
减排监察内容主要为重点源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减排工作管理情况、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具体内容由区环保局根据环境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每年动态调整。
减排监察内容同时还包括区监察局对减排工作的效能监察。
四、监测监察标准
(一)监测标准。
根据《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监察标准。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94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COD和SO2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09〕9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监测监察方法
(一)监测方法。
1.重点排污单位申报监测。
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其主要污染物进行定期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并填报监测月报表,定期上报本单位所属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且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以经过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建立监测档案,并填报监测自查表,定期上报本单位所属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2.属地单位汇总监测。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月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汇总表,并将汇总表和排污单位自查表定期上报区环保局。
3.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
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区环保局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区环保局对经有效性审核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督;同时对该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监测。
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未与区环保局联网、自动监测设备未验收或未正常运行(含自动监测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重点排污单位,由区环保局每月对其进行人工监测。
区环保局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上报的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表和汇总表进行审核,确保监测和汇总数据真实准确。
4.领导小组综合监测。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上报的监测汇总表进行再汇总,得到全区综合监测数据并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各级监测及汇总情况进行抽查和质量控制。
(二)监察方法。
采用重点排污单位,属地单位,职能部门和领导小组四级监察的方法。
1.重点排污单位内部自查。
重点排污单位严格自律自查,填写自查表并按时上报本单位所属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2.属地单位管理检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对重点排污单位上报的自查表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写汇总表;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填写检查表,确保其减排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填写检查汇总表;按时将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表、自查汇总表、检查表及检查汇总表报送区环保局。
3.职能部门全面监察。
区环保局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进行现场监察和不定期抽查,并填写监察表,定期向领导小组上报监察表并汇报监察工作情况。
区监察局和区政府督查室将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职能部门的减排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全区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
4.领导小组统一核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区环保局监察表进行汇总并将结果上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将对重点源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环保部门的各项减排监察工作进行统一核查。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监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协调一致,密切配合,确保为减排监测监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监督、汇总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做好监测、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督查、协调职能,确保准确核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三)严格统计,加强监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监测监察报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报表的填报、汇总工作,定期按时上报监测监察报表。要依托报表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属地内监测监察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健全机制,强化考核。
建立健全监测监察责任制和问责制,区环保局要将监测监察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全区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确保减排工作取得最大成效。
七、本意见自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
顺义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确保主要污染物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10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四项污染物。
一、统计机构
(一)组织机构。
顺义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我区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统计工作,包括日常报表的报送、审核和定期协调。
(二)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调查和减排数据的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负责制定具体统计实施细则及相关表格。
区统计局负责当年GDP、单位GDP能耗、当年人口增长量等社会数据的统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减排统计工作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效能监察。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减排统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包括全区的工业源和生活源,其中工业源分为重点调查单位和非重点调查单位。重点调查单位指:
(一)国控、市控、区控重点源单位(名单由区环保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二)区环保局确定的其他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由区环保局根据全区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并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三、统计内容
顺义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内容为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
四、统计标准
根据《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一)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
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量和重点调查单位与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比率推算。
1.重点调查单位。
重点调查单位采用监测数据法、排放系数法、物料衡算法进行统计。
(1)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本区燃煤锅炉使用单位。
(2)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按规定应当安装而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浓度不稳定的单位以及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
(3)监测数据法主要适用于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和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单位。
三种方法中优先采用经市环保局审核通过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和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2.非重点调查单位。
非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照重点调查单位中工业企业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
(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
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得到。
五、统计方法
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采用“二制四级”的统计方法进行。“二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两项制度;“四级”:重点调查单位,属地单位,职能部门和领导小组四级递进的统计程序。
(一)重点调查单位内部统计。
重点调查单位按照年报、季报报表要求,全面统计各项指标,并将年报、季报表按时报送本单位所属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二)属地单位区域统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对重点调查单位的年报和季报表进行汇总,填写汇总表,将汇总表按时上报区环保局。
(三)职能部门审核统计。
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上报的季报和年报表进行联合会审,确保数据准确,流程合理。
(四)领导小组综合统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上报的季报表和年报表进行综合汇总,同时按照各项标准对全区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科学统计,并将汇总后的季报、年报报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协调一致,密切配合,确保为减排统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汇总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审核、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督查、协调职能,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有效。
(三)严格统计,加强监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报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报表的统计工作,定期按时汇总、填写并上报统计报表。要依托统计报表制度,不断加强属地内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健全机制,强化考核。
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区环保局要将统计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全区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确保减排工作取得最大成效。
七、本意见自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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