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2/05/25 |
颁布日期: |
2012/05/25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2/05/25 |
颁布日期: |
2012/05/25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质技监特〔2012〕342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运行安全、生产安全保障的要求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本市电梯安全监察,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和维保质量,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1.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的电梯安全运行负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按照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关于使用管理的要求,加大安全投入,保障维保资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电梯维保工作的监督,以提高电梯运行可靠性、安全性。
2.维保单位对所维保的电梯维保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要按照《规则》、相关标准和维保合同要求制定维保方案和计划,认真落实维保工作,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检工作,确保维保质量。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
3.使用、维保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应对电梯突发事件的能力。使用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电梯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管理人员,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发生困人等事件时,要在第一时间通知维保单位;维保单位应合理设置救援网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设备,确保及时完成救援,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4.使用、维保单位可以应用具有自动监测电梯安全性能参数、故障报警、困人应急救援通讯、维保工作记录等功能的电梯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电梯运行状况,提高电梯故障报警和应急救援的及时性,同时对维保工作起到辅助指引作用。
二、加强电梯生产环节的安全监察,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1.制造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组织生产并诚信经营,产品的材料和零部件的规格、性能参数等必须与型式试验报告相一致。监察机构组织对电梯主要安全部件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以促使制造单位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2.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未取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的单位不得从事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电梯产权单位在特殊情况下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或维修的,应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执行,并应明确双方对改造或维修后电梯的使用运行安全负责。
3.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加强对电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告知内容必须真实,并切实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组织施工,杜绝违章作业。监察机构要会同安监、建设等部门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检验机构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技术资料审查、现场监督检验。
4.继续开展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检查评价工作,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并向房地等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对列入“黑名单”的维保单位进行重点监察和加大抽查频次,促进维保单位持续保持资质条件、提高管理和技术能力,确保电梯维保质量不断提高,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严格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工作。评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细化鉴定评审细则,严格评审。如发现申请单位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应立即中止评审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条件差、能力弱等不能满足许可要求以及质量保证体系不正常、不落实的申请单位,经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必须出具“不符合条件”评审结论。需要进行试制产品的(试安装、改造、维修),必须提供真实的试制产品。电梯的试安装、改造和维修应在电梯试验井道或自动扶梯试验平台完成。
三、进一步加强安装维保队伍建设,提升从业人员技术能力
1.考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规范考试程序、内容,确保电梯作业人员考试工作质量。对参加了职业技能鉴定、大专院校电梯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等级工、电梯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在电梯作业人员资格培训考核时可减免相关费用。
2.企业应制定对电梯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并予以落实。
四、强化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监管,提升电梯安全运行水平
1.要进一步严格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监管。一是推行由电梯制造单位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的制度。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目前由其他单位开展日常维护保养的可执行至合同期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责任。二是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使用单位每日开启电梯时,应进行试运转,并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电梯运行时要进行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电梯停运后要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三是提高维护保养频次。运营单位应监督电梯维保工作的开展,在每15日至少对电梯进行1次维护保养的基础上,要求维保单位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四是加强安全值守监控。运营单位应积极引入视频监控装置监测电梯运行状况;在客流高峰时段,要在关键位置安排专人进行值守,疏导客流,引导乘客安全乘梯。
2.维保单位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积极协助和配合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工作,要根据公共交通场所的实际情况,向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提出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对在用电梯要密切跟踪运行情况,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通报使用单位采取整改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对由于使用单位原因存在重大隐患且无法整改的,维保单位要及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推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防碰挡板”的改进更新。本市铁路、轨道交通、车站、机场、大型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自动扶梯的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GB16899-2011的要求,对“防碰挡板”的设置进行改进完善,有针对性地设置“防碰挡板”,确保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使用安全。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检验工作,对未按照新标准要求设置“防碰挡板”等安全装置、并拒不实施整改的,应出具不合格报告。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建设交通、铁路、卫生等部门对车站、机场、商场、医院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电梯联合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相关责任,对检验不合格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要坚决予以停用。
五、结合实际、创新办法,保障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安全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以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为第一原则,对本辖区内使用年限较长的住宅小区在用电梯要进行摸底排查,对超期不检、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关停电梯并上报当地政府,促使使用、维保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维修、维保等工作。对安全管理和维保的责任单位难以明晰和落实的,要在政府的综合协调下,明确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财政、街道(镇)等部门各自的管理职责,共同配合建立此类电梯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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