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12/27 |
颁布日期: |
2011/12/27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12/27 |
颁布日期: |
2011/12/27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
(吉建科〔2011〕11号)
各市州、县(市)暖房办,长白山管委会暖房办: 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于今年7月份联合对各地既有居住建筑情况进行了核查。据初步核查认定,全省具备改造价值居住建筑总面积为16947万平方米。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逐步将保温能力差、室内温度低的老旧居住建筑全部纳入改造范围,并加快加重实施节能改造,请各地进一步完善具备改造价值既有居住建筑的基础数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基础数据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完善具备改造价值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建立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数据库,是科学合理制定全省“十二五”乃至“十三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的基础工作和前提条件,并为我省“暖房子”工程引入碳排放权交易,有效缓解资金融资压力提供保障。为此我们将按照相关政策和国际交易原则编制《吉林省“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和“十三五”改造中长期规划,并按规划要求分阶段实施改造。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完善基础数据工作,2012年“暖房子”工程中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以此次上报并经核查后确认的数据为准,不得再进行变动。
二、按时保质完成填报统计表
统计数据以2010年底前未进行节能改造的,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为基准,包括2011年已实施节能改造的工程项目。如原核查面积与经房产中介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不符的,提供相应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测绘报告;如有满足改造条件、未经核实认定工程项目(包括大型独立工矿企业住宅项目)拟纳入改造范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产权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测绘报告)进行补报。请各地暖房办将上述变更情况正式行文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财政厅再次进行实地核实并加以确认。
《统计表》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jst.jl.gov.cn/)“建筑节能”栏目中下载。请各地暖房办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统计表》及相关材料连同电子文档报至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科技处。
联系 人:刘 杨
联系电话:0431-82752569(传真)
E-mail:jljskj@sina.com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
地区名称: (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热源名称 竣工时间 结构形式 外围护墙材料 墙体厚度 供热方式 采暖系统类别 地下室 屋面 窗的类型 窗的玻璃层数 楼层总数(层) 单元数(个) 户数(户) 总套数(套) 是否经过核查 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改造时间
核查名称 工程名称 居住 商用 原核查面积 测量面积 其他
总计
"填报说明:1.项目名称:需要细化到项目的具体栋号,核查名称应同经省财政核实过的一致,工程名称指建设过程中惯用名称,上述名称确定后不可变更;
2.项目地址: 区 街道办 社区
3.热源名称:工程项目的热源、热力站、小锅炉房及其他供热系统名称;
4.竣工时间:竣工验收备案时间,格式 年 月 ;
5.结构形式:ZH砖混 K框架 KJ框剪 JL剪力墙 JG内浇外挂 JQ内浇外砌 QT其他,填写相应序号即可;
6.外围护墙材料:NT实心黏土砖 JQ加气混凝土 KX空心砖 QK轻集料混凝土砌块 QT其他;
7.墙体厚度:□490□370□240□200□其他,填写相应数字即可;
8.供热方式:CR城市热力(包括热电联产、大锅炉房等大型热源) QG区域锅炉房 XG小锅炉房 DC独立采暖 QT其他,填写相应序号即可;
9.采暖系统类别:CS垂直双管 CD垂直单管 SF水平分环 QT其他,填写相应序号即可;
10.地下室:填写 有 无;
11.屋面:填写 坡屋顶 平屋顶 其他;
12.窗的类型:填写 M木窗 G钢窗 L铝合金窗 S塑钢窗 QT其他,填写相应序号即可;
13.窗的玻璃层数:D1单框单玻 D2单框双玻 D3单框三玻 SK双框 QT其他,填写相应序号即可;
14.是否经过核查:填写 是 否 ;
15.建筑面积:如测量面积和核查面积不符,应分别填写,如未纳入原核实范围,在“其他”中填写;
16.改造时间:填写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17:总计:填写“单元数”“户数”“总套数”“建筑总面积”四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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